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4/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零售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本會加強本澳新零售行業發展的團結,配合智慧城市發展。守法合規從事新零售業務及產品之經營。
本會透過與本地或國際新零售團體/機構合作,舉辦或參與各種新零售資訊科技的相關活動,促進經濟和行業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第六街永昌工業大廈4樓B,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申請入會。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3. 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4. 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構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會長)及副主席若干名(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部長及幹事若干名。
2. 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理事會制定年度計劃。
4. 理事會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財務部部長、財務部副部長、財務部幹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律師顧問、會務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聘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5/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促進愛國愛澳精神,宣傳貫徹國家和澳門政府有關餐飲行業的方針、政策,為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搭建平台。推動澳門與大灣區的餐飲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搭建餐飲品牌業務的交流平台與合作。通過舉辦會議、考察、展覽和比賽等各類活動為平台,為澳門美食之都的推廣宣傳、餐飲品牌建設及連鎖經營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第六街永昌工業大廈4樓B,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申請入會。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3. 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4. 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構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會長)及副主席若干名(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部長及幹事若干名。
2. 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理事會制定年度計劃。
4. 理事會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財務部部長、財務部副部長、財務部幹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律師顧問、會務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聘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0/2021。
本會定名為骨牌文化創意協會(中文簡稱為骨牌文創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Criatividade de Dominós(葡文簡稱為ACCD);
英文名稱為Domino Cultural and Creativ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DCCA)。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旨在成為澳門具影響力的創意文化社團。將以「骨牌」作為載體,引入多元化的創意文化活動,藉此豐富澳門本土的創意文化發展。
具體透過以下兩點:
(一)舉辦具多元且優質的骨牌活動;對外推廣骨牌文化,引領和培育對骨牌有興趣的人才。
(二)以骨牌融入社區及各類型活動,向大眾普及骨牌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CI座11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對骨牌有興趣之人士;均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投票;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推薦新會員入會;
(五)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若當選為本會各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繳納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為非牟利的協會,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Certifico que desde 1 de Abril de 2021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1,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9 (nove) folhas.
第一條本會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小企團結大聯盟。
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e Solidariedade para 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um and Small Enterprises Solidarity Alliance。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看台街305號翡翠廣場3樓A。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團結澳門各中小企業,提供支援,協助中小企業對外宣傳推廣,開拓商機,從而推動澳門整體的經濟發展;
二、收集中小企業各界的意見向澳門特區政府反映,制定扶持政策,達致澳門中小企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爭取澳門中小企業的各種權益,改善營商環境,重點包括:1. 完善外勞申請機制,為中小企爭取合理外勞人數;2. 提高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免息貸款額度,紓緩中小企業資金壓力;3. 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4. 增加各區特色,加大文創與科技元素,盤活舊區中小企業;5. 充分發揮橋樑作用,帶領中小企業走進大灣區。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在澳門合法經營的中小企,又或是依法成立的社團,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按性質可成為企業會員或社團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及賬務往來事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Abril de 2021. O Notário, Pedro Leal.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7,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8 de Abril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 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 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7.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中華酒文化推廣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Vinhos Chineses de Macau及英文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Cultural Promotion of Chinese Wine。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國家和澳門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持愛國愛澳精神,致力發揮澳門雙循環節點優勢,挖掘中華酒的文化內涵,打造澳門酒文化交流合作功能平台,開展與各地區之間的酒文化交流和產業合作,助力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舗,經理事會同意後,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任何人士或團體,如贊成本會宗旨並熱心參與澳門及中國各地的酒業發展交流工作,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會長和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和支持本會工作;
三、如被選為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的職責;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五、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機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本會機構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其候選名單、選舉辦法、職權、名額數量由本會會長和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推薦,擬訂及表決。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
1、討論、制訂及修改會章;
2、選舉領導架構成員;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資產負責表;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並根據需要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
四、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或依據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召集召開,負責審議會員大會各項會議工作。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特別會議得由創會會長或會長或五分之三的會員提議召開。
六、召開會議的通知,須於開會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寄交各會員。會議通知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要至少半數會員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理事會分工負責參與會務工作。會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理事長得代表會長主持會務。
四、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及理事長聯簽,或經由會員大會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五、理事會成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的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由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終止其職務。
六、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有關修改任何章程,必須全體會員大會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成通過,表決方可修改。
社團解散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贊成,方可解散。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及事宜,由理事會提請全體會員大會修改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Abril de 2021.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2/2021。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AC,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1/2021。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AC,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63/2021。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AC,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德教會濟修閣,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jiaohui Ji Xiu G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Dejiaohui Ji Xiu Ge Association, Macau China(以下稱為本會)。
一、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二、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10樓A座。
本會屬非牟利慈善團體,宗旨為弘揚慈悲、崇德、慈恕、博愛及忠恕之宗教智慧與精神,異中求同,推動道德教育,導人向善,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之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其他實體合作進行;
二、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之機構;
三、獲得必要之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四、發放助學金、研究金;
五、編輯、贊助、捐贈、印刷宗教與道德教育方面書籍與會訊;
六、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之其他機構或院校所舉辦的活動。
任何人士,不分年齡、性別或種族,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規章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申請入會人士須填妥本會入會申請表格,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一、除法律賦予之其他權利外,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2. 就本會事務向理事會提交建議、質詢或批評;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4. 推薦符合會員資格人士加入本會;
5. 退出本會。
二、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及一切議決事項;
2. 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3.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
4. 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5. 在協助或參加本會活動時,遵守本會有權限機關制定並公布之規範;
6. 按期繳納會費;
7. 未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不得以本會成員名義參加任何組織或活動。
三、本條第一款第1項之條件為:
1. 年滿十八周歲;
2.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書發出時,已成為本會會員不少於一年;
3. 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義務;
4.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書發出日前一年内,曾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交回會員證。理事會須於收到退會通知後於首次理事會會議備案確認。
二、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作出警告、譴責、中止會員資格處分,嚴重者,經五分之三理事會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被開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表决及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經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一至三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可制訂並經投票通過一切符合本澳法律之決議,會員大會尤具以下權限:
一、訂出本會活動總指引;
二、按照本章程選舉本會之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之修改;
四、通過、追認、修改或取消由理事會提交之會規、行政規章及內部會務運作細則;
五、審議並通過理事會之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六、本會之消滅;
七、其他由法律賦予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得透過電話通訊軟件或在澳門每日公開發行之一份中文報章刊登,以提前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並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在會議舉行日前八天作出召集,召集書內應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應盡可能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召開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須經由不少於百分之三十具投票權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惟申請書須明確載列出擬處理之事項;
五、第一次召集時,至少須有半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進行。若當時出席人數不足,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則在任何數目會員出席的情況下都可召開會員大會;
六、大會之決議由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決定,惟法律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有特別規定之情況除外;
七、具選舉權之會員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委托其他具選舉權會員代表。有關委托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托書送達本會會址。
一、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二、本會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人之提名;
三、主席團訂定會員大會選舉期後,提名期亦應按下款確定;
四、選舉之提名期,應為會員大會選舉日前20日至選舉前10日,並須於選舉前25日起,於本會會址張貼相關公告;
五、選舉之提名名單,應由提名名單上之提名聯絡人呈交理事會,名單應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並應符合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及本會架構內據位人數,否則該提名名單視為無效;
六、理事會得以公開方式招募並鼓勵有志協助會務、有被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中一份提名名單;
七、提名期結束後,須將所有提名名單(臨時候選名單)張貼於本會會址公告欄;
八、提名聯絡人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前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向理事會提交名單上各候選人之個人同意參選聲明,以使臨時候選名單確定成為候選名單;
九、經會員大會得最高票之候選名單為當選名單;
十、倘為單一候選名單,須得多數票始可當選。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至少十一人,不能多於二十一人。成員中包括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他成員,則屬理事;
二、理事會成員出缺,理事會可提名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補缺,經會長確定後任命;
三、理事會據位人數,在任期內未達本章程規定之最少人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一、十二條,補選足夠人數,以使理事會能維持會務;
四、如須於理事會兩年任期內進行改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
五、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之理事會成員出席才能進行會議,否則會議中止;
六、理事會成員因事或離澳,可預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請假,連續缺席理事會會議三次或間斷地缺席理事會會議五次,且不具備合理說明,理事會有權罷免其理事會成員資格。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活動;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對錄取新會員及違規會員之懲處作出決定;
五、對本會財務作出管理;
六、負責本會一切內外文書往來工作;
七、研究並完善本章程,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得提交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以安排列入會員大會議程;
八、制定會規、行政規章或內部會務運作細則並執行之,會員大會得通過追認、修改、取消或撤銷。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規、行政規章或內部會務運作細則,不妨礙理事會繼後之修訂;
九、理事會可按實際會務需要,另行組織工作小組協助執行會務。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並屬臨時性質。倘有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會議,得過半數理事會成員通過後,可進行外聘並定出報酬,以招請符合需要之工作人員,協助執行會務;
十、協助主席團依照會章召集會員大會,並跟進相關文書工作;
十一、於會員大會年度平常大會前,編寫工作報告,並將其與結算情況、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一起提交大會主席團;
十二、理事會可透過會議修改入會費用及日常會費之金額;
十三、以本會名義處置、管理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倘涉及較巨額資金之低風險性投資,應事前諮詢並考慮會長及監事長意見;
十四、因應會務之需要而將本會會址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但需預先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且需於隨後首次召開之會員大會中追認;
十五、調動銀行帳目之往來;
十六、在不妨礙法律規定下,任何與本會有關之多媒體影音產品及一切印刷品,必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可印刷、發行、上載或公開發表,倘有違反,理事會具法律追究權利;
十七、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其須列明權限及時限,該人士可為本會會員或非會員;
十八、以本會名義購入及出租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而就不動產之項目須經本會全體理事會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十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職銜,以促進會務發展;
二十、由法律或本會會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理事長具以下特定義務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領導本會各項工作;
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在專用簿冊之會議錄上,與其中兩名出席理事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四、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五、對所有本會之設施及工作小組進行統理;
六、經理事會通過決議後,可獲授權於中國各地及其他國家代表本會;
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決議,理事長得聯同兩名指定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合約、作出捐贈、借貸、擔保等法律行為,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一、當理事長無法履行職務時,可於理事會中,特別指派一名成員替代,有關指派須在理事會會議中決定;
二、當理事長出缺時,由會長與理事會聯合會議,由會長提名理事會一成員代任理事長,有關提名須得全體理事會人數半數通過確定。
使本會承擔責任須由理事長聯同兩名理事共同簽署為之;惟在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之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款有關之行為時,必須由理事會作出絶對多數票決議,方可進行,如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五人,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
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之活動;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
三、按規定審查及監管本會之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就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其他由法律及本章程賦予之權限。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應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絶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三、監事會成員出缺,由監事長提名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補缺,並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半數以上成員確定後任命。
一、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合法收益,包括會費、政府資助、機構、法人及個人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二、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三、依法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或以外之機構、法人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遺產、遺贈及贈與;
四、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之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本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所有合法正常收益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三、本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來源,均祗可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任何部份都不得以股息、獎金或其他方式作為利潤而直接或間接給予或轉予本會之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倘有盈餘,祗可滾存、作合法且低風險的投資及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上。
一、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二、如需修改章程中本條上款及第二十四條之條文,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並須獲得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一致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
如消滅本會,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全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一致贊同時,方可消滅。
會員大會投票通過消滅本會之同時,須就如何處理本會之財產作出決議。終止本會時在償清全部債務和責任後,如尚存有財產,本會不可將之交予或分配給任何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而須按會員大會決定,將之轉交或贈送作為社會文化或慈善用途。在不妨礙現行法律對法人消滅後,財產歸屬之前提下,應設法予以保存,尤其是佛堂、佛像以及與佛教有關之一切財產。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成員在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時,須向本會承擔責任,但證明其無過錯者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會員義務外,本會會員原則上對本會不須負上任何責任,但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有權限機關依法作出決議之其他規定除外。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在其出席之會議中,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並須對決議所引致之損失負責,但曾表示反對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就其擔任職務時所造成之損害,按照一般規定對第三者負責。
如有未在此章程內列明之事項,全交由本會會員大會按照現行法例規定處理。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東井圓佛會」,中文簡稱為「東井圓」,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Budista Tung Cheng Yuen,英文名稱為Tung Cheng Yuen Buddhis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一、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二、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六樓B座。
本會屬非牟利之宗教及慈善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之精神,包括慈善、教育、醫療、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廟、精舍、佛塔、禪修中心等;
二、組織、參與及贊助佛教法會、研討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三、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之醫療服務、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並可由本會與其他宗教、慈善團體、法人團體及社會人士合作進行;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之服務、機構;
五、獲得必要之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編輯、印刷、出版及發行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刊物。
任何人士,不分年齡、性別或種族,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規章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申請入會人士須填妥本會入會申請表格,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與否之最終決定權。
一、除法律賦予之其他權利外,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2. 就本會事務向理事會提交建議、質詢或批評;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4. 推薦符合會員資格人士加入本會;
5. 退出本會。
二、會員之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及一切議決事項;
2. 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3.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
4. 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5. 在協助或參加本會活動時,遵守本會有權限機關制定並公布之規範;
6. 按期繳納會費;
7. 未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不得以本會成員名義參加任何組織或活動。
三、本條第一款第1項之條件為:
1. 年滿十八周歲;
2.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書發出時,已成為本會會員不少於一年;
3. 遵守本會規章及會員義務;
4.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書發出日前一年内,曾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交回會員證。理事會須於收到退會通知後於首次理事會會議備案確認。
二、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作出警告、譴責、中止會員資格處分,嚴重者,經五分之三理事會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被開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表决及選舉與被選舉權之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經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和一名秘書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可制訂並經投票通過一切符合本澳法律之決議,會員大會尤具以下權限:
一、訂出本會活動總指引;
二、按照本章程選舉本會之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之修改;
四、通過、追認、修改或取消由理事會提交之會規、行政規章及內部會務運作細則;
五、審議並通過理事會之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六、本會之消滅;
七、其他由法律賦予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得透過電話通訊軟件或在澳門每日公開發行之一份中文報章刊登,以提前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並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在會議舉行日前八天作出召集,召集書內應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應盡可能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召開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須經由不少於百分之三十具投票權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惟申請書須明確載列出擬處理之事項;
五、第一次召集時,至少須有半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進行。若當時出席人數不足,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則在任何數目會員出席的情況下都可召開會員大會;
六、大會之決議由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決定,惟法律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有特別規定之情況除外;
七、具選舉權之會員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委托其他具選舉權會員代表。有關委托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托書送達本會會址。
一、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二、本會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人之提名;
三、主席團訂定會員大會選舉期後,提名期亦應按下款確定;
四、選舉之提名期,應為會員大會選舉日前20日至選舉前10日,並須於選舉前25日起,於本會會址張貼相關公告;
五、選舉之提名名單,應由提名名單上之提名聯絡人呈交理事會,名單應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並應符合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及本會架構內據位人數,否則該提名名單視為無效;
六、理事會得以公開方式招募並鼓勵有志協助會務、有被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中一份提名名單;
七、提名期結束後,須將所有提名名單(臨時候選名單)張貼於本會會址公告欄;
八、提名聯絡人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前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向理事會提交名單上各候選人之個人同意參選聲明,以使臨時候選名單確定成為候選名單;
九、經會員大會得最高票之候選名單為當選名單;
十、倘為單一候選名單,須得多數票始可當選。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至少十一人,不能多於二十一人。成員中包括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其他成員,則屬理事;
二、理事會成員出缺,理事會可提名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補缺,經會長確定後任命;
三、理事會據位人數,在任期內未達本章程規定之最少人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一、十二條,補選足夠人數,以使理事會能維持會務;
四、如須於理事會兩年任期內進行改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
五、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之理事會成員出席才能進行會議,否則會議中止;
六、理事會成員因事或離澳,可預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請假,連續缺席理事會會議三次或間斷地缺席理事會會議五次,且不具備合理說明,理事會有權罷免其理事會成員資格。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活動;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對錄取新會員及違規會員之懲處作出決定;
五、對本會財務作出管理;
六、負責本會一切內外文書往來工作;
七、研究並完善本章程,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得提交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以安排列入會員大會議程;
八、制定會規、行政規章或內部會務運作細則並執行之,會員大會得通過追認、修改、取消或撤銷。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會規、行政規章或內部會務運作細則,不妨礙理事會繼後之修訂;
九、理事會可按實際會務需要,另行組織工作小組協助執行會務。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並屬臨時性質。倘有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會議,得過半數理事會成員通過後,可進行外聘並定出報酬,以招請符合需要之工作人員,協助執行會務;
十、協助主席團依照會章召集會員大會,並跟進相關文書工作;
十一、於會員大會年度平常大會前,編寫工作報告,並將其與結算情況、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一起提交大會主席團;
十二、理事會可透過會議修改入會費用及日常會費之金額;
十三、以本會名義處置、管理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倘涉及較巨額資金之低風險性投資,應事前諮詢並考慮會長及監事長意見;
十四、因應會務之需要而將本會會址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但需預先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且需於隨後首次召開之會員大會中追認;
十五、調動銀行帳目之往來;
十六、在不妨礙法律規定下,任何與本會有關之多媒體影音產品及一切印刷品,必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可印刷、發行、上載或公開發表,倘有違反,理事會具法律追究權利;
十七、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其須列明權限及時限,該人士可為本會會員或非會員;
十八、以本會名義購入及出租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而就不動產之項目須經本會全體理事會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十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職銜,以促進會務發展;
二十、由法律或本會會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理事長具以下特定義務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領導本會各項工作;
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在專用簿冊之會議錄上,與其中兩名出席理事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四、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五、對所有本會之設施及工作小組進行統理;
六、經理事會通過決議後,可獲授權於中國各地及其他國家代表本會;
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決議,理事長得聯同兩名指定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合約、作出捐贈、借貸、擔保等法律行為,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一、當理事長無法履行職務時,可於理事會中,特別指派一名成員替代,有關指派須在理事會會議中決定;
二、當理事長出缺時,由會長與理事會聯合會議,由會長提名理事會一成員代任理事長,有關提名須得全體理事會人數半數通過確定。
使本會承擔責任須由理事長聯同兩名理事共同簽署為之;惟在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之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款有關之行為時,必須由理事會作出絶對多數票決議,方可進行 ,如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五人,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
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之活動;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
三、按規定審查及監管本會之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就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其他由法律及本章程賦予之權限。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應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絶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三、監事會成員出缺,由監事長提名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補缺,並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半數以上成員確定後任命。
一、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合法收益,包括會費、政府資助、機構、法人及個人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二、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三、依法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地或以外之機構、法人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遺產、遺贈及贈與;
四、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之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本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所有合法正常收益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三、本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來源,均祗可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任何部份都不得以股息、獎金或其他方式作為利潤而直接或間接給予或轉予本會之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倘有盈餘,祗可滾存、作合法且低風險的投資及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上。
一、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二、如需修改章程中本條上款及第二十四條之條文,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並須獲得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一致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
如消滅本會,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全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一致贊同時,方可消滅。
會員大會投票通過消滅本會之同時,須就如何處理本會之財產作出決議。終止本會時在償清全部債務和責任後,如尚存有財產,本會不可將之交予或分配給任何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而須按會員大會決定,將之轉交或贈送作為社會文化或慈善用途。在不妨礙現行法律對法人消滅後,財產歸屬之前提下,應設法予以保存,尤其是佛堂、佛像以及與佛教有關之一切財產。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成員在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時,須向本會承擔責任,但證明其無過錯者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會員義務外,本會會員原則上對本會不須負上任何責任,但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有權限機關依法作出決議之其他規定除外;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在其出席之會議中,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並須對決議所引致之損失負責,但曾表示反對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就其擔任職務時所造成之損害,按照一般規定對第三者負責。
如有未在此章程內列明之事項,全交由本會會員大會按照現行法例規定處理。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山蔴雀圍(人和里)8-A號高富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澳門山蔴雀圍(人和里)8-A號高富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名稱:
中文:澳台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e Taiwan。
英文:Macau-Taiwan Chamber of Commerce。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combinadas do artigo 25.º e alínea b)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Estatuto dos Notários Privados,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9/M, de 1 de Novembro, alterado e republicado pela Lei n.º 7/2016, faz-se saber que, por despacho de sua Ex.ª a Senhora Secretária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a RAEM, de 24 de Março de 2012, foi autorizada a cessação do meu exercício como Notário Privado em Macau e determinado que a substituição fosse assegurado pel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Público.
Macau, aos 14 de Abril de 2012.
José Manuel de Oliveira Rodrig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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