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3/2021。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海岸文娛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83-87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提高演出水平的發揮,推動各愛好者,參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定制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機關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需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一半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4/202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整理生活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推廣生活整理規劃及生活服務產業;
2. 舉辦及參與相關整理及生活規劃知識的技術交流及培訓活動;
3. 提倡綠色減碳、環保、節省資源的觀念,提高本地人生活整理的文化;
4. 定期與澳門不同的社團,學校組織機構舉辦相關交流活動;
5. 團結本澳專業整理師及共同推廣相關文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21號田畔新村地下EA。
第四條——凡從事合法產業之個人或法人團體,認同本會章程,不論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由本會一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及批准,方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會務有反映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權;
3. 享有本會之福利及各項活動權;
4. 出席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被批准入會之會員須即時繳交會費。每年一月為繳費月。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期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顧問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應最少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議分別須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來源的資助。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會議修正,呈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5/202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古典音樂協會”,以下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Youth Association for Classical Music”,英文簡稱為"MYACM"。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開展音樂教育的工作及推動年青人熱愛古典音樂。”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臺圍1B豪翹大廈地下A舖。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理事會得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九條——(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條——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按章則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7/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哈哈粵曲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遵守澳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廣結能歌善舞,喜歡粵曲的社會公益愛好者,發揚中國傳統文化,發揚粵曲,繁榮澳門的社會文化。
本會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1號牡丹樓地下D7。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繳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贊助。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錦濤國術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揸度博士大馬路白雲花園第二座3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
2.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3. 服務社群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會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其成員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其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關。每年召開一次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負責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
(一)本社中文名稱為“澳門法政出版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ditoras de Direito e Polí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aw and Political Press Association”。
(二)本社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3樓E座,經編輯委員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本社宗旨:
(一)建立開放的學術與對話平臺,積累共識,求是,致用,助力本地法學人才培養,促進澳門與各地法學理論文化之交流;
(二)積極開展法學類圖書及雜誌編輯出版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為推動澳門法學期刊事業的發展,建設澳門法治社會提供理論支撐作出貢獻;
(三)團結學界,提升本澳學術影響力,打造澳門本地及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全國,甚至跨域之學術平臺;
(四)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服務於澳門特區依法施政,助力大灣區法治營商環境建設,為推動澳門法制發展再添動力。
(一)凡認同本社宗旨的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學學士學位課程畢業生,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編輯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社員。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社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社員資格。
(三)社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社聲明自願退社。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社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社員大會;
(四)參與本社一切活動及享有本社的各項福利。
本社社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社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組織機關之會議。
違反本社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社聲譽、利益之社員,經編輯委員會決議,得取消其社員資格。
(一)本社設有:社員大會、編輯委員會、監事會。
(二)出任本社職務者,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負責決定本社會務。
(二)社員大會的職權尤其包括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社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社政策、方針;
三、選舉社員大會主席團、編輯委員會、監事會成員;
四、罷免主席團、編輯委員會、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編輯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社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主席團設社長一名及副社長若干名,社長負責主持社員大會、對外代表本社,並負責協調本社工作。副社長協助社長工作。社長、副社長可出席編輯委員會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社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編輯委員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等。召開社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本社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社員,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特別社員大會經由編輯委員會、監事會或超過五分之一社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社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七)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社長主持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編輯委員會是本社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單數組成,包括總編輯一名、副總編輯若干名及編輯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二)編輯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算、處理財務事項及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社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社名譽社長、名譽副社長、顧問及學術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社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社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三)編輯委員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總編輯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編輯委員會決議得由社長發出聘書,繳請著名人士擔任名譽社長、名譽副社長、顧問及學術顧問。
監事會是本社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編輯委員會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負責監督編輯委員會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編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社員大會負責。
本社的收入來自:
(一)圖書、雜誌出版發行收益;
(二)社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社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五)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一)社長、總編輯或由編輯委員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社對外發言。
(二)本社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社長或總編輯任一人簽名方為有效,上述簽署行為得由合法代理人為之。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三)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四)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社員大會。
(五)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民族管弦樂團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rquestra Nacional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National Orchestra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388號濠庭都會第十三座昇濠軒37樓E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及愛國愛澳精神,表達傳承中西、傳播文化的理念;培養青少兒的音樂素養、文化修養、以及各類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專業知識及技能;積極聯繫本地各大專院校、中小學、學術團體、非牟利社團組織之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愛好者,推動本地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創作,豐富本地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生活;促進本地與香港、大灣區、內地和海外地區相互間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的合作及交流,以冀達至弘揚民族音樂及藝術文化,促進青少兒的多元發展。
(二)本會開辦各種民族器樂培訓工作,組織和舉辦大、中、小型綜合音樂會;為會員提供演出交流機會和展示才藝的平台,使其參與演出活動,提升會員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能力和素養,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培養愛國愛澳精神。
(三)推廣澳門本土原創音樂作品孵化發佈及其演出活動。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民族音樂及文化藝術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相關藝術演出及文化活動。
(四)本會崇尚推廣各種音樂藝術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民族音樂、西洋古典音樂、輕音樂、電聲樂隊、流行美聲、合唱團等。
(一)凡本澳愛好民族音樂及藝術文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兼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及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按需要下設宣傳,財務等若干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會務,各部門成員由正,副會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及予以任命。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獲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二)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無盡劇團”。
(二)葡文名稱為“Grupo de Teatro Infinitude”。
(三)英文名稱為“Theatre Infinitude”。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82號耀基大廈1樓O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點。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宗旨是為戲劇愛好者創造平台,讓他們發展興趣、發揮所長,豐富自身的藝術素質,同時創作更多本地原創戲劇作品及劇本,推動澳門戲劇藝術的發展及劇場教育工作,培育更多戲劇藝術人才,並加強各地區城市文化與藝術的交流合作。
凡同意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參與本會一切會務活動;
(5)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按時繳交會費;
(5)維護本會的聲譽;
(6)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所繳會費不得索取回。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通過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
(六)如會長缺席,由會長指派其中一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組織本會活動及其他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缺席,由理事長指派其中一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五)理事會之權限為:
(1)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8)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會務情況及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如監事長缺席,由其中一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稽核理事會的賬目;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4)履行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政府資助;
(二)各界人士贊助;
(三)本會會員會費;
(四)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五)會員、企業、社團或社會熱心人士的捐助。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四)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生態攝影研究學會”,中文簡稱為“生態攝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a Fotografia Ecológ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Ecological Photography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快艇頭里3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攝影文化藝術團體。宗旨為推廣生態攝影,提倡生態環境保育,愛護大自然;配合“綠水青山”政策,保護碧水藍天,共建美好家園;舉辦好樂大自然、人與自然守望相愛的相關課題活動;致力提倡自然科普教育,特別向青年學生推展相關領域知識;研究及出版有關自然生態的刊物。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有退會自由,但已交之入會基金及會費不予退回。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已交之入會基金及會費概不退回。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若干人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會長全面掌握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替。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以及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需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三條——修改會章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執行。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6/202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馬場北大馬路169號寶暉花園B座地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保護古廟文物遺產,傳承保育和宣傳杜賢芳所組織和創建於澳門三巴門福慶街包公廟前地之廟宇,包括「南山廟、包公廟、醫靈廟及呂祖仙院」,並以弘揚「輔仁社」之同心同德、相互幫助之精神,避免不良廟祝/人士侵佔、僭建和破壞,積極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合作,以共同保育古廟文物遺產、持續向外推廣、傳承佛教和道教及中華傳統廟宇文化的發展,並弘揚本土古蹟文化產業和傳統節慶活動,讓各地遊客及本地善信進香祈福、欣賞和感受澳門具有歷史文物價值的南風式四合院古廟魅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地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羅定世界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uo Ding World Chamber of Commerce”,為一非牟利團體,地址設於:澳門南灣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6樓B室,可以在認為合適時或有需要時,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二款a項: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經會員大會批准續任除外),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長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51名而且需為奇數。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愛國愛澳力量,維護粵澳工商權益,搭建內聯外拓平臺,助力國家偉大復興。
第六條——獨附款: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三個月或之後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八條——第一款:
(一)會員之會費每屆繳交一次,按換屆會員大會訂定並獲通過的金額在換屆大會後一個月內繳交。屆中入會新會員於申請入會獲批辦理入會登記時繳交該屆的全額會費。逾期時,本會通知催繳之。三十天內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第二款: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視工作需要下設若干部委並可作增減。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本會內地會員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顧問,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就理監事會工作,尤其於內地的會務拓展提出建議;
二、列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五條——(一)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得當選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可指導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出席各類會議並有發言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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