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以照會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處作出聲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訂於羅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下稱“《公約》”)和《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連同我國對《公約》第十六條第1款的保留擴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處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以覆照確認,上述《公約》和《議定書》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公約》第十六條第1款所作保留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