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浦瑪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批示:
梁偉鑾——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黃子暉警務總監(編號100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曾狄強——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穗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浩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詩棋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家敏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140——李敏彤及160150——吳嘉雯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181——李真及160191——鄒富全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檢察官Joaquim Teixeira de Sousa(蘇崇德),將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因到達擔任公職之法定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並將返回葡萄牙。
在其於澳門特區檢察院任職逾九年期間,Joaquim Teixeira de Sousa(蘇崇德)檢察官以豐富的經驗和深厚的法律知識為澳門特區的檢察工作提供專業服務,茲特此予以表揚。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檢察院
檢察長 葉迅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容穎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卓曼妮及陳麗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顔廷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國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自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雁鴻在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分別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天昊及郝建臻,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敏瑩,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謝惠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雪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並於同日返回行政公職局;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重新徵用上述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雯慧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雯慧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英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廳長陳玉玲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布巧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國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梁紀康,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周樂儀,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在旅遊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蕭麗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在旅遊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譚穎妍、林思思及李倩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子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公佈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張德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技術輔助廳:
羅桂梅——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化驗處:
歐永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黃綺雯——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永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4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白家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7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顏錦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6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林永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20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馬榮釗,供款人編號30119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員李世和,供款人編號30180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袁漢初,供款人編號60414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偉添,供款人編號60572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潘新鴻,供款人編號605748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三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有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過渡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前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供款人編號60138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劉錦洪,供款人編號60538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退休基金會廳長阮家偉,供款人編號61111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根據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許小龍——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陽小惠、李玉愛及謝殷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楊雅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黃偉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陳碧君及韓春蝶,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周家齊、高錦超及凌達海—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玉燕,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高樂士,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盧綺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陳素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陳琬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周樂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蕭麗嫦,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十六名的合格應考人黃嘉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鄧穎琪,推廣訓練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李錫樵,危害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尹嘉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永貴,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慧冰,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黎藝賢,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嘉榮,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藝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蕭永賢,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紫薇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會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潔瑩,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建君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趙思海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志偉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鳳儀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鳳儀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經濟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趙思海,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第014/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9080唐嘉敏,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酆達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鄧達斌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程貞梅、蔡錦源、徐嘉明、梁庭熙、歐陽嘉恆、羅健新、馮凱燕、陳嘉敏、關永煇、羅敬晞、林平滿、江家偉、王君雅、歐陽偉文、何啟康、方博、吳嘉寧、何國富、黃騰、蘇禮賢、阮嘉敏、梁家駿、林榮裕、林小斌、張飛揚、陳偉傑、梁嘉華、吳朗賢、余立基、陳偉杰、鄭宇恆、鄭海倫、梁德龍、李仲康、陳永斌、唐富華、吳傑、羅潮勇、朱嘉偉、陳尚智、梁昊仁、陳冬逸、李偉豪、林榮昇、譚健燊、黃威斯、林強盛、郭龍、覃舜君、梁洪健、張宇翔、李凱倫、梁錦榮、關豪輝、林杭、梁嘉誠、雷應昌、馮典強、陳子恆、雷艷明、廖小明、陳霆康、梁德文、陳永鴻、黃祺峻、曾震霆、梁浩賢、王德揚、鍾旭威、區柏簾、蘇欣傑、鄺志輝、曾浩然、吳敏光、李振光、吳婉欣、陳偉強、梁立煌及余國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七十九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綺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Capelas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陳煥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七)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九)項及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蔡昕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關昕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劉海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健、陳嘉傑、吳銘信、蔡國鋒、蕭焯彬、鄭嘉誠、盧永鳴、方子峰、吳文偉、盧紹鋒、馮健斌、林錦燊、林鴻威、梁英傑、梁志安、林炳豪、馬光明、李永富、莫力偉、莊志豪、林俊然、吳宇燊、伍偉傑、許榮琪、葉子良、禤詠豪、周志偉、張健燊、何嘉誠、潘偉亮、陳智濠、鄺衛豪、黎振臻、林小帆、黃永森、歐陽兆峰、林子龍、何順謙、郭俊彥、何嘉偉、謝文浩、張偉華、梁健強、李浩輝、蘇偉、關海亮、陳家保、歐陽偉聰、何家穎、梁志豪、黎嘉智、勞嘉良、周運麟、梁詠珊、李佩瑩、麥敏詩、劉欣旻、梁倩韻、梁祖兒、梁嘉雯、蘇芷晴、劉藝君、梁靖嵐、何詠欣、趙婉延、葉雯雯、黃敏兒、梁嘉詠、樊家美、陳豪瀅、關麗君、馮袁珍及譚惠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配合第16/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投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修讀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警員職級培訓課程,為期八個月,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Ana Sofia Dias Pedr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之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羽,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玉媚,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智曦及區易賢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謝美蓮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方玉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一款,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康寧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善、劉小湖及鄧靄儀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時任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何凱盈、何佩瑛、練杏敏、蕭美歡、杜家豪及黃健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鄭錦波、劉美英、陸嘉樂、吳莉莉及黃雍蘊,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張光海及莫文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蔣偉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天美、陳耀恩、鄭燕華、何麗妍、甘少琴、林思敏、李正華、梁女如、黃暉及黃挺樺,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高珍妮、林邦妮及胡安琪,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陳雪棉、陳泳怡、馮萬成、馮永森、劉有萍、廖偉傑、吳慧靈、黃志源及黃振傑,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高麗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李樹洪、盛鳳婷及莫麗娜,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陳麗君,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時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應林冠安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黃月冰,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梁永安,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許冬梅,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茲聲明黃月冰擔任高等教育局高等院校學生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梁永安擔任高等教育局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許冬梅擔任高等教育局大學生中心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黃秀媚,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晨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曾亮文,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立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彩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季偉婭——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莉——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王曉峰——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麗媚——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劍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悅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夏吉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一峰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古素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惠珠、林景清、湯紫薇及吳彥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佩敏、譚鳳蓮、張嘉敏、陸智威、譚志強、王一群、鄭芷穎、馮健成及麥樂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小美、蔡英靈、麥碧娜、黃偉棋、盧彩儀及蔡歡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俊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彬浩,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鄭玉嬋,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徐嘉琦,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英,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甄宇文,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莫瑞花及周世強,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及譚炳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Ferreira, Benardino Brito da Rosa,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龔斌、陸美娟及岑大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溢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振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馮紹恆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之合格投考人湯國棟,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梓琪——應其要求,中止第E-275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信康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2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草街28-A號高樂大廈地下A室,持牌人為信康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國豐大廈20樓D室。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馮博儀——恢復第M-242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丁詩敏第W-060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馬場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206號樂駿盈軒第一座地下A座(A區)。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麗芳第E-127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楊虹榕第E-158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明星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7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土地廟前地(醮場地)41號海棠閣地下C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明星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俊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彩鳳及吳慧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振賢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琼珊及吳小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及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家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林靜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趙浚威、余章吉及徐曼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艷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琼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寶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延長徵用旅遊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關自立,於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職務的期限,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Eduina da Silva,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鍾詩煒,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馬秀玲、梁慧玲、鄭愛慈和阮嘉暉,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湯錦華、梁韶東、黃均良和吳偉文,本學院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梁沛女和馮瑀,本學院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馮若華,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秀媛、王英麗和林嘉惠,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馮妙嫦和吳麗貞,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耀華,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羅遠根,本學院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梓豪,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甄美娟之請求,其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學院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院長 黃竹君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碧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 陳劍南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姚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鄧志恆簽訂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程春曉,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偉川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航行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李展翹及洪振昌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江曉君職級變更,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馮仲民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志劍為本局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為期一年。而其道路工程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祐達為本局道路工程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耀強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祐達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道路工程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終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炎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陳淑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陳穎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葉穎欣,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陳偉業,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關詠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岑寶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蔡世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昊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七日起獲續期三年:
何偉生,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陳潤添、李旨宏及蕭澤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何詠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鄧智偉,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澤群、林艷芳及易頴加,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首兩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蕭景豪,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殷運輝,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梁文軒、林智商及王琦琪,第二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五日、四月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莫兆祺,第一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羅永傑 | 郵差 | 4 |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郭兆章 | 郵差 | 4 |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黃泫渟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陳葉花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1 | 黃錦雄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2 | 韋德貴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3 | 歐健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4 | 周啓棠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5 | 何韜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 | 余汶英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7 | 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 | 特級技術員 | 3 |
8 | 郭曉晴 | 特級技術員 | 3 |
9 | 李小曦 | 特級技術員 | 3 |
10 | 杜偉雄 | 特級技術員 | 3 |
11 | 陳偉菁 | 特級技術員 | 3 |
12 | 潘漢琪 | 特級技術員 | 2 |
13 | 孫子倫 | 特級技術員 | 2 |
14 | 黃曉萊 | 特級技術員 | 2 |
15 | 萬之菱 | 特級技術員 | 1 |
16 | 楊俊榮 | 首席技術員 | 1 |
17 | 梁逸豪 | 首席技術員 | 1 |
18 | 何志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19 | Francisco Pedro da Rosa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20 | 何雪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21 | 盧新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22 | 李慧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23 | 黃慧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4 | 何德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5 | 黃家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6 | 梁綺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7 | 葉詠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8 | 余綺君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29 | 吳偉倫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30 | 鄭素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31 | 劉嘉茵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32 | 羅浩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33 | 盧國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34 | 陳政建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35 | 黃玉鳳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36 | 黃昊儀 | 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37 | 施贊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38 | 潘錦成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39 | 梁啓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40 | 馮詩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41 | 陳德健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2 | 高紫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3 | 鄧思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4 | 蘇淑芬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5 | 林俊賢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6 | 李穎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7 | 林凱茵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48 | 周芷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49 | 莊文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0 | 庄怡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1 | 何嘉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2 | 陳健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3 | 陳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4 | 劉鎮邦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5 | 葉章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6 | 黃河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7 | 鍾效仁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8 | 鄧永雄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59 | 余志軒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60 | 黃文俊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61 | 廖浩倫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62 | 鄭松年 | 郵差 | 6 |
63 | 鍾勝強 | 郵差 | 6 |
64 | 林明新 | 郵差 | 5 |
65 | 陳啓成 | 郵差 | 5 |
66 | 林明心 | 郵差 | 5 |
67 | 施力行 | 郵差 | 5 |
68 | 霍浚華 | 郵差 | 5 |
69 | 馮健樑 | 郵差 | 5 |
70 | 梁建達 | 郵差 | 5 |
71 | 蔣詠傑 | 郵差 | 4 |
72 | 彭家俊 | 郵差 | 3 |
73 | 黃世基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74 | 莫巨楊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75 | 卓儉波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76 | 吳海文 | 技術工人 | 7 |
77 | 高錦雄 | 技術工人 | 5 |
78 | 張安坤 | 技術工人 | 5 |
79 | 梁鵬翀 | 技術工人 | 3 |
80 | 郭劍波 | 技術工人 | 3 |
81 | 李垚 | 技術工人 | 3 |
82 | 鄭錦棠 | 勤雜人員 | 7 |
83 | 顏羨賢 | 勤雜人員 | 7 |
84 | 吳志偉 | 勤雜人員 | 5 |
85 | 吳志恆 | 勤雜人員 | 5 |
86 | 莫飛健 | 勤雜人員 | 5 |
87 | 羅麗嬌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蘭華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志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李鵬飛、何文耀及張偉文,皆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盧國權,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劉健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張浩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羅麗,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顏錦文,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之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6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秀蘋,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何慧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霆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文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譚志文擔任本局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