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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38/2020號廉政專員批示。
二、委任馮伯恩法學士、郭邵文法學碩士及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碩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三、在三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慧華法學碩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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