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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A4A)。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9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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