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原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二)項、(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行政任用合同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批示:
韋志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寶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家敏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議決如下:
陳鳳婷、朱君寶、林佩欣及劉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蔡麗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志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志雄及鄧釗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陸娟娟,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及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302XXXX),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鄧偉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十五名的蔡君華、徐詠麟、郭明德、馮逸昌、施克森、黃曉楠、鍾慧文、馮苑明、馮淑貞、林嘉麗、鄧艷霜、林鳳明、杜碧琳、高穎琪及黃玉蘭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吳靜茹,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安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方丹在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羅偉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莉莉,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首席助理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十位及第十一位的戚潔蓮及蔡文靜,獲確定委任為上述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助理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蘇嘉麗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何泳禧,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周偉迎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張妙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續期一年,並修改其服務之狀況,新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洛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許育民——第六職階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張文權——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袁漢初——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偉添及黃積新——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泉——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鄭碧華及潘新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及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院司法官編制內確定委任主任檢察官陳美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3449,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開始,訂定為174,022.4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馮新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1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施明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陳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3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秀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7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曾敏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4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謝雪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5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啓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0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區翠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3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霍麗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7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寶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6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詹民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4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余宏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3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退休技術工人楊伯洪之遺孀譚玉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2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秀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0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謝以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輕型車輛司機賴炳坤,供款人編號60089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麥珍儀,供款人編號60164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土地工務運輸局勤雜人員趙玉嬋,供款人編號60542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普查暨調查員蕭永賢,供款人編號60590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李慧儀,供款人編號60594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市政署技術工人黃積新,供款人編號60631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梁紀康,供款人編號30081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黃秀媚,供款人編號60197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馮君譽,供款人編號61102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林玉燕,供款人編號30040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甄美娟,供款人編號30152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洪鳴,供款人編號61999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周桂芳,供款人編號30061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許順紅,供款人編號61482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60703 | 黃惠婷 | 6260754 | 趙寶欣 |
6260711 | 甘雁寧 | 6260762 | 李穎軒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黎日康,供款人編號30168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梁婉媚,供款人編號60088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陳耀來,供款人編號60463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檢察長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鄧穎茵,供款人編號61198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譚楚如,供款人編號62614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張文權,供款人編號60697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黃錫強,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李達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許巧蓉及譚珮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鄭思雅、何翊詩及陸添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吳紫茵及區健誠,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黎慶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莫世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呂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善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如珠如包”,葡文名稱為“Borbulhas de Amor”和英文名稱為“Buns and Bubbles”,在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獲發第0766/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南灣湖計劃”B區,鄰近沙格斯大馬路、城市日大馬路及仙德麗街“永利”酒店地下(娛樂場內)。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松江湖水餃”和葡文名稱為“Dumplings Lago Chong Kong”,在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獲發第0765/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安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Administração Propriedade On Tai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On Tai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一樓(L01)。
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噢別緻”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Elegante”,在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獲發第0767/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清麗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istinct Clarity,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Distinct Clarit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水手斜巷之土地。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Maria da Conceição Nunes Neves Rosado,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返回原部門。此外,因自願退休,自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應黎慶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方琪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楊海恩、許素心及簡媚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楊健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蔡聰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江保寧及劉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調查廳廳長陳玉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潔甜及吳月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婉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譚麗賢,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何祥佩,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
阮依琳,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梁偉雄及張雪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鄭藝媛,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李藻森及黃偉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分別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及四月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杜志文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洪翠雯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羅偉傑,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即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潔瑩,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第020/2021號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c)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對警員編號191991陳永雄,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晉升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之第117/2019號批示無效,恢復其原警員職級。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提升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91991,陳永雄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並由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靜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文案。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李賢超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劉兆培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志達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4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偉坤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袁永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佩珊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4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電腦法證處處長龍漢威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趙瑩明,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第019/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首席消防員編號417921,凌建權,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林嘉珮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李天兒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陳輝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志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起:
盧國希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起:
馮佩芝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批示:
陳結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會計、財務及審計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葉家明,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
劉穎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會計、財務及審計範疇),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時任高等教育局代局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批示:
陳志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二年,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孫浙欽——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陳意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李詠媚——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賈清鈺、馮佩祺、麥劍云、繆汝霞、吳彥南及黃雪紅,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歐遠輝、謝智源、陳子昌、關浩泓、劉佩芳、雷淑華、譚寶珊及黃嘉文,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Ana Rita da Silva Ginjeira Inácio、Catarina Maria Coelho de Rodrigues Saco、陳淑儀、陳詩敏、趙思恩、何奕敏、黃嘉慧、林啓明、林倩怡、劉穎芯、李慧敏、梁曉慶、梁寶欣、Natacha Cristina Reis Fidalgo Gonçalves、吳穎琪、司徒健儀、冼秋夏及黃雅雯,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家寶、陳碧霞、趙偉智、何詩雅、邱佳明、甘嘉琪、林綺曈、李玉玲、吳嘉怡、譚嘉輝、譚遠新、王希芹、黃錦威及黃明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惠萍、Joana Sofia Almeida Amador Torrão、蘇倩琴及蘇淑芬,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鄭凱珊及吳迪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批示:
應林玉燕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批示:
曹靖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蕭兆霞,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霍金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lfredo Liu do Castr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陸嘉樂,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光海及莫文康,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張約翰,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冼嘉旗,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良雪及林瑞歡,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吳春婷,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陳咏虹、鄭藹琪、趙美美、樊佩儀、傅樹然、游沃欽及林偉雄,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何鳳媚及關艷香,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麗君,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吳演威及蕭冠章,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批示:
周少容——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郭振華——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關麗蕊——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劉嘉欣——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梁耀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譚亦峰及李潔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龔自強——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家輝——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蕭景安及岑嘉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琼娥——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展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茂楠及陳耀榮——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志遠、陳毅鋒及侯逸康——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志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佩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鄭愷——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艷娜——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蕭艷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梁妍碧及陳娟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傲研——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趙玉燕——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宋健文——第三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影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張彩娟及胡潔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嘉敏——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蔣偉強——第五職階技術工人;
林鳳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伍慶華、鍾燕青、張智德及關慧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黃淑群及黃佩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譚守恆——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rnesto Jorge de Oliveira dos Santos——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家永及何韻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曾慧玲、潘少萍、張詠兒及吳翠霞——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毅灃——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振龍——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潘月霞及蔣秀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周寶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雅思及梁恩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周佩雯——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司徒惠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曾海燕、胡安福及Suzana da Conceição Dias——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Célia Maria de Souza——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啓盛及黃一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及625,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王靜雯及尹保倫——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葉頴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李露慈——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Pedro Maria de Morais da Mesquita——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淑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溫瑞興——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楊敏健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的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附加報酬。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輝,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伍家駿,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陳啓盛及梁劍星,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嘉成及冼頴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João Manuel Correa Paes D’Assumpção及司徒創富,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林池添,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黃震豪,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楊迅航,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羅浣群,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蘇珠莉,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許朗,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王美玲,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何培生,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譚文添,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鄭偉燊、洪永順、鄧詩欣、桂彬、袁應杰及鄺納德,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施綺華及Guterres Junior, Joao Manuel,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寶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畢玉琴、李麗貞、鄭芷欣、林穎芝、梁綺雯及唐東盈,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林家蔓、黃艷紅、陳德賢、徐婷婷、姜葶蔚、鍾偉軍、劉嘉明及黃文漢,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鍾秀慧、鄭倩敏、黃嘉欣、林楚雲及劉凱欣,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焯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瑜,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金妹,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健強,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馬嘉麗,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紫程及陳慧敏,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葉自群及冼嘉欣,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映荷、李家敏、潘志渝、李欣嫦、黃家穎及姚萍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桂珍、張適霖、鄭穎芝、劉海娟、蕭贊偉及李仲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江敏茹,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盧啓賢,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韻玲、霍淑群及李來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婉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志中、伍家軒、劉志東、葉健斌、梁嘉豪、林素梅、李靖雯、陳曉明、蔣政、黎慶文、林琳、甄珮君、梁偉森、李昀能、陳少婷、盧偉權、林積均、鄭敬謙、陳曼燕、林綺航、黃嘉慧、杜永揚、包杭綺、莫志權、黃志豪、容月敏、楊思斯、陳治權、周嘉瑩、歐陽宏輝、李鎮宏、謝美欣、孫嘉瑩、高寶君、阮智成、梁詩敏、唐嘉傑及溫偉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應梁英林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麥嘉威,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鍾文濤,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祖健及李鳳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麗玲及黃瑞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崔佩珊、謝達榮、王丹彤及吳衍超,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甘海晶、黃展娣及黃穎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李霆峰,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盧寶雲,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何婉儀,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孫偉,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黃惠詩,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張敏儀,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張展望,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鄭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仲禧,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譚楚如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談光濠——根據現行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8/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六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完成培訓後,聘用培訓成績名單排列前六名的合格衛生督察學員擔任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至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梁思敏、葉健民、唐啟楓、謝靜雯、梁亞弟及鄭凱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
按照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鄭秀清第E-17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頴華、秦杏儀及張道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婉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382。
鄭健廷——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71。
許可准照第AL-026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M座之歐亞口腔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Au-Ah Clínica Dental,增加英文名稱為Our Dental Clinic。
許可准照第AL-030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8樓E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晶鑽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iamante英文名稱為Diamond Clinic,更改中文名稱為婕渼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JieMei、英文名稱為JieMei Medical Center。
齒康牙科中心IV,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We Care IV,英文名稱為We Care Dental Center IV——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2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463-727號濠尚-商舖地下B座地庫一層09舖位,持牌人為鼎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6樓V。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祖潤,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彬浩,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即在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玉蘭,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李平仲,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勝,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明,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馮君譽,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Agostinho, Judite,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許小龍,本基金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免職。
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羅遠根,本學院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劉柱洪,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德,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葉鳳,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林國成,特級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葉嘉儀,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粘世偉,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美嬌,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信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劉鎮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麥金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曾愷妍、徐秋怡及李綺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冼炳強的職級變更至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鑄新、張振良、張家祥及余培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高志豪及沈詠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麥鴻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潔雯及梁衛忠,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鄭碩及何燁,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熊兆茵、郭惠萍、葉頴詩及李路易,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從換,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子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安琪,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婉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孫國棋,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麗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5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玉玲,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調職往檢察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容潔晶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鄺偉卓擔任本局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於同日起,應其要求,終止其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富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鈺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財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袁啓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許家榮,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許勁峰,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吳妙玲及余紫陽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譚碧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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