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2/2021。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創芯科技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a. 結合澳門及其他地區的創意科技工作者,促成交流及合作。
b. 策劃社區創意科技教育。
c. 研究、培訓、推廣教育及學習的創意和新的可能性,對象為各階層人士,以青少年為重點。
3.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團體、機構或個人合作。
4. 本會地址:澳門區華利街1-AE號一樓AU。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5. 凡從事或有志研究、培訓、推廣創意社會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6.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
c. 遵守會章及決議;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8. 本會組織架構:
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編制相關報告予會員大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向會員大會負責,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議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推進會務發展。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若有違反,可根據本會章程第七條處理。
9.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10.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定和修改章程;
b.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 解散本會。
1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及草擬議程;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 決定會員加入及除名;
e. 決定設立辦事機關及委任負責人;
f.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g. 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h.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2. 理事長的權限為: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理事會工作。
13.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14. 秘書長的權限為:推動本會宗旨並訂立工作計劃。
15.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不代表本會發表意見。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6. 監事會的權限為:
a.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c.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17.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8. 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兩日前將之傳達本會。
19.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20. 本會經費來源:
a.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b. 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 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 社會贊助;
e. 其他合法收入。
21.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2.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動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4. 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5/2021。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一帶一路澳門慈善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acau do Uma Faixa Uma Rota;
英文——The Belt and Road Macao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八座地下DA。
第三條——宗旨:
本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宗旨如下:秉持「施比受更有褔的精神」及「凝聚善心為願景」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助幼、應急救援、關愛特殊人群等方面,志願服務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聯繫一帶一路地區及澳門之有心人士及資源,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同時藉活動促進澳門與一帶一路有關國家的聯繫及往來。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且永不錄用,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入會資格:
支持本會宗旨之公司或年滿18歲有興趣參與之居民,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之權利。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享有發言權及出席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四)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五)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三)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問題決議,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7/2021。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電競中心(澳門)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集中力量,發展中國傳統體育的電競產業,並與世界電競產業接軌,為澳門國際旅遊休閒中心和電競娛樂中心和經濟多元化服務,團結世界愛好和平、維護世界電競行業及澳門繁榮。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本會的力量。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大馬路320G南新花園第二座地下。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力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過書內須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訣議事宜,訣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8/2021。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保時捷電車會”,英文名稱:“Porsche E-Performance Club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澳門工業中心地下C舖。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體育組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及賽車運動,聯絡世界各地同類型車迷會,增強保時捷車主的駕駛技術。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者須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之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之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本會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一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人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各架構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為止。
第十二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員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4)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5)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六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人,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多一票作最終投票決定。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 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 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五人,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權限: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3. 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6/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氣槍實用射擊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Tiro Prático Macau Airsoft”,英文名稱為“Macau Airsoft Practical Shooting Club”,英文簡稱為“MAPSC。
1.促進發展青少年射擊運動,參加射擊總會舉辦各項氣槍比賽。
2.提供本會會員各項文娛、體育活動。
3.參加射擊各項合法的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巷建華工業大廈5樓A,會員大會決議同意後可更改地址。
本會得到“澳門IPSC總會”確認為屬會,亦會按照“澳門IPSC總會”對IPSC運動的規則進行比賽或活動,並且要和“總會”通報,認可後進行。
本會之認可會員分為:
1.資深會員:凡在本會連續繳交五年或以上會費之會員,方可成為資深會員。
2.會員:同意本規則,喜愛射擊並且具有相關射擊經驗或知識等,有至少一位會員擔保推薦,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同意申請並定期繳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3.臨時會員:獲得通過本會的體驗活動之證書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方可成為臨時會員。臨時會員沒有任何權力干涉本會事務,只允許在本會開放時間內使用設施。亦有義務歸還及保護本會所有器材。
1.凡本會的認可會員,均有資格參加由“澳門IPSC總會”認可舉辦或協辦的IPSC各項氣槍射擊比賽。
2.經理事會同意,認可會員可以協力推廣發展氣槍射擊運動。
3.認可會員均可在本會開放練習的時間內,在場地範圍內使用設施。
1.認可會員須遵守本規則,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損害本會任何人的形象和利益。
2.不得在網絡利用本會之名義散播任何騷擾、辱罵、恐嚇、庸俗、淫穢等信息。
3.認可會員之個人資料,如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如有變動,須及時電話和書面通知本會。
4.本會會籍不可轉讓;認可會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會籍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認可會員不得在本會的範圍內兜售或作傳銷手法銷售任何產品。
6.本會堅決反對任何認可會員利用外來及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本會的內部及外部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內部和外來勢力利用本會進行分裂煽動,顛覆,破壞,滲透活動。
7.認可會員須聽從在場的工作人員指示及安排。
8.所使用的氣槍規格須符合本澳法律或法規之規範。
1.申請人須按要求詳細填寫「澳門氣槍實用射擊會」和以書面形式的授權使用個人資料免責聲明。
2.申請人經過本會理事會同意申請並定期繳納會費,收到會員卡後確認資深會員或會員身份。
1.本會理事會擁有決定是否接納申請人成為會員的全部權力,並無須提供任何解釋。
2.本會理事會擁有隨時終止任何沒有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會籍的權力,只需書面通知該會員,無須提供任何解釋。
本會的機關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兩名及秘書長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須最少半數會員出席;若出席人數不足,會議順延一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3.由理事會提出或應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3.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修改章程。
1.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及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2.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理事會的權限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3.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4.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5.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1.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兩名及秘書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監事會的權限為:
1.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
2.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3.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1.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2. 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要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
3.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之職責如下:
1、列席理監事會議,並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
2、參與制訂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
3、協助及監督本會各項會務之開展。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解散本會之決議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2.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解釋;
3.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本會對於在本規則的執行,或在組織各種活動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會員自行運作的活動,導致的任何風險或損失,本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祥東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eong T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A3,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馬拉松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arathon Sports Association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A號基聯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博斯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ok S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11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生益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ang Iek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號富裕大廈地下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師生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Professores e Estudantes de Shand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andong Teacher Student Fellowship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M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維護山東籍在澳教師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加強山東籍在澳師生的動態聯繫事宜,為其交流、發展提供平台;
3. 激勵山東在澳師生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4. 推動魯澳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從事教育工作或在澳門學習生活的山東籍教師或山東籍學生,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 對本會或魯澳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 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1.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聊城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Liaocheng de Shand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handong Liao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M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維護山東聊城籍在澳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當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關心和支持山東聊城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3.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4. 推動山東聊城與澳門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者學習的山東聊城籍人士或山東聊城籍人士的親友,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對聊城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1、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臨沂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Linyi de Shando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Shandong Linyi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M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促進山東臨沂籍在澳人士和團體的聯繫、交流和友誼;
2、維護山東臨沂籍在澳人士和團體的正當權益,互助協作,共謀發展;
3、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4、關心和支持山東臨沂各項事業的良性發展,推動山東臨沂和澳門兩地的交流及合作。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者學習的山東臨沂(包括周邊地區)籍人士或山東臨沂籍人士的親友,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對臨沂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1、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聊城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Liaocheng de Shando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Shandong Liaoche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M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促進山東聊城籍在澳人士和團體的聯繫、交流和友誼;
2、維護山東聊城籍在澳人士和團體的正當權益,互助協作,共謀發展;
3、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4、關心和支持山東聊城各項事業的良性發展,推動山東聊城和澳門兩地的交流及合作。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者學習的山東聊城(包括周邊地區)籍人士或山東聊城籍人士的親友,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對聊城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1、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臨沂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Linyi de Shand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handong Linyi Chamber of Commerce”。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8樓M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維護山東臨沂籍在澳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當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關心和支持山東臨沂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3、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4、推動山東臨沂與澳門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者學習的山東臨沂籍人士或山東臨沂籍人士的親友,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對臨沂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1、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納思青年研究協會”,中文簡稱為“納思青協”(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de Juventude Na Si”;英文名稱為“Na Si Youth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NSYRA”。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團結廣大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友愛互助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盧九街17-19號偉記大廈4樓B座。
第四條——會員
凡年齡在15至45歲之本澳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凡年滿21歲的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交適量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通知。而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一)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A. 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B.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C.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副負責人若干名。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門正副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圖一為本會的簡單的會徽
圖二是本會的正式會徽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澳門華人世界商會”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9 de Janeiro de 2021,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世界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World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 “MCWCC”。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會會員與全球華商經濟貿易文化交流,協助會員在各地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組織各種產品展銷展覽活動。不定期組織各種商業及慈善活動的高峰論壇。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排灣樂群樓第一區22樓N。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構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aneiro de 2021.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3/2021。
•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澳門日報大廈12樓。
• 第四條——本會會員包括社會青年界傑出人士之個人會員及澳門青年組織的團體會員,後者申請入會時應檢討其章程及有關登記立案資料。
•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半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 第十一條——(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及副會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均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六年。
•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任期不超過連續六年。
•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任期不超過連續六年。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4/2021。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其組成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設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民航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中航大澳門校友會”和英文名稱為“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Former Students Association in Macao”,英文簡稱為“CAUCFSA-MO”。
第十一條第一款: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大灣區創客與機器人教育促進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Maker and Robot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甲)款內容如下:
(甲)若本協會因故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乙)(保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5 de Fevereiro de 2021, sob o número 4 do maço número 1/2021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中文名稱:大灣區澳門建造建材發展商會,中文簡稱為大灣區澳建發展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strução e Materiais de Construção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英文名稱:Greater Bay Area Macau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Materials Development Commercial Association。
(一)繳交申請人身份証副本和學歷證書及兩張吋半正面相片。
(二)基金費MOP$600元(永久費),會員年費MOP$600元
(三)凡欲參加本會,須填具入會志願書,並須有會員一人之介紹。入會志願書應於收到後第一次理事會會議時宣讀審議通過。
(四)會員倘欲自動退出時,應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繳清至通知日止之會費。
附款:批准入會之權屬於理事會。
附款:因不遵守本條規定之會員,而欲從新入會時,除重新繳交入會基金外,並須繳清過去欠會費。
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當地政府法院宣告決定性破產者。
(二)被審判犯不名譽罪行者。
(三)欠繳會費達六個月,經書面通知,於接受通知書七日內不負責理妥者。
(四)違犯本會所有章則而被執行開除會藉之處分者。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之權利:
a. 介紹會員入會;
b. 有關本會事宜得提出質詢;
c. 出席本會之討論會、座談會,並得參加《大灣區澳門建造建材發展商會》 舉辦有特別意義之展覽會;
d.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e. 如有過半數會員用書面申請,得召開會員大會,但須說明開會目的;
f. 享有本會章程指定之利益,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所授予之合法權益;
g. 對於本會有關事宜,得舉辦座談會或討論會,但須經理事會核准方可;
h. 得請求借用本會會所召開債權人或同級會議,或對於其本人有關之會議或討論會,但以不違背本會宗旨方可;
i. 認為對於本會有利者,得提出備忘、指導及建議;
j. 在規定之時間內得查閱本會文件及冊藉;
k. 得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l. 介紹外來賓客到會參觀,並得在來賓冊上留名紀念;
m. 接受會員證書及本會一切出版物及章程。
(四)會員之義務:
a. 設法使本會獲得發展;
b. 除具有合法之理由外,不得拒絕本會選派之任何職務;
c. 有利本會事宜,應盡量提出意見;
d. 出席會員大會;
e. 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一切議決案。
(一)會員須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每年繳交會費。
(二)會員得自由捐助本會之經費。
(三)基金及會費得由理事提議,經理事會決議,並須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方予正式生效。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得小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處理下列事項:
a. 討論及表決上年度之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
b. 選舉理事及監事。
c. 會員大會倘遇事不克舉行則可順延。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即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Fevereir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A sociedade civil actualmente denominada «CROWE (MC) CPAs», em chinês “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FIT Centre, 5.º andar, Suite n.º 53, registada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com o n.º S0906, ora representada por Helena Matos Cardoso, advogada, com escritório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409, Edifício China Law, 25.º andar, tendo, em outros, procedido à alteração da sua firma, vem, em cumprimento do disposto no artigo 96.º, n.os 1 e 2, alínea 2), da Lei n.º 20/2020, da alteração da redacção dos estatutos que ora se junta como Doc.1.
本會計師事務所採用之名稱為「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英文為「CROWE (MC)CPAs」。
已全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之合夥資本為MOP$300,000.00,等同兩份出資之總和,其分配如下:
a)——出資累面價值為MOP$150,000.00,屬合夥人𧝁偉旗執業會計師所有,其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登記編號為第P0503號;及
b)——出資票面價值為MOP$150,000.00,屬合夥人許毓彬執樂會計師所有,其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登記編號為第P0167號。
A sociedade civil de auditores de contas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CROWE (MC) CPAs», e em chinês “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O capital social é de MOP$300 000,00,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correspondente à soma de duas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assim distribuídas:
—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150 000,00, pertencente a Huen Wai Kei,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P0503; e
—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150 000,00, pertencente a Hui Yuk Bun Baldwin,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P0167.
行長俞胜法 |
副行長張治華 |
澳門元
分行經理林勁勇 |
財務主管陸偉賢 |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Tam Pui Si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Wang Yibo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Gavin Y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Carol Tam |
O Administrador,Ip Sio Kai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Jiang Lu |
澳門元
總經理林銳杰 |
會計主管蘇立煒 |
首席執行官鍾兆輝 |
執行董事黃瑞升 |
總經理郭雲芳 |
副總經理梁惠娟 |
行政委員會
|
會計主任
|
澳門元
財務管理部主管黃捷君 |
行政主席劉伯雄 |
行長邱慧珠 |
副行長陳達港 |
董事廖卓明 |
會計主管黃偉岸 |
A Gerente-Geral,Candy Vu |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Alice Leung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Evan Cheang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Alvar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