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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開賢及馮信堅為大學議庭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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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錦榮;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梁勇;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陳輝民;

(四)行政公職局代表陳子健;

(五)法務局代表張穎嵐;

(六)郵電局代表李廣亮;

(七)姚健池;

(八)李志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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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職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沙蓮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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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龔志明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並委任黃嘉祺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委任阮佩賢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馮若梅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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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終止曾冠雄及陳旭偉擔任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丁少雄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陳旭偉為候補成員,任期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止。

三、委任許嘉路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馮家健為候補成員,任期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止。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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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