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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42,600.00(澳門元陸拾肆萬貳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642,600.00(澳門元陸拾肆萬貳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吳海恩(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委員:綜合支援廳廳長黎宇明(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黎輝博;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鍵。
* 請查閱:第66/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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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5,780.00(澳門元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55,780.00(澳門元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曾冠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蔡小旋;
委員:特級技術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曾華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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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志聰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廖志聰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11 |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證書; |
2004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
2001 |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碩士; |
1997 | 澳門大學電機與電子工程學學士。 |
專業簡歷
08/2020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4-08/2020 |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職務主管(法律範疇); |
2013-2014 |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職務主管(公關/宣傳範疇); |
2010-08/2020 |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08-2010 |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1999-2008 |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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