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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聾人協會代表黃甫山替代鄭華武擔任復康事務委員會候補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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