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3/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帆船運動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Vela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Sailing Sport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和宣傳海上帆船運動在澳門的開展,促進帆船運動技術水準的提高,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帆船的交流、舉辦和參加國際性帆船競賽,積極協助開發和組織各種類型的帆船活動,促進帆船運動的社會化、產業化。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9樓K。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接受監事會之查核。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4/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私人機動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eículos Automotores Priv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ivate Motor Vehicl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為在澳門擁有機動車(私家車及摩托車)車主,其家屬及會員提供服務,同時為會員爭取更多優惠與組織活動,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1樓S-U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擁有機動車(私家車及摩托車)車主及其家屬。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執行。
(二)本會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鳳韻琴弦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新街聯新廣場第三座8樓S。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導師成長互助協會”,中文簡稱為“青導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para o Crescimento de Mentores de Jovens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一)致力推動本澳青年向導師方向發展,推動青年學習和成長,促就業。
(二)定期舉辦導師和持續進修導師的交流活動,以提升澳門導師的競爭力及教學水平,互相學習,令澳門人更容易投身社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蘭花前地124號運順新邨B座11樓A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國際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Juvenil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Youth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廣泛團結各級學校、學生社團及教育機構,引導青少年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本澳青少年和海內外青少年提供德、智、體、美、勞全方位的交流平台為宗旨,舉辦有益青少年身心成長之交流活動,豐富教育內涵,促進青少年的全面發展。本會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設於澳門美珊枝街22號德福大廈1樓A。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和素質教育活動的機構及個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包括: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所有議決事宜必須記錄在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定期召開,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會費。
(二)各界贊助及捐贈。
(三)本會展開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四)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麗音曲藝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e Cultura Liyin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曲藝文化藝術愛好人士,豐富社區文化娛活動共創和諧社會。
本會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83號海名居第三座35/L。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理事會審批。
(二)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及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向機構申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風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Kit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弘揚和傳承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風箏」藝術,促進各界共同參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風箏」的保護。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號基聯大廈CB2C/V。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關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上限三名及理事最少一名,上限九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上限三名及監事最少一名,上限九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清平文化曲藝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娛樂民眾、推廣清平曲藝文化及社團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4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關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及理事一至九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及監事一至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
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傳承促進會。
澳門提督馬路中星商場閣樓T舖。
本協會是非牟利組織,致力促進粵港澳三地文化,並把中國幾千年文化傳承海外,把海外藝術及資源引入,提升中國品牌對外發展,聚集粵港澳的優勢資源,創建行業文化標準化及現代文化等互動產業文化平台。特別在中國蘊藏歷史很多,加上澳門在世界遺產排行第八位,最重要的在回歸後澳門還是一直保留葡國民族文化,也蘊藏著葡國文化藝術交流契機。借著本協會的平台把中國千年應用於澳門世遺文化上及澳門建築上及酒店業等,帶領著粵港澳三地文化傳承給海外,也代表澳門把建立中西文化結合宣傳世遺景點的精髓主題。
更可以發揮幫助創新另一種健康的藝術文化產業發展契機。展望未來,打造一條大灣區的特色文化健康之路,以加強同業間的自律、維權、規範等行為,從而增進資訊交流推動會員的發展,以及促進各界文化之團結、合作、互助互動為己任。本會將以“結合中西文化、攜手傳承共贏”為宗旨。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以及致力提升文化界及藝術界之企業,或同類行業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聯誼及所有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對本會發展的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義務:
(一)積極參加本會有關的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和聲譽及合法權益。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通過。
(六)如遇重大或特別下列之規定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
(2)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及財政收支,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1)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三至十一人;
(2)候補監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監事出缺時遞補之。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以上會費者,最多延期六個月,仍不繳交作自動退會;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本會 ;
(三)革退——如本會成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或有詐騙及違法等行為,經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審核後取消本會福利及一切職務。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由理事會提出議題報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七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工商界青年才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alento Juventude do Sector Comercial e Industrial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Sectors Talent Youth Association”。
宗旨是以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規劃為藍圖,探索拓展三地工商界青年才俊之間的人文交流、創新創業、多元發展、經貿往來的合作路徑。致力於凝聚粵港澳三地工商界青年才俊的力量,共同發揮互動、互助、互補的精神,推動普及港澳大灣區工商界青年對國情、商情、民情的認識,提供貿易融資資訊,尋找商機、發揮所長。充分利用澳門獨特優勢,打造青年人才合作與交流的平台,從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之工商業發展,為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持續繁榮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2號錦龍大廈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及制定或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工商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eder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的宗旨為:
團結愛國愛澳愛港工商界,維護粵港澳大灣區工商界合法權益,做好工商服務、產業推動工作,積極推動有利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的產業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持續繁榮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
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2號錦龍大廈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及制定或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2/2021。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五街39號牡丹樓3樓352。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5/2021。
第十二條——任期
出任本會職務之成員必須超過半數在澳門校友中產生,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事務所的中文商業名稱為“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英文名稱為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住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第43-53A號澳門廣場十九樓H-L座,如有需要時可設立分支機構或變更住所。
事務所的營業範圍為:提供需要會計或相關知識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會計、稅務、審計和相關諮詢等服務。
事務所之存續期為不確定,為著一切法律效力,由其成立日期開始計算。
事務所之出資,已全數認購及繳付,為MOP$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分成如下兩份出資之總和:一份MOP$99,000.00(澳門幣九萬九千元),由執業會計師郭詩敏(Kwok Sze Man)持有;一份MOP$1,000.00(澳門幣一千元),由執業會計師羅偉健(Lo Wai Kin)持有。
出資在合夥人之間讓與及向第三人讓與時,均須取決於事務所的同意。
一、事務所全體合夥人,均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二、涉及單純事務性行為之文件,事務所可由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代表簽署;其他重要事項則需由全體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聯合簽署。
三、中止執業的合夥人暫停對事務所行使管理權的資格。
事務所之營業年度為平常年度,資產負債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
盈餘根據合夥人之出資比例而分配。
修改事務所章程之決議須獲合夥人會議總投票數四分之三的同意票通過。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郭詩敏
羅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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