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7/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文化藝術攝影學會”,英文名稱為“Art and Culture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中文簡稱:澳門文化藝術攝影學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推動澳門文化藝術,攝影活動發展為本。
本會暫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五座13樓AK。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熱愛攝影事業,在攝影領域內(包括創作,組織,教育,理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藝術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績,並在攝影領域有一定影響力者。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址和議程。如有必要時,由全體會員半數或以上聯名提請,得臨時召開特別會員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若人數不足得順延半小時第二次召集,順延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十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如工作需要,可特聘專項人員協助工作,各部門可聘請干事協助工作,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領導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若干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秘書長一人領導秘書處處理日常文書工作,另設副秘書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可按需要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9/202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勞動民生聯合總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海濱花園第十四座地下A鋪。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全澳各行業工人和居民,團結社會各階層社團,互助互愛的精神,並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爭取和維護工人及社團權益,提高及鞏固會與之間的團結。提升人民素質,致力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社會發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合法居民,經申請批准即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a. 參加會員大會和表決議案的權利;
b.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d.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e. 可退出本會自由;
f.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議決通過,即時開除會籍;
g. 連續兩期欠交會費即終止會員資格,補交會費後一個月恢復會員資格;
h. 遵守本章程,落實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和理事會之決議;
i. 定期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b.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會長主持,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第七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向會員大會負責;
b.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為三名或以上,且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和理事若干名;
c.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由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d.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
a.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活動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為三名或以上,且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c.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d. 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章程內容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不附帶任何條件的相關機構和實體的捐贈或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接受對本會有建樹或有貢獻的人士承擔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0/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澳台港中醫師聯合促進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C,1-D號錦興大廈地下E,如有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加強團結促進和聯繫本澳及台灣地區、香港地區等地中醫醫療專業人士,致力提高本澳中醫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保障和促進本澳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澳醫學院校中醫本科或以上學位畢業、或醫學專業領域工作四年或以上的醫生,具有澳門政府核發之中醫師(生)執照,同時參與籌組成立本會之醫生;
二、功能會員:在本澳醫學院校中醫本科或以上學位畢業、或醫學專業領域工作四年或以上的醫生,領有澳門政府所核發之中醫師(生)執照者;或取得台港等地區相關醫學院校中醫本科或以上學歷畢業及取得當地政府所核發的中醫師(生)執照者;或在大學院校擔任教授、或碩導、或博導、或任職主任醫師等職且領有澳門政府所核發的中醫師(生)執照者;其它相關院校中醫本科或以上學歷畢業,且領有澳門政府或當地政府所核發之中醫師(生)執照者;合於以上任何一項資格者,皆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三、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中醫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創會會員、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非功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三、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二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四、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五、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七條——處分: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全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自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為促進本會業務之需,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以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容內應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功能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1/2021。
中文名稱:【澳門半圓藝術團】。
中文簡稱:【半圓藝術團】。
英文名稱:【Macao Semicircle Ar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是推動本澳舞蹈藝術,透過籌辦培訓班、演出、工作坊等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培養對舞蹈藝術感興趣的人才。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場大馬路460號民安新村第三座11樓H。
2. 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1. 一般會員:對於文化藝術有興趣之人士,可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2. 團員會員(下稱“團員”):一般會員需經過專業相關的考核,達理事會認可之專業水平,即可成為本會之“團員”。
3.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或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1.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2.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1. 享有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2. 參與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3. 對本會的工作作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3. 不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4. 依時繳交會費。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團員組成,其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理事會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管理及運作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召開會員大會。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及財政一名,理事會內總人數必須最少三人或以上,數目必須為單數。其成員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監事會監察本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必須最少三人或以上,數目必須為單數。其成員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人士贊助及其他。會費存放於銀行,均由財政管理,各項開支須經理事長或理事審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甘碩良賢音樂文創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甘碩良賢”;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Criativa Cultural de Música da Kam Seak Leong In”,葡文簡稱為“KSLI”;及英文名稱為“Kam Seak Leong in Music Cultural Creativ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SLI”。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推動澳門音樂文創、演藝文娛發展及藝術教育的提升。
1. 積極創新嘗試,打造音樂精品,為澳門提供豐富的藝術表演平台,推廣本土音樂文化。
2. 致力為澳門學子培育品學兼優的文創賢才,促進全民之全能藝術教育發展,使之薪火相傳。
3. 積極加強與大灣區及國內外等相關藝術團體,開展文化創意之合作,提升城市創新力及文化軟實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條——無營利目的,具無限存續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柏林街240號星海豪庭第一座金星閣4樓A,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五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1. 主動透過郵寄信件,向理事會主席提出書面通知。當理事會收悉信件後,會員資格撤銷即刻生效;
2. 由於不履行本會法定及會章規定之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另會員大會亦負責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議決本協會方針、修改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協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2.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倘若票數相等,理事長得作出具決定性的投票。
4. 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及會務監察之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收支項目。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2. 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每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應兩名監事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4.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本協會的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活動收入、團體或個人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0。
(一)中文名稱:澳門音樂表演藝術暨文化教育協會;中文簡稱:澳音藝文教協。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es Performativas Musicais e Educação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AAPMECM。
(三)英文名稱:Macao Music Performing Arts and Cultural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MPACE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音樂專業人才的交流溝通並團結業界。
(二)推動本澳音樂表演藝術之發展,向大眾提供高質素的音樂演出。
(三)推動本澳的音樂教育,培養本澳的音樂人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長崎街80號金豐大厦第一座6樓H。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在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音樂藝術專業認可,在音樂藝術方面有豐富的演出經驗並對音樂教育有熱誠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數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四)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審核和提出意見。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達創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at Ch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65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平衡車賽車會”,葡文名稱為“Macau Balance Bike Rac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0號皇宮大廈(C,D座)3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宇鴻體育會”,葡文名稱為“Macao U H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號基聯大廈CB1 C/V,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熊貓平衡車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o Panda Balance Bike Association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A3,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的同票。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樂共創體育會”,葡文名稱為“Macao Lok Kong Ch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38號興富閣2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1。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樂敬體育會”,葡文名稱為“Macao Lok K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70-110號南貴花園19樓E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嶺南體育會”,葡文名稱為“Macao Leng Nam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眼塘橫街4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軌道交通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ição de Trânsito Ferroviá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Institution of Railway Transit”,英文簡稱為“MIRT”,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軌道交通工程專業之發展。
(二)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軌道交通方面的發展。
(三)推廣軌道交通工程技術的應用。
(四)加強與政府、工商業及學術機構等方面之聯繫,以實現軌道交通工程技術人員本地化為目標。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學術研討會、講座和專題報告會,開展有關軌道交通工程技術培訓之活動,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
(六)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七)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魚鱗巷地下2C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信息發展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echnology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Tecnologia de Informação de Macau”;
二、本會之法人地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7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一、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
弘揚愛國愛澳,團結澳門科技業界人士,增進科技領域交流,提升對不同科技技術的認識,培養科技青年人才。加強與其它國家及地區之科技團體的聯繫與合作、科技信息之交流,提升科技開放與水平,推動澳門科技信息發展,促進科技交流合作,與國家共同接軌國際。
三、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一、且各行業之有志參與及推動科技信息發展之人士皆可申請成為會員,另設團體會員,會員及團體會員接受內地人士及機構參與。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錄取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對本會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退會權,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本會之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如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會長接替;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事缺席時需委派一名副會長代替會長之職務。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榮譽顧問、專業顧問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専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會之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2 de Janeir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亞裔和平慈善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para a Paz dos Asiáticos em Macau”,英文為“Macao Asian Peace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樂善好施為目標,促進亞裔族群之和平穩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以及亞洲鄰近地區貧脊山區聚居之亞裔族群提供醫療援助、建校助學、支援電力及水資源設備及技術,尤其對應本澳弱勢社群提供各項援助,向一些突發性自然災害及重大意外傷亡事故之災民提供急切的援助,發揚中華民族互助互愛精神;推動社會慈善活動,提供各類關愛服務,積極參與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閣樓B04室,可於適當時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宗旨,關心和願意參與社會慈善公益及交流活動的各地各界人士,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並進行討論及投票的權利;
二)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三)提出建議和有關意見的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的權利;
五)享受本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七條——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4)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5)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6)針對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的事項作出決議,再交由理事會執行;
7)針對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的事項作出決議,再交由理事會執行;
8)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9)解散本會;
10)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四)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除其他職責外,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五)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七)在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或未有半數會員出席,但加上未出席會員授權而夠半數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上述規定人數,可在經召集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八)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舉行,以便通過資產負債表及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書。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工作向會長負責,接受會長的領導。
三)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檔,本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六)理事會屬下可設秘書部、財務部、公關聯絡部、組織策劃處等部門。
七)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秘書組成。
二)監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應理事會之建議,會員大會可邀請本地社會傑出或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之人士擔任榮譽會長、顧問或其他榮譽職務。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包括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捐款;
二)會費;
三)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四)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五)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Janeiro de 2021.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言起動力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Voice Raising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力量,共同關注和探討澳門的政策;為民生福利、經濟、社會、醫療、教育、文化發展建言獻策;推動市民參政議政,科學分析,務實及理性探討,以市民為本,保障市民合理權益,反映民意民情,維護澳門社會穩定,促進澳門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
澳門鵝眉街5號好景大厦7樓B。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入會,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權力機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及以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召集。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主席主持。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及任免組織架構各成員。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執行委員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執行委員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秘書長、常務幹事及幹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總幹事負責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總幹事需協助總幹事分擔會務工作。
(三)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執行委員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之過半數票,總幹事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四)執行委員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監事會,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籌募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6/2021。
社團之修改章程
刪除:“第十章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8/2021。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對購入或移轉本會之不動產作出決定;
6.(保持不變)。
二. 本會設會員大會主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選出組成,並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而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主席同時兼任,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副主席同時兼任。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 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的方式選出,總人數為最少三名或以上、需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全體成員以不記名的方式選出理事長團以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理事長團由若干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團及常務理事、秘書長及財務長互選產生之後,並通知會員大會及監事會。因應會務運作需要,理事會成員如有需要重新選舉或罷免,按本會會章第三章第十二條內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進行。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7.(保持不變);
8. 為妥善管理本會而運用本會之基金;
9.(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 執行委員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組成,需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招聘及解僱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職員規章、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代表本會接受津貼及捐贈以及理事會賦予之其他職權。
九. 審查委員會由若干名幹事組成,其若干名為理事、及由理事會邀請監事會若干名成員及工程智庫若干名成員組成,需由單數成員組成。其職責主要是處理各類會員級別的入會申請,審查申請入會的資格。
十.(保持不變)。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選出若干名為監事,需由單數成員組成。各監事再互選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6.(保持不變)。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9.1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新當選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財務及理事會秘書由理事長各指派一名理事兼任。
10.1 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會成員人數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新當選監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指派一名監事兼任。
透過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對岩土工程發展有成就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名譽職位,以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80號利達新村24樓C座。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80號利達新村24樓D座。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三條及第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宣揚愛國愛澳、和諧社會。宏揚國學文粹,樹立道德正確價值觀。對粵港澳大灣區中各地的文事文化(當中包括民事、商事及文學藝術等等)、政策及各類法律規範,作整合式之研究、研討、教育與推動,透過文化交流與分享的平台,進一步體現文化與法律體系的互融價值。鼓勵及培養年青一代認識澳門及各地的文事文化及法律,開展普育活動,同時,拓展“11+T”的理念、促進和加強兩岸暨港澳的法律普及,讓更多的青年人融入大灣區的未來發展,為祖國為澳門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四)舉辦符合宗旨之教學及課程。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Chan Fong Mei |
O Director Geral Adjunto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
總經理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張建洪 |
林建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霞 |
程曉東 |
經理 |
會計主管 |
蕭雅琴 |
林琪 |
O Administrador, Lau Hing Keu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oi Ka Ching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Cheng Kwong Moo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行長 |
副行長 |
杜淼淼 |
劉振明 |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陳智欽 |
羅美玉 |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