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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以京豐利投資有限公司及海泳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名義於G43K冊第141頁第13340號及G54K冊第119頁第15803號作出的登錄,其為一幅總面積4,420.9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64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舊卓家村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冊第152頁第10232號土地的共有人。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1996年10月28日發出的第4134/92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B”、“C”及“D”定界及標示,其面積分別為1,974平方米、376平方米、2,091平方米及207平方米。
透過刊登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0/SATOP/97號批示,批准以共同擁有權制度訂立交換合同。將上述公司以共同擁有權制度擁有的三幅以字母“B”、“C”及“D”標示,總面積2,674平方米的地塊,與一幅位於氹仔島,卓家村路,面積989平方米,稱為TN15b地段,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定界及標示,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澳門地區的土地作交換,並維持該等公司對組成“TN11”地段,面積1,974平方米的“A”地塊的共同擁有權。
然而,到目前為止,此土地交換沒有正式進行,因為相關的公證書沒有訂立。
另外,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八十四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可處置的國家土地的權利用作交換時,視乎土地的用途,僅可按租賃制度或以准照佔用的制度給予該等權利。因此,假使私人或公共實體將一幅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或利用權讓與國家,也不能換取另一幅土地的同等權利。
因此,由於違反法律,所以是完全不可能以訂立於第150/SATOP/97號批示的條件進行土地交換。
在此情況下,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鑒於上述法律規範,其標的在法律上已顯示為不可能,故應宣告消滅本交換土地的程序。
因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及基於土地委員會第79/2020號意見書(該委員會第20/2020號案卷)所述的理由,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宣告消滅由刊登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0/SATOP/97號批示批准的交換土地程序。
二、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及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消滅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三、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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