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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郭逸熙律師,由蘇建峰律師擔任候補成員;
(四)王柏煒,由羅錦其擔任候補成員;
(五)潘志明,由黎妙玲擔任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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