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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體育局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子健法學士為體育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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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老柏生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部門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八)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老柏生作出下列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資助及補助,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

(二)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屬下的學校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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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老柏生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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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老柏生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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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