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