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8/2021。

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學會宗旨是團結廣大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和管理工作者,貫徹“保護爲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研究、運用、推廣及普及,為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促進對文化遺產的全面保護與研究。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0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事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風險管理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9/2021。

澳門風險管理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風險管理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Risk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科學,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學風,聚集科技、教育、經濟、管理、社會等各界致力於風險管理研究的機構與個人,為促進風險管理研究、提高本澳風險管理意識和水準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0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丶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丶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审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

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丶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事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丶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服務行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Serviç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

澳門服務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服務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Serviç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促進澳門服務行業有序健康發展,團結及協助澳門服務行業企業開拓商機及對外交流合作,宣傳貫徹國家和澳門特區有關服務行業發展方針、政策,為服務行業企業和政府提供溝通渠道;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7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泰國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e Amizade da Tailândia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

澳門泰國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e Amizade da Tailândia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CATM”,英文名稱為“The Thailand Native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TNF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以一個中國為原則,堅持愛澳愛泰。維護泰國人在澳門的民生福祉,促進彼此間聯繫和交流,推動兩地人民友誼和諧發展,為兩地文化教育往來和經濟繁榮社會安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95號耀偉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以及在澳門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五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有意申請入會者,均須經由本會二名理事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和會長或其授權人簽署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且適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倘會員退出本會時,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且已繳之所有費用不獲退回。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依法行使其職權。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公共實體等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機關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確保,倘日後有違創會人之精神時,須先徵得創會人同意,方可進行之。創會人是由二名自然人發起,即機關契約人。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倘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泰國經貿協會

Associação de Economia e Comércio de Tailândia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

澳門泰國經貿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經貿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conomia e Comércio de Tailândia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ECTM”,英文名稱為“The Thailand Economic and Trading Associ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TET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以一個中國為原則,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澳愛泰。配合澳門的多元發展,團結兩地工商企業聯繫和交流,推動兩地商業經貿往來和社會繁榮安定,為兩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95號耀偉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以及在澳門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五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有意申請入會者,均須經由本會二名理事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和會長或其授權人簽署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享有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且適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倘會員退出本會時,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且已繳之所有費用不獲退回。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依法行使其職權。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公共實體等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機關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確保,倘日後有違創會人之精神時,須先徵得創會人同意,方可進行之。創會人是由二名自然人發起,即機關契約人。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倘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演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

澳門音樂演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演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usic Perform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圑體。宗旨為本澳音樂人提供演奏平台,推廣演奏藝術發展,提高青少年的音樂興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潮州街53號匯景花園第一座14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本會會務主要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務主要範圍

(一)在澳門及其他國家舉辦音樂領域的演奏會;

(二)舉行音樂演奏有關的研討會與交流會;

(三)在澳門及國家推廣表演文化;

(四)其他與本會宗旨相契合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對音樂演奏有興趣人士或音樂愛好者,且擁護本會的章程及宗旨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及協助本會的活動;

(二)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建議;

(三)本會會員有退會之權利;

(四)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否則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熱心人士捐贈及澳門政府機構贊助;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豐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Xinfeng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

澳門新豐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豐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Xinfe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Xinfe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民間服務團體。以團結在澳門居住或工作的新豐籍鄉親為目的,促進會員間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加強聯繫和交流;加強澳門與家鄉之間的聯繫,促進兩地的合作和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297號金海山花園第14座8樓H座。

第四條——凡是持澳門身份證的新豐籍人士或其他熱心澳門新豐之間聯誼、交流、合作事業之人士,年滿18周歲,遵守中國法律與澳門基本法,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章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本會一切會務,民主選舉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至5人、秘書1人。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5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監事1人,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義務擔任。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為推動本會會務,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理事會議決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

第三章

會議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每次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30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之議決,理事長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權利:

1.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3. 在會員大會上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4.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有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章

入會與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費後,簽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七條——凡有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以前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八條——凡過期半年,不按章交納一切費用者,作自動退會辦理(特殊情況經本會調查同意者例外)。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費,不附帶條件的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解散或延期

第二十一條——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章

會徽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文華薈業主聯誼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文華薈業主聯誼會”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5 de Março de 2021,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文華薈業主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文華薈業主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聯誼會”。

(二)“本聯誼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945∼973-Y號,壹號廣場第八座34樓C室。

第二條

(宗旨)

本聯誼會之宗旨為:

(一)推動文華薈,以下簡稱為“本大廈”之業主參與有益身心的文娛康樂活動,目的使各業主們能身心康泰。

(二)推動各業主們共同參與環保綠色出行活動,以提升各業主們的公民素質。

(三)盡力創設、更新康樂活動之類別,目的使各業主們能參與具素質的活動。

(四)盡力地為各業主們爭取政府所推廣的各項活動的參與機會。

(五)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及住戶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及住戶安居樂業。

(六)本聯誼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所有本大廈之業主均可加入本聯誼會成為會員。

(二)本大廈之業主得依法授權單位之居住人或單位承租人代行其會員的權利。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

(機構)

本聯誼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聯誼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聯誼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聯誼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聯誼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各界人士及可能的政府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標誌)

本會採用以下標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Março de 2021.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輪滑青少年培訓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para a Formação de Patinagem Juvenil de Macau,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29 de Março de 2021,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04/2021, foi constituída entre Tat Yi Choi 笪餘財 (4572 7411 6299), Chan Pou Tin 陳寶鈿 (7115 1405 6879) e Fernandes Manhão Manuel Augusto 馬央 (7456 113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社團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澳門輪滑青少年培訓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para a Formação de Patinagem Juvenil de Macau, Chin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27至29號第一座碧瑤閣3樓D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以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致力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青少年成爲輪滑運動員,並積極推廣和發展輪滑運動並使其普及化,讓更多青少年可以接觸到輪滑這項運動;且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本會會員由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

2. 凡對輪滑運動有興趣人士,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經理事會通過,便可以成為正式會員。

3. 凡對本會或輪滑運動有傑出貢獻之自然人或法人,經會員大會宣布,便可以成為榮譽會員。

4. 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且無投票權。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於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八條——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召開。

2. 會議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3.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或由提前制定的協議召集。

4. 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務為:

a)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b)批准本會章程之修改;

c)批准社團的預算和年度活動計劃;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

e)宣布榮譽會員;

f)解決法律或本章程未委託其他組織處理的任何其他事項。

第十條——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1名理事長。

2. 理事會之職權為:

a)管理及代表本會;

b)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c)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d)監察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e)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批准及通過正式會員之申請;

f)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1名監事長。

2. 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的會務運作及提出意見;

b)查核本會財政收入;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

第十三條——如上述任何組織之職務出現空缺,且將妨礙本會的正常運作,會員大會應在30日內選出將擔任這些空缺職位之人選,直至本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十四條——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私人公證員 莫綺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21. — A Notária, Mok I L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業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茶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Tea Culture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振興中華茶葉事業為目標,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精髓,開展茶文化研究與交流,大力倡導茶為國飲、健康消費,發揚茶的社會功能;促進各會員與社會及行業間的聯繫、溝通與合作,為廣大茶企打造品牌搭建廣闊平台,為廣大茶友加強聯誼架起溝通橋樑;積極響應國家予澳門定位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32號通發大廈地下AE;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創設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會員大會所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慧城市聯盟協會

Associação de Aliança de Cidade Inteligent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D座。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凍肉食品業商會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Carne Congelad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50號永善樓1樓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柔力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第二款: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個團體會員可派出代表3至5人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投票以每會壹票為準。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1人、副會長10-18人;並選舉43-89人組成理事會;選舉5-9人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兩年必須進行改選換屆工作。

第五條第三款: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若干名,但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8-28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2-6人和理事34-54人,在會員大會閉幕後,負責推進日常會務工作,任期兩年。

第五條第五款:刪除。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千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第一期)5樓C座-C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Recreativa e Cultural ÁKISÁ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vinte e dois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vinte e um,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2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tição de Associação e de Institut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s artigos primeiro, número dois, décimo segundo, números um, três, quatro, cinco, e inclusão do número seis, 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número três, que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inalterado)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 do Nordeste, Edf. Polytex Garden, Bloco 4, 25-AE.

Três. (inalterad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através de carta registada ou protocolo envi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oito) dias, ou através de meios de transmissão electrónica capazes de assegurar a respectiva recepçã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Dois. (inalterado)

Trê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outro meio análogo, cabendo a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definir os termos e condições, bem como os critérios para a realização das mesmas.

Quatro.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a fim de apreciar e vot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a Direcçã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for convocada a pedido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e metade d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nas outras situações previstas na lei.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Seis. As restante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express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tituição e composição da Direcção)

Um. (inalterado)

Dois. (inalterado)

Três. A Direcção será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titulares, no mínimo de três e um máximo de sete membros, dos quais um exercerá o cargo de Presidente e, dois outros, os cargos de Secretário e de Tesoureiro, podendo ainda existir os cargos de Vice-presidente e Vogal, em número a fixar pela votação em Assembleia Ger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Março de 2021. — O Notário, Carlos dos Santos Fer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蓮花商會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Macau Lotu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蓮花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蓮花商會”,中文簡稱為“蓮花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Macau Lotus”,葡文簡稱為“ACML”,英文名稱為“Macao Lotus Commerce Association”,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6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土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下午三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SO)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選舉監事會成員以填補一空缺;

二.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有關以上資料及文件已存放在本公司法人住所供查閱。

澳門,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燈柱及電纜”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PLD-390/21/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燈柱及電纜

4. 數量:80,000米長電纜、160組10米燈柱、20組8米燈柱及40組6米燈柱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柱及電纜。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60,000.00(澳門元陸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執行委員會主席

施雨林
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