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批示:
陳偉樂——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何興南、林健、梁進傑、韋月蘭、陳澤堅及高志成,編號分別為190070、190081、190091、190100、190111及19012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議決如下:
陳慧冰、梁中及譚妙梨——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溫文品——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7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繼續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陳梓枰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鄧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振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吳俊建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焯傑及李國亮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葉維立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曾秀蓮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6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潤月,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管燕娥,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會計暨財產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決議: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衛生監督廳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魯偉安,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署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余美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潘錦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67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丁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2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長梁子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陳廼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5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羅偉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8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王詠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2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梁炳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凌達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高寶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1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源杏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1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曼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6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仲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2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區錦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2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方健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7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招漫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7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Roberto Jorge da Sil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7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素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8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麗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5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林廣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1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護士長盧美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古桂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10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劉永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1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高等教育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李茵茵,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6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Oli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4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彭志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1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孫錦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8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退休首席消防員李志光之遺孀黃彩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55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黃淑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9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劉美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8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之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羅偉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46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海關關員范毅烽,供款人編號62189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鍾日暖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阮家偉的要求,其擔任本會公積金制度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麥秉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王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文,為本局第八職階繕錄兼打字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薪俸點為29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翠蘭、陳競斌及吳杏花,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文禮俊,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李曉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派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Edgar Edena Mateus da Silva,其派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首席關員鄧桂妹,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再次徵用該名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劉灼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何詠琳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楊斌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第006/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74951吳瑞軍,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談正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黃春蘭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王聖雯——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陳佳妮——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梨——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國裕,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沈志輝,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曉紅——原屬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梨——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容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趙美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佩霓,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志生副警務總長為本校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子慧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黎穎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美欣、何嘉文、盧美琼、李彩瑜、李艷媚、程雅瑜、任潔珊、梁鈺兒、李家俊、孫敏恆、陳健聰、李雪芬、李欣儀及丁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黃嘉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胡彩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倩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珮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庄翠紅、馬靜瑜、黃曉臨、馮彩霞、王秋容、盧玉玲、黃東婷、曾倩怡、區海倫、陳婉欣、盧嘉利、劉櫻敏、梁銳明及周寶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永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連娣、鄭惠玲、梁榮輝及周倩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泳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麗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葉長英、黎淑敏及莫華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寶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黃麗桃、李旋美、黃天培、陳結紅、梁惠芝、黃美雁、劉妙卿、李月娣、章黃霞、鄺錦添、黃翠琼、黃志強、陳紅基及陳啓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杰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葉永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家浩、馮啓豪、葉志豪、林靄玲、梁紅、冼偉賢、蕭嘉豪、蘇嘉欣、董偉業、袁偉超、黃玉鳳、黃嘉偉、鄔穎紅、陳志忠、陳啓榮、張燕鋒、紀怡如、何威廉、甘翠娥、劉鴻德、梁杰衡、胡熾倫、謝啓業、梁敏玲、李俊文、倪旭程及林強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胡卓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歐仲明及梅萼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洪偉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楊金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許海波,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何敏慧,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何焯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仙紅、楊深澤、張君賢、陳穎及郭允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聖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佩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德富及李荔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柳純、黃婷婷及郭鳳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少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官淑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志豪——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十五-A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
郭秋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a)項及第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協調室主任,為期兩年。
張綺雯——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會計處處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伍成昌——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b)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李明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牛奶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7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萬寧藥行(地堡街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地堡街18號萬利大廈地下D座及生央街23號萬利大廈地下A座(A區)。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0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6-70號江南大廈(第一、二、三座)F座地下及地庫之“宏利藥房(關閘分店)”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孫家偉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濱花園第一座14樓B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艷鳳——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9。
楊廉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2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7樓H座,持牌人為澳門利廉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7樓H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屈臣氏(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屈臣氏藥行第八分店”准照,編號為第8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氹連貫公路新濠影匯購物大道一樓1095-1097,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水坑尾街62-92號地下A、B、C及D舖。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95號“寶華藥房II”、第365號“新里程藥房II”及第368號“新里程藥房”的東主——萬國寶華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火船頭街179號F座地庫、地下及1樓。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沈楓、司徒慧珊、王錦輝、梁小麗、何樂詩、李梓龍——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66、E-3367、E-3368、E-3369、E-3370、E-3371。
李悅穎——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58。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6/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為錄取兩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一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趙綺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廖子健、邱善湧、蔡玉琼——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306、D-0307、D-0308。
陳頌敏、梁亨——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01、M-2602。
陳子杰、陳玉龍——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59、W-0760。
王曉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60。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廖思、鄺欣琪、錢靜君、陸穎璇——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72、E-3373、E-3374、E-3375。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8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8-05的天誼綜合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天誼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8-05。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蘇芳怡第M-21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詠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盧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桂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龍淡寧及胡家兆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推廣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吳少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張名揚、江明施及黎明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曾狄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培源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子健,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何意玲,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龐偉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蘇惠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麥煥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佩芝,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黃鳳君,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黃兆能,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陸銳山,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施清玉及黃恩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林少玲及盧健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鳳君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錦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潘家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許朗及梁婉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柏文,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崔健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志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12頁本局的批示摘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曾尉……”
應改為:“……曾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馮嘉維,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仇浩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嘉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譚榕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卓榮、許旭懿及陳穎琪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高月貞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饒秋婉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振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家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徐敏貞、林建恆及唐天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秀玲及王聖洪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Eng Vai Keong,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德光,因達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須離職待退休。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前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及李華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飛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彩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子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原佩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家慶及梁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盧啓馼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