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第一款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老柏生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及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戒毒康復協會代表張力珩及吳穎琪為禁毒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成員Augusto Paulo Valente Nogueira及原候補成員張力珩,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代表譚國輝及李寶佩為禁毒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成員劉展瑞及原候補成員譚國輝,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