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0/202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晴朗音樂文化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秉持愛國愛澳原則,團結澳人,推動社會大眾關注及扶助弱勢社群,透過舉辦不同文化娛樂及慈善等活動,讓民眾能在音樂中感受歡樂喜悅。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六座15樓AU室。經會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區的任何地方。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若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一)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以及申請取消個人會員資格的權利。
(二)有責任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各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舉以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當選。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及議決會員提案。
(二)領導成員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和大會秘書(秘書)一名;主席之職責,於大會召開期間負責主持會議;於休會期間,代表本會,對外負責拓展會務,對內得督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四)一般決議須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平日之會務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長若干名。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金融犯罪防制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me Prevention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IFCPA Macau。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泉裕花園1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以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存立並無期限。本會的宗旨為:
(一)遵循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促進及推動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專業知識之提升;
(二)積極開展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研究,推動特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建設,促進澳門經濟健全發展;
(三)提升本地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研究的前瞻性和專業水平以達至國際標準,打造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知識平台,配合本澳特色金融發展;
(四)組織會員與政府、專業機構或協會等不同行業組織的合作交流,提升澳門公私部門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知識與技巧,專業水平,向社會各界傳遞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的專業知識;
(五)團結澳門專業人員,開展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專業的教育培訓,舉辦各種研討會、培訓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專業業務水準,對外提升澳門國際專業地位及形象;
(六)加強同國內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領域學術團體之交流和學習;
(七)可透過合作或從屬的形式與其他國內外相關組織及機構建立關係。
凡持有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在該地區合法工作證明,且具本會認可之反洗錢師專業資格認證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或經資格審查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具投票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專業形象及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a)不履行會員義務;
b)會員如連續不繳會費達二年以上或逾期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會費者,停止其一切權利。但補繳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下列處分,不服從裁決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書面上訴: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所繳交會費不獲退還;
(四)開除會籍(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1.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後可開除其會員資格;
2. 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3. 利用本會名義而謀取私利者;
4. 被法院裁定觸犯刑事罪行或違反職業道德操守者。
本會設置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本會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理事會成員。
(一)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所組成。
(二)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旨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就召集書列出的事項投票決定;
2.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大會選出並由主席委任;
3. 理事會可主動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合法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三)召集之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運作
1. 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不得作任何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有關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之贊同票和主席之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透過代表投票
1. 會員得透過授權書委任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於平常或特別會議並代行投票;
2. 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簽署,以信函形式送交會員大會主席團;
3. 被授權者得代表多位會員出席會議及投票。
(六)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成員由主席委任;
2. 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3. 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表、翌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4.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按照本會章程第三條所列的宗旨,決定會務方針;
6.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工作任務;
7. 解散本會;
8. 審議法律及章程沒有規定屬於其他機關職權的事項。
(七)會員大會主席團
1. 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委任。主席團設一名會長、可設若干名副會長。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主席決定;
2. 主席團的職能包括:主持和結束會議,並提名和主持本會各機關成員的就職;會長(即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一)組成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關,理事會成員由主席委任,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委任。
(二)職權
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包括本會的財政預算、追加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等;
5.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6.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7. 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不同的部門、研究中心或工作小組。
(一)組成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主席委任,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主席委任。
(二)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提出意見;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意見;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會費;
(二)各界人士、機構或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三)在正常開展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益。
(一)跟進國際組織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最新資訊和研究;
(二)承接各類(如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課題,向同業或不同界別等提供建議;
(三)宣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的專業知識;
(四)舉辦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其他金融犯罪研究課題活動;
(五)組織與相關行業領域組織和協會的交流活動;
(六)其他工作。
本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三)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文化藝術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人士,推動大灣區青年文化藝術合作交流,發展本澳文化藝術活動。
本會會址為澳門祐漢新村第五街31號地下。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之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積極參選、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動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職務。上述職位每屆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需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如會議當天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資金時,得由理事會籌募之。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可修改。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末規範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
第一條名稱
一、中文名稱為:麥旨樑龍獅體育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Dança do Dragão e Leão «Mak Chi Leong»;
三、英文名稱為:Mak Chi Leong Dragon &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訓練中心
本會會址及訓練中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4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及訓練中心。
第三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愛國愛澳、弘揚中華文化,致力推動龍獅體育運動,培養青年人對龍獅體育運動的興趣。
第四條會員
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各界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關於本會會務改革事項之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宜;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提供之合法援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四、依章繳納會費;
五、忠誠為本會服務;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六個月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三、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為止。
第十一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者,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由三人組成,設有一名主席、副主席(一至五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閉幕後則授權會員大會主席為監督人,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理、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在接獲對理、監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七、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二、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以主席為會議主席,如缺席時,以第一副主席為主席;
三、召集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內容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
四、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以半數之半數會員出席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五名)及秘書(一名),以便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如需要,理事會下設公關部、財務部、福利部、總務部、婦女部、體育部、龍獅部,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條本會之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架構成員簽署。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遇到之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五名)及秘書(一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贊助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會附設各級會長顧問,由本會大會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府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a Mansão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Mansio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I-2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立足澳門、放眼世界、建立全球華人企業家的聯繫與合作交流平台,為澳門經濟商貿活動及多元文化旅遊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凡具本澳或本澳以外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其他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半數,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理事長、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交流促進協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動本地與世界各地文化活動產業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祐適工業大廈1樓B。
第四條凡文化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會費。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可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得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予以告誡或由會員大會撤銷其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賬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召開及有效進行決議。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之單數成員組成,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會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成員組成,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之會費;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傳承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Herança Cultural da Chines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HCCM,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ultural Inheritance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中華文化在澳門發展和傳承。
(二)促進世界各地的中華文化交流與合作。
(三)舉辦各項關於中華文化的展覽、推廣及工作坊等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7B。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5 de Fevereir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一茶一會茶文化協會,葡文:Momento do Chá 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Chá,英文:Tea for While Tea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不牟利團體,以茶會友,推進國際文化交流,使茶文化跨越國界,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美德成為人類文明的共同精神財富,促進各國和諧發展。透過舉辦茶藝與茶道的表演活動,組織專題講座、展示會、分享會、茶葉產地的參觀等一系列以茶為主題的文化活動,讓越來越多人認識、瞭解,進而熱愛茶文化。推廣及傳播茶文化之中華文化國粹。弘揚中華茶文化、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為國際愛茶人士提供交流的平臺,增進海內外茶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17樓P座。
第四條凡愛好茶藝、遵守本會規章,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2)享受本會所辦之茶藝教育課程、培訓、文教、康樂、福利等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1)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友好合作;(3)繳納會費。
第七條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外,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暫停會籍之處分,並有權追究責任。理事會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開除會員會籍之要求,但開除與否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九條本會組織結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1)制定或修改會章;(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3)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於需要時可聘請社會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位。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2)處理日常會務工作;(3)計劃發展會務;(4)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理事會由3至9人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2)定期審查帳目;(3)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4)得列席理事會議及其它小組會議。
監事會由3至5人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遇特別情況,經理事會同意,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凡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作出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議定期召開,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五條本會各種會議之決議均由投票產生,少數服從多數,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則除外。如遇票數相同時,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於由其主持之會議再投一票以作決定。
第十六條會員須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同意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二十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Fevereiro de 2021.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二零二一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3 de Març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銀行青年協會,簡稱為:國行青協,英文名為:Luso International Banking Youth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47號28樓。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愛行;積極參與各項社會活動、業務活動;聯絡本澳其他青年社團,加強與本澳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推動會員開展各項有益的文體活動或專業交流。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國際銀行於澳門在職的青年員工,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退休、離職、辭職、被澳門國際銀行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四、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服務之權利;
五、有主動選擇退出本會之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積極響應本會號召,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積極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將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甚至開除等處分。
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各項活動計劃及預算,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會長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至二名副會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會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卸任會長按其意願可自動成為下屆會務顧問及理事會成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團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內加強本會建設、指導開展各項活動。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更好的履職盡責,同時會長因事無法出席各類活動或會議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或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召集。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方式提前至少8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八、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司庫一人及秘書一至二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三、於理事會中任何投票遇有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享有增投決定票的權利。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七、負責本會財務核銷、憑證整理等事宜,確保各項活動開展及費用開支過程與結果合規;
八、制定和通過本會內部規章。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定期審查本會賬目、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澳門國際銀行撥付資金、贊助;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費用;
四、本會各項經費,由年費及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一、本章程有未盡善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三、本協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21.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7/2021。
第四條任何有興趣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1. 保留舊有的
2. 保留舊有的
3. 保留舊有的
4. 會員必須交會費,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會員資格。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8/2021。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成員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全面修改章程,其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9/2021。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晉江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on Kóng de Macau。
中文拼音名稱:Ou Mun Chon Kóng Tong Heong Vui。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五街10-12號(興隆樓第二期第二座)地下,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推動社會事務,加強與居住澳門之晉江鄉親聯絡鄉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愛,關注及幫助弱勢羣體,推動和開展各種社會活動和慈善事務;增進與世界各地之晉江鄉親間的感情聯繫,促進鄉親在經濟、文化、教育、慈善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共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晉江市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社團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屬晉江市籍的人士及其配偶,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年齡滿18歲,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鄉親,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屬於晉江市屬下鎮、社區、村的澳門註冊團體,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團體,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以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及會員基金,接受澳門政府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叁人其中兩人共同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6/2021。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 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不限次數。
2. 不變。
3. 不變。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為單數。 任期三年,可連選,不限次數。
2. 不變。
1.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所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議 決通過。
2. 不變。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1/2021。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于澳門大炮臺斜巷9新暉閣6樓F。
第十五條(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情况特殊,也可採用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情况特殊,也可採用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召開。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3/2021。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和財政運作。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凡年齡在16-45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需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5 de Fevereiro de 2021, no Maço n.º 2021/ASS/M1, sob o n.º 59,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Um. A presente associação religiosa é regul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doptando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Igreja Luz da Cidade», em chinês 城光教會 e, em inglês «City Light Church», com abreviatura inglesa «CLC».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os 522-526, Jardins do Oceano Elm Court e Laurel Court, 3.º andar «M Space», Apt. 1C, na Taipa.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5 de Fevereiro de 2021.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K。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審議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會員大會設主席1人、如有需要,可設副主席及秘書等職位若干人。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位是義務擔任,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和對內外代表機關,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等職位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運作,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和監事等職位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是義務擔任,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可設立各部門,由各理事義務擔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議決事項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關於大會之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關於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關於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季最少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五條一次過繳交永遠會員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永遠會員,發給永遠會員證。
第二十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年度會費及永遠會員會費的金額等由理事會決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1 de Fevereiro de 2021,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º 1/21, sob o n.º 2, deste Cartório, foi cedida uma quota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KPMG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KPMG», e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第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之中文名稱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KPMG Sociedade de Auditores和,英文名稱為:KPMG。
第二條會計師事務所住所
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住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第二款:經董事會決議,會計師事務所住所可遷至澳門境內之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業務範圍
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範圍涵蓋各類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及鑑證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諮詢和其他服務。
第四條存續期限
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之日開始,無限期存在。
第五條出資
出資為壹萬叁仟元澳門元(MOP13,000),已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足。合夥人之認別資料及其各自出資如下:
李婉薇(LEI Iun Mei),執業會計師,壹萬貳仟澳門元(MOP12,000);及
楊麗娟(IEONG Lai Kun),執業會計師,壹仟澳門元(MOP1,000)。
第六條合夥人之決議
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每一合夥人在決議投票中各自擁有一票。
第二款: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合夥人按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之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合夥人之贊同票數。
第七條出資之增減
會計師事務所出資之增減必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之合夥人決議同意。
第八條出資之轉讓
第一款:出資可以在合夥人之間自由轉讓。
第二款:任何合夥人將其出資之全部或部份轉讓或承諾轉讓給第三方之決定,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不參與該項交易之合夥人決議同意。
第九條董事會
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之管理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第二款:董事會可授權其成員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之特定類型行為。
第三款:以上之授權、授權之解除及因獲授權之董事在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而指定由其他董事代任,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董事決議通過。
第十條會計帳冊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妥善地設置及編制一般會計帳冊,並將資金存入由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選定之銀行。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
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年度帳目
會計師事務所之年度會計帳目應於相關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由董事會提交合夥人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帳目之通過
年度帳目由合夥人大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或拒絕。
第十四條盈餘及虧損
第一款:分派盈餘或從盈餘中提取儲備以貫徹會計師事務所營運目的之決定,須經合夥人大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
第二款:會計師事務所之所有成本、費用及虧損,應以其利潤支付及抵償。如會計師事務所有包括歷年虧損等成本、費用或虧損尚未全額償付,則不得分派利潤。
第十五條合夥人之退出、除名或死亡
第一款:合夥人之退出、除名或死亡不會引致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
第二款:合夥人可在任何時間,經取得其餘合夥人之四分之三人數決議同意後退出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款:如合夥人退出或被除名,該合夥人可取回按其出資比例計算截至其退出或被除名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四款:如合夥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得自動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而只能取回按該已死亡合夥人之出資比例計算截至其死亡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十六條章程之修改
會計師事務所章程可經合夥人大會四分之三合夥人決議同意而修改。
第十七條合夥人大會
第一款:合夥人大會須在會計師事務所之登記住所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之澳門境內外任何地方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第二款:合夥人可以毋須舉行正式之合夥人大會,而以書面投票之形式通過提案。該等書面投票須以書面文件之形式,列明日期、需要議決之提案內容及合夥人投票之取向,經有關合夥人適當簽署並向會計師事務所遞交而成。
第三款:以書面投票形式達成之決議,概視為在會計師事務所收到最後一份如上款所述之書面投票之日獲得通過。
第十八條補充條文
本章程內未有規定之情況,概受《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對本會計師事務所適用之澳門法律之有關規定約束。
私人公證員 巫華倫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Março de 2021. O Notário, Bernardo Paiva Morão.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CEM, S.A.,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590 (SO),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21 (Segunda-feira), pelas 17:30 horas, no 14.º andar do Edifício CEM, sito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do ano de 2020;
2.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formul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seguintes órgãos sociais da Sociedade: Um Membr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Todos os documentos mencionados nos n.os 1 e 2 da Ordem de Trabalhos, bem como os documentos com os mesmos conexos, encontram-se na Companhia para consulta d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urante as hora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2 de Março de 2021.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r.ª Pansy Ho.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o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31 de Março de 2021 (4.ª feira), pelas 11,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Xangai, n.º 175, Edifício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7.º andar, Auditório,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sentação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 Relatório de Trabalhos de 2020;
2. Apresentação pelo Vice-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as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20;
3.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sobre os Relatórios acima referidos;
4. Discutir e votar o Relatório de Trabalhos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20;
5. Debate e votação sobre a proposta da Direcçã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o CPTTM;
6. Outros assuntos.
Nos termos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nono dos Estatutos, na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fará, uma hora depois da hora marcada, uma 2.ª convocação e reunirá, sendo a reunião considerada váli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8 de Fevereiro de 2021.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 CPTTM, Tsui Wai Kwan.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5.º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AM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N.º de Registo: 3307 SO),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que terá lugar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21, pelas 16,0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Av. Wai Long, Edifício Escritório da CAM, 5.º andar, Taipa,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incluindo o balanço e a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aprov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20;
2. Deliberar sobre a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 documentos encontram-se na sua sede social para consulta.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21.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arles Lo Keng Chio.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Island Shangri-La Hotel, Conference Room, Business Centre, Level 7, sito no Pacific Place, Supreme Cour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21, pelas 15,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20,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21.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de Matadouro de Macau, S.A.R.L., convoco todos os membros da Assembleia Geral, para reunir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21, às 15,00 horas, para a realização d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 ter lugar na sede da Sociedade, sita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s/n, Macau.
1.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e as contas relativos ao ano de exercício de 2020;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21.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Zhang Jie.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s artigos 16.º e 17.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21 (terça-feira), pelas 15,0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398, 18.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companhados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d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0;
2.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0;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21.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ompanhia Nacional de Aviação da China (Macau) Limitada (Representada por Chen Hong).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TRANSMAC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164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21, pelas 11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9.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Consider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auditadas, a utilização do excedente e a opinião do Comité de Fiscalização n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0;
2. Reeleger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21.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s artigos 15.º e 16.º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Macau Pass S.A.,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20621, para se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21, pelas 12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9.º andar «C» e «D»,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e o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0;
2.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Todos os documentos e informações relacionados com o ponto 1.º da agenda, encontrem-se desde já na sede social da Sociedad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durante o horário de trabalho.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21.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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