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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以及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8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委員——黃超法;
(二)委員——梁錦傑。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曹賜德;
(二)委員——唐玉萍;
(三)委員——郭趣歡;
(四)委員——江銳輝;
(五)委員——陳明金。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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