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陳君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黃瑞心——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和(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工作人員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附屬單位主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姓名 |
官職 |
馮若梅 |
教育資源廳廳長 |
許嘉路 |
高等教育廳廳長 |
黃嘉祺 |
非高等教育廳廳長 |
陳旭偉 |
學生廳廳長 |
張敏輝 |
青年廳廳長 |
林文達 |
行政廳廳長 |
鄭錫杰 |
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 |
黃超然 |
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 |
黃達財 |
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 |
黎玉燕 |
資訊及科技處處長 |
薛榮滔 |
資源及福利處處長 |
馮家健 |
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 |
岑曉東 |
素質保證處處長 |
梁怡安 |
中學教育處處長 |
吳美琪 |
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 |
蔡敏芝 |
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 |
張子軒 |
青年發展處處長 |
鄭嘉瑜 |
財政財產處處長 |
梁麗卿 |
人事處處長 |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茲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馮若梅為教育資源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許嘉路為高等教育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黃嘉祺為非高等教育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陳旭偉為學生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張敏輝為青年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林文達為行政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鄭錫杰為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黃超然為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黃達財為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教育學(中文)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委任黎玉燕為資訊及科技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薛榮滔為資源及福利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馮家健為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岑曉東為素質保證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梁怡安為中學教育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吳美琪為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蔡敏芝為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委任張子軒為青年發展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鄭嘉瑜為財政財產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梁麗卿為人事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Sónia Cristina Martins dos Santos e Silva——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政管理處處長鄺翠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朱可宜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羅劍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世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陳美芬主任檢察官將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在擔任檢察官職務超過二十年期間,陳美芬主任檢察官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履行司法官職責,同時,在其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擔任檢察官委員會委員期間,其積極主動地承擔檢察官團隊的管理工作,在其即將退休離任之際,本人對陳美芬主任檢察官在特區檢察院的突出工作表現予以嘉獎。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檢察院
檢察長 葉迅生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林佩貞,擔任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陳裕康,擔任傳媒處處長;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梁敏瑩,擔任出版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允儀及黃惠蘭,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德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啓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鼎志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開始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溫永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3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錦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薪俸點為60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布巧藍為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2011年澳門大學教育學學士。
3. 工作經驗: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認可“中國文化基金會”章程的修改。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布巧藍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0609頁之本局批示摘錄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改為:“……按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俊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甄嘉麗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曉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卿、劉曉虹、李正瑜及伍嘉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玉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雄傑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鄭小任,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焯文為街市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工商管理(電子商務)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羅禮堅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為期一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羅禮堅的要求,其擔任本會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永強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祖榮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應用及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陳子瑩、陳雅雯、黎志偉、廖學勤及黃翠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慧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Lívio Leonel dos Reis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偉健為本局公共開支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財務學專業)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英暉,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月薇,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周寶儀,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盧小青,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劉健文,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應許旭懿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屆滿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
凌晉曦續聘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第003/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08157,劉廣鑄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以特別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的規定,自同日起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64107鄧棟仰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馬滿霖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和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孫錦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陳思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樓煜淳,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仲佳及鄧玉平,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小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伍祝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翠雯及周穎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胡茵頴——根據現行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彥莉、張靜雯及梁曉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煒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細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黎碧琪、張寶儀、吳佩鳳及張萍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楊偉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蘇詩煒及黃健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家棣及彭心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趙美蓮、李慧雅、梁妙儀及黃麗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古曉琳、何文惠、藍國鳴、黃少鴻、吳麗瑜、鄧凱文、陳慧敏、謝家杰——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52、E-3353、E-3354、E-3355、E-3356、E-3357、E-3358、E-3359。
許可准照第AL-037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6樓C、D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安寶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Ambo Medical Center,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Ambo,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銀濠綜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o Silver Integrative Medical Center、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Prata de Macau。
取消晴雅醫療中心第AL-0391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博安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79號保利達花園地下F座,持牌人為博安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79號保利達花園地下F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黎詩韻、陳嘉朗、林綽瑤、梁榮俊、甘遠霞——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60、E-3361、E-3362、E-3363、E-3364。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儀——應其要求,中止第E-31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佩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365。
林進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6。
蔡婉瑩——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7。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Lino Pinto Marques第M-1668號及李子祥第M-220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白雅慧——恢復第E-292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何沛錡——應其要求,中止第E-306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張惠恩第M-073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呂梁坤第T-034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劉靜盈——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05。
鍾惠如、陳金狄、鄭子洋——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55、W-0756、W-0757。
林靄儀——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8。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卓綺珊及梁綺華,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嘉怡,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歐陽曼茵、張家恩及劉子穎,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易倩兒、林麗芳、梁彩鶯、梁鴻達、梁美玲、盧淑敏、Sandra Cristina Torrão Moreira、鄧巧玲及黃佩玲,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智滔,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群珍及張榮鎮,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批示:
應陳偉俊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批示:
龔皓怡——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健輝,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悅聰,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Juliana Silvestre W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李藹欣及繆建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成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65。
沈穎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徐志宏、林翠琪及梁科銘,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沈穎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工作人員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 Feather及Carla Patrícia Soares Marques Sabino,因其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之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丁雄及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曾尉及連靜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薪俸點為4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志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許曉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旅遊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梁麗珊,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岑詩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貳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雅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陳佳妮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旅遊學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四十條(四)項、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慶富擔任本學院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有芬,本基金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免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委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黎志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余潔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譚榕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趙文權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與羅嘉汶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劉詠宇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家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潘漢琪,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容惠貞,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羅浩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梁逸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何德強,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嘉茵,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詩婉,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穎紅,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吳翠婷,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子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嘉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黃錦雄,資訊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健彬及何韜,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及陳偉菁,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黃曉萊及孫子倫,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萬之菱,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李慧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綺華、吳偉倫及余綺君,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錦成,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高紫欣、林凱茵、蘇淑芬及鄧思亮,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昊、陳健富、周芷珊、庄怡、莊文良、鍾效仁、何嘉儀、葉章偉、鄧永雄及余志軒,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嘉欣及黃文俊,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廖浩倫,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三年:
林文道、麥婉筠及施少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杜偉健,第一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梁啓釗,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明心,第五職階郵差;
梁漫前,第四職階郵差;
彭家俊,第三職階郵差。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詩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勞樂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施贊禮,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德健及黎俊明,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劉鎮邦及黃河清,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鄭松年及鍾勝強,第六職階郵差;
施力行、陳啓成、馮健樑、霍浚華、林明新及梁建達,第五職階郵差;
蔣詠傑、黎益民及譚偉新,第四職階郵差;
郭劍波、李垚及梁鵬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鄭錦棠、顏羡賢,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張利雄,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莫飛健、吳志恆及吳志偉,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許定喜及羅麗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三年:
陳華仔及鄺偉秉,第六職階郵差;
黃子健,第五職階郵差;
陳業興及岑偉德,第四職階郵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麥子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陳政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世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卓儉波及莫巨楊,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吳海文,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張安坤及高錦雄,第五職階技術工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三年:
梁小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譚凱欣,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
周啓棠及韋德貴,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杜偉雄及李小曦,資訊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郭曉晴,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楊俊榮,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Francisco Pedro da Rosa及盧新華,資訊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志榮、何雪欣及萬錦圖,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素環、葉詠雯、黃家俊及黃慧琪,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盧國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俊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黃昊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譚海容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營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俊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金美,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麗華,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嘉欣,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浩文,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呂嘉輝,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蕭少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譚嘉豪,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廖歡媚,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偉業,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李俊濠,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郵差戴潤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應李國威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予以解除。
應徐卓小玲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鄧耀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碧燕及張穎敏,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50。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順愛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11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鳳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禤麗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何嘉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430。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李鑄新、張振良、張家祥及余培源,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高志豪及沈詠華,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麥鴻珍,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潔雯及梁衛忠,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碩及何燁,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熊兆茵、郭惠萍、葉頴詩及李路易,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子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余慧清,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文安琪,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婉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孫國棋,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蔡曉霞、駱倩婷、馬杏芳及黃海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1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從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崇偉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景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65點之5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黃俊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鄺兆基及梁鉅笙,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鄭國謀、司徒偉明、霍淑琼、陳嘉俊及吳國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林燕群及梁焯林,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駱桂森、郭銘文、莫淑婷、陳肖碧、郭玉群、陳威霆、梁智欣、鍾杏芬、薛慈添、丁偉光、陳詩敏、蔣金珠、楊嘉偉、楊金宇、葉麗珍、姚煥展、高美佑、李佩儀、羅凱華、李賢慧、何玉梅、龍慧芝、陳凱珊及周國琴,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何國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羅祖文、羅慧妍、麥文慧、林麗儀及沈若望,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鄧君就及程凱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皓芝,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王雅芳及蔡家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慧卿,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黃俊華,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程凱健及鄧君就,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蔡家堯及王雅芳,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姚煥展,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謝佩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行政財政廳廳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林曉欣——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禮賓公關廳廳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庄永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綜合事務廳廳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郭淑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財政管理處處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溫雪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禮賓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張詠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領事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雷子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研究組織處處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學士。
3. 專業簡歷
盧桂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公眾接待處處長,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雷子燊獲定期委任為政府總部事務局研究組織處處長,故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健武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茲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黃健武為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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