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行政任用合同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麥善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行政任用合同
——蘇麗紅,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何杏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沈夷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批示如下:
陳逸雯及李顯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批示如下: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批示如下:
石海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黃樂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永明副關務總長(編號20921)出任海島關檢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為期一年,同日起終止其澳門關檢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20921——黃永明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島關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葉永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8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黎錦華及梁秀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九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秀玲、鄭嘉妍、張麗霞、麥穎斯、孫綺雲及胡順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綺靜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確定委任的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Fernando Augusto de Jesus Nascimento,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曾華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曾華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方祺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即其到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委員會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鮑志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志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開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羅健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尹潔樺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何惠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小藝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俊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葉維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偉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賴炳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逸聰為人力資源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食品安全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芷頴,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于文茵,因辭世終止其在本署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玉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8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建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1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呂文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5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永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加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5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羅鳳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4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遠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6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楊佩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1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戴順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4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佩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1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少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0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科長之前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唐淑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8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寶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甄嘉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劉米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曾秀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溫孝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81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羅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行政主任譚釗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8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伍大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9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鍾素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7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姚煥展,供款人編號60008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輕型車輛司機伍偉強,供款人編號60242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鄭碧華,供款人編號60258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celino Vieira,供款人編號604195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土地工務運輸局翻譯員張嘉兒,供款人編號61200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朱佩琼,供款人編號30065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魯偉安,供款人編號60307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李玉琼,供款人編號61478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桂芳,本會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志明,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茲證明:現透過2021年2月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64A簿冊第115頁至117頁繕立之修改合同對2019年5月2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86A號簿冊第120頁至136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作出修訂。該修改合同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2日簽署的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公證合同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修訂如下:
一、本合同的營運起始日為2019年12月1日,自該日起,批給期限為八年六個月。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三、......
四、承批人須使用油電混合或環保能源發動的輕型汽車,且有關車輛須符合現行及將來公佈的法例所要求的規格。
五、原第六款。
六、原第七款。
七、原第八款。
八、原第九款。
九、原第十款。
十、原第十一款。
十一、原第十二款。
十二、原第十三款。
十三、原第十四款。
一、營運中之的士數量須不低於「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無障礙的士、大型的士及全線車隊分開統計,並以四捨五入方式進位至整數):
最低營運車輛數量 = 的士總數 × 營運比率
其中,
(一)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營運中之的士的最低數量;
(二)的士總數:前一個曆月最後一日已獲發的執照數量;
(三)營運比率:營運中之的士佔的士總數的百分比。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除現作出的修訂內容外,上條所指公證合同之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茲證明:現透過2021年2月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64A簿冊第118頁至120頁繕立之修改合同對2016年9月22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83A號簿冊第49頁至65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作出修訂。該修改合同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9月22日簽署的有關特別的士客運業務的公證合同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附件三第三條修訂如下:
一、本合同的營運起始日為2017年4月1日,自該日起,批給期限為八年六個月。
二、......
三、......
四、......
五、......
一、......
二、......
三、承批人所使用的車輛須符合現行及將來公佈的法例所要求的規格。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六、原第七款。
七、原第八款。
八、原第九款。
九、原第十款。
十、原第十一款。
十一、原第十二款。
十二、原第十三款。
一、營運中之的士數量須不低於「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無障礙的士、大型的士及全線車隊分開統計,並以四捨五入方式進位至整數):
最低營運車輛數量 = 的士總數 × 營運比率
其中,
(一)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營運中之的士的最低數量;
(二)的士總數:前一個曆月最後一日已獲發的執照數量;
(三)營運比率:營運中之的士佔的士總數的百分比。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一、......
二、承批人須預留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多於百分之八十之特別的士,為乘客提供預約特別的士服務,有關百分比以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計算。
三、......
四、......
五、......”
除現作出的修訂內容外,上條所指公證合同之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梁婉媚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藝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戴婉芳,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高美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a Graça Bragança de Sousa Guise Pinheiro及王盛鑫——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鄭曉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黎美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楊夢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徐志宏、林翠琪及梁科銘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珍美及司徒唯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湛鳳儀及Sérgio Nuno Basto Perez——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Américo Gonçalves Ricardo das Neves——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Mafalda Filipa Alves Raposo de Matos——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小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一級酒吧(連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新瑞吉酒吧”,葡文名稱為“Novo Bar St. Regis”和英文名稱為“The New St. Regis Bar”,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獲發第0775/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瑞吉酒店”第2層(L02)。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八方美食廣場”,葡文名稱為“A República Alimentar”和英文名稱為“The Food Republic”,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763/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星國際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upo de Desenvolvimento Internacional Oriente Estrel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East Sta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一樓1193舖位。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塞納河法式咖啡館”,葡文名稱為“Café Rio Sena”和其他語文名稱為“La Seine Salon de Thé ”,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776/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塞納河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La Sein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La Seine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3層(L03),3357b商舖。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梳打埠”,葡文名稱為“Macau Porto Soda”和英文名稱為“Soda Port”,在二零二一年一月 二十七日獲發第0764/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漁人碼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Fisherman’s Wharf-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Internacional,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Fisherman’s Whar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及孫逸仙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勵宮酒店”地下 C,D,E,F,G舖。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招牌麵”,葡文名稱為“Massas de Referência”和英文名稱為“Signature Noodles”,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774/2020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主題公園渡假村II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acau Parque Temático e Resort II S.A.”和英文名稱為“Macau Theme Park and Resort I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一樓(L01)。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品粵”,葡文名稱為“Paladar Cantonense”和英文名稱為“Taste Yue”,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獲發第0760/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寶湖燒味大王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Reia do Churrasco Treasure Lak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reasure Lake Barbecue King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 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5層(L05),3545商舖。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小意.大利”,葡文名稱為“Pronto”和英文名稱為“Pronto”,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762/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Macau)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Macau)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宮”酒店首層。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太二老壇子酸菜魚”,葡文名稱為“Tai Yi”和英文名稱為“Taier Chinese Sauerkraut Fish”,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761/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二有餐飲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oo Two Macau Restauração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oo Two Macao Catering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喜來登大酒店”第1層(L1),1048號B舖。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889頁之本局聲明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應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庄瑜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汪艷秋,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吳毅豪、徐秀怡、施嘉恩、楊愛珠、黎健明及黃紫欣,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李慧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的應考人程懿茵,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保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趙不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蔡嘉儀——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鄧雨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紫薇,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即在消費者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駱淑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薪俸點為6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人事及行政處處長談正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麗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招桂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黃有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湯雅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秀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曾曉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委任為教育資源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周佩玲,本局確定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委任為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懿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技術員,根據第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七)項的規定,委任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林思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九)項的規定,委任為公關及新聞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黃志勇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延續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李永輝擔任教育暨青年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呂志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何卓鋒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及計劃處處長蘇建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子琳及陳國文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及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穎彤,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文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澤成,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梁美欣,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文智威,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鄧穎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蓮嬌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詩靈在本局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永昌在本局擔任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梁建忠在本局擔任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何國斌在本局擔任中心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李沛榮在本局擔任運動員培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承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采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文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致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國輝、鍾浩元及甘維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金松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嘉靜,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淑華及溫佩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錦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立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佩君,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黃郭好儀,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周美文及梁佩琪,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Ozorio, Cecilia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葉立娟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劉芷其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f)項規定,對本局確定委任人員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余品芝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六日起開始執行。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馮楚琳——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6。
陳伶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7。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少鶯、龔淑欣、陳曉晴、梁彩賢——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77、E-3378、E-3379、E-3380。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山雨——恢復第M-230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許蘭蘭——恢復第M-160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龍嵩正街喜年華大廈2-C號C1座地下及閣樓及2-D號C座地下及閣樓之“綠景藥房”的名稱更改為“同恩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羅志洪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關閘馬路101-105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2樓。
按照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柯皓婕——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8。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龍擎峰,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即在郵電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明波,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即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奕欽,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即在郵電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袁浩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王聖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日明,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張彩萍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文泰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碧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秀萍、黃啟泰及梁凱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首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榮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趙玉嬋,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何淑明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羅健文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桂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惠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永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3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飛鵬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玉琼,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耀強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景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濤,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馮沛洪及洪知俊,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智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達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智忠,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范嘉琪及容瑋婕,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樂樂,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鍾志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關婉雯、梁偉傑、毛紅安、張海麟、何家龍、符旺、何志華及張敏聰,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樹榮,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啓芳及葉秀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敏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歐陽健成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劉偉俊,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錢振榮,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黃智忠,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敏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黃智忠、吳達彥及蔡智偉,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陳濤,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85;
葉秀雯及梁啓芳,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偉文,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黃文俊及吳翠婷,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凱強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應施琼琼之請求,其在房屋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紹良——獲准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從交通事務局調職至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健偉——獲准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從交通事務局調職至本辦公室,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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