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重慶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1/2021。

重慶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重慶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重大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Chongqi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Chongq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簡稱“CQUAAM”;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在澳校友,促進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母校“佑啟鄉邦、振導社會”的辦學宗旨和“耐勞苦、尚儉樸、勤學業、愛國家”的校訓精神,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號宏基大廈第三座10樓R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曾在重慶大學(包括其前身及後來併入的其他院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士;

(二)接受本會章程及願意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推進的權利。

(四)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參加本會工作,服從本會決議,推動本會發展,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經會長和理事長共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個人或法人贊助以及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

或其他名譽

經會員大會決議及通過,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協助會務發展,總人數不設限制。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採用會徽如附圖所示。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澳門卓越品牌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4/2021。

大灣區澳門卓越品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澳門卓越品牌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Excellent Brand Association of The Greater Bay Ar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協助推廣澳門本土,國際與國內品牌融匯貫通促進區域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實現優質資源對接與優勢互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引領,提升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協助本地企業融入大灣區發展。

第三條

地址

澳門菜園涌北街21號台山平民大廈c座11樓1106。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福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及秘書各一至三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至三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生活服務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3/2021。

澳門生活服務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生活服務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Lif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聯合在澳服務行業而建立的協會,共同探討行業難題,為所有在澳服務行業的商戶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同時,共同分析行業風險、規避行業陷阱。本會將定期舉辦行業交流會,增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促使會員互相幫助,共度經營難關;組織會員通過參觀及訪問國內企業,堅定企業信念及提高自身水準。

第三條

地址

澳門菜園涌北街21號台山平民大廈c座11樓1106。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福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及秘書各一至三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至三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新青年創業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2/2021。

澳門國際新青年創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新青年創業發展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New Youth Association of Entrepreneurship and Developmen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本會期望提供一個平台,透過帶領會員組織或參加活動,使青年朝正向價值觀發展創業,凝聚青年正能量;發揚愛國愛澳、互助互愛、服務社區及貢獻社會;並同時鼓勵青年上進,自我增值向上流動,積極推動青年在創業路上勉勵前行,為社會各行各業輸入新力量,組織會員通過參觀及訪問國內外企業,堅定創業信念及提高自身水準。

第三條

地址

澳門菜園涌北街21號台山平民大廈c座11樓1106。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福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及秘書各一至三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至三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榮裕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6/2021。

澳門榮裕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榮裕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Weng U Spor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636號景秀花園14樓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1)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到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會館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5/2021。

澳門中華會館

Casa Chines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澳門中華會館”,葡文名稱為“Casa Chines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致力團結海內外中華民族各族同胞,支持國家發展戰略,傳承和發揚中華文化,增強認同,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開展以中華文化為主的多元文化交流合作,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完成祖國完全統一大業。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十月初五日街178號中華會館地下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發起人為黃永謙、王樺。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文化故事影視製作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8/2021。

中國(澳門)文化故事影視製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文化故事影視製作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遵守澳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作前提;通過團結影視製作事業,增進與國內影視製作事業及從業員之間合作,宣傳澳門故事,加強研究開發澳門影視製作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267號百利新邨第三座15樓S。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年滿18歲周歲本澳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贊助。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翡翠珠寶文博

產業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7/2021。

粵港澳大灣區澳門翡翠珠寶文博

產業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澳門翡翠珠寶文博產業推廣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s Indústrias de Jade, Jóias e Exposições Culturais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 ”。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愛國愛澳、加強團結各界友好。

二、促進澳門地區翡翠玉器、珠寶鐘錶、文博收藏產業的業內人士和愛好者與其他地區的業界人士及協會進行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有關翡翠玉器及珠寶鐘錶、文博收藏產業的研討、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活動,藉著相互交流及學習來提昇本澳翡翠珠寶文博產業業內人士及珠寶愛好者的專業水平。

四、以新媒體、物聯網及大數據電子商貿平台的多元模式推動本地翡翠珠寶文博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16號祐邦大廈地下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所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三)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費

一、本會會員在入會時需繳納會費澳門幣伍百元。

二、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先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發還。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被開除會籍者,所繳交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帳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特別職務

一、本會為推進會務,得敦聘同業先進,社會賢達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聘用相關之工作人員。

三、本會歷屆會長卸任後為榮譽會長,經會員大會決議被罷免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附則

理/監事會成員每年活動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否則作自動離職論,並自願退出理/監事會,由理/監事會重選出人員補缺。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飛鏢運動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

澳門飛鏢運動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飛鏢運動員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Darts Athlet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圓台街75-101號中紡工業大廈第一座B7,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祖國愛澳門,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致力推廣硬式及軟式飛鏢運動,培育飛鏢運動員,組織訓練及參加各級各地比賽,致力協助澳門飛鏢運動員,促進本地飛鏢運動員與祖國及海內外飛鏢運動團體的交流、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飛鏢運動有興趣且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由會員推薦,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三)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倘有下列事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沒有續交會費達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

(二)申請退會:書面申請。

(三)取消會籍:如會員違返其應遵義務或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核實及議決,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

架構組成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負責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選舉選出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以及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通知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決議須獲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日常具體會務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海內外各界人士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來源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電商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電商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電商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Cross Border E-Commerc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GBACBE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加強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管理、使用企業及相關行業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整合電子商務人才、資本及技術,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務事業健康規範發展。

二、開展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務和信息產業課題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並且協助政府開展電子商務行業標準制定和推廣,推動完善澳門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三、組織開展會員及電子商務行業企業及組織參加展覽、展示及交流等活動,並依託澳門獨特優勢,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電子商務與國際交流和合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培育電子商務人才搭建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8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10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創科促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

澳門大灣區創科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創科促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團結澳門及大灣區的各方各界創科道學術團體、機構及人士、共同推廣澳門及大灣區的創科文化及事業、及參與社會公益事務,共同提高創科技術、文化及事業的水平。致力建立大灣區、國內及國際的創科文化交流平台,團結和聯繫大中華區及國內、外的創科團體及專業人士,促進互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2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小微企交流協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o Avanço de Inter­câmbio entre Micro,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

澳門中小微企交流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小微企交流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Avanço de Inter­câmbio entre Micro,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2樓F。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推動澳門中小微企發展及本澳經濟多元發展為宗旨。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的本澳居民。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當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任期二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使投資人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vestidores Anj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

澳門天使投資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天使投資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dores Anjo de Macau”,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4樓A。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推動本澳創新創業投資、初創投資及天使投資為宗旨。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的本澳居民。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當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任期二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電影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國電影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電影協會”,中文簡稱為:“澳中影協”,英文名稱為:“Macau and China Film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及香港電影行業人士,促進澳門及內地、海外電影界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澳門與內地電影文化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二)為會員提供相關諮詢交流平台,組織行業相關活動,促進澳門電影產業與內地電影行業的相關從業人士互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與澳門及內地相關專業團體、大學、行業研究機構、創作機構建立聯繫並促進友誼;與相關機構合作,為電影創作、發展,特別是為澳門電影業的發展獻言獻策;舉辦講座、研討會、影展等活動;協助內地電影業界進行海外交流;參與特區政府及大灣區發起的有關電影及文化業界活動;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為澳門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提供電影文化方面的專業智庫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2S。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10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洲文化與旅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亞洲文化與旅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亞洲文化與旅遊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文化產業及文化旅遊之開展和交流,促進文化、旅遊與愛國主義教育相結合,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

(二)依托澳門獨特優勢,促進與亞洲各地區的聯繫,積極開展澳門本地的多元文化創意、觀光旅遊、文化旅遊等宣傳工作,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三)與內地港澳主要文化機構或平台合作,拓展專業領域合作範圍,推動澳門與各地在內容創作、製作與推廣、人才培養等方面深度合作,大力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四)推動澳門和各地的優秀文化藝術團體、旅遊機構攜手共赴海外進行文化、旅遊交流與聯合推廣。

(五)開展旅遊市場調研,針對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品質的資訊進行收集、分析工作及提供建議等。

(六)舉辦與亞洲文化、旅遊建設及發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2樓N至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文化產業及旅遊並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10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1號設立社團之經認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澳門陝西社團總會”設文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陝西社團總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1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陝西社團總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陝西社團總會」。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P1-06。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擁護“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遵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法規,堅持愛國、愛澳的精神;

b)促進澳門及陝西各地之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團體及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會長、一名理事長及人數不設限制之理事,其中主席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委任第十六條所述之職務;

h)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3. 社團對主席及會長共同簽署作出之行為負責。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a)入會基金及會費;

b)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c)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行政管理機關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主席、榮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Janeiro de 2021.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1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Yiwu Macau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Econômico e Comércio”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t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Yiwu Macau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Econômico e Comércio»,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1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義烏經貿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義烏經貿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Yiwu Macau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Econômico e Comércio”;

英文名為“Macao Yiwu Economic and Trad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義烏兩地經貿及文化往來,共同拓展商機,倡導文明經商,達至互補經濟共贏之目標,為澳門及義烏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7樓Q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Janeiro de 2021.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

Internacional Associação de Montessori de Educaçã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8-A號泉禮軒地下A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Teatro Manhã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Título Alteração dos Estatudos Associação de Teatro Manhã

Altera o artigo primeiro,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mo seguinte:

É criada a «Associação de Teatro Manhã», em chinês «Man U Kek Se»,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Nam Keng, n.º 180, Edf. New World Garden, 17/M, Taipa, Macau, podendo funcionar noutro edifício, caso seja necessário ou conveniente e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謹公佈修改事務所葡文章程第一條及第四條行文,以及修改事務所中文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

本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為“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英文名稱為“CSC & Associates,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事務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8樓A-B座。

第二條

本會計師事務所以各合夥人共同從事執業會計師職業作為其唯一所營事業,以便各合夥人分享有關成果。

第三條

禁止合夥人為自己利益從事業務或從事本會計師事務所所營事業以外之業務。

第四條

一、資本額為澳門元壹拾萬元整,已全部獲認購,並以各合夥人之客源及位於本會計師事務所辦事處之合夥人崔世昌先生事務所之用益權所構成之淨資產估值予以支付。

二、資本額現分為四份出資,並按以下方式由各合夥人認受:

a)價值澳門元陸萬伍仟元整的一份出資,由合夥人崔世昌(Chui, Sai Cheong)先生持有,其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之執業會計師登記編號為第133號;

b)價值澳門元貳萬元整的一份出資,由合夥人陳玉瑩(Chan, Yuk Ying)女士持有,其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之執業會計師登記編號為第496號;

c)價值澳門元壹萬元整的一份出資,由合夥人莫子銘(Mok, Chi Ming)先生持有,其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之執業會計師登記編號為第072號;

d)價值澳門元伍仟元整的一份出資,由合夥人李慕士(De Lemos, Mário Corrêa)先生持有,其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之執業會計師登記編號為第165號。

第五條

一、合夥人之間可自由作出全部或部分出資的有償讓與。

二、在承讓人為在澳門登記之執業會計師及其餘全部合夥人同意之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之出資方可讓與第三人。

第六條

一、會計師事務所在以下情況下可銷除其任何出資,但以有關出資已完全支付為限:

a)與有關出資的權利人達成協議;

b)倘若作為有關出資權利人的合夥人被宣告為破產人或無償還能力人;

c)作為自然人的有關出資權利人死亡,又或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無能力;

d)倘若有關出資為假扣押、查封或任何其他司法扣押措施之標的;

e)在違反本章程的規定下將有關出資作出轉讓。

二、為產生本條規定之效力,出資之價值是以最後的資產負債表所載列者為準,而最後的資產負債表是指作出銷除出資之決定後九十日內所通過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出資銷除之回報必須在上款所指的資產負債表通過日後九十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七條

一、會計師事務所之行政管理由各位合夥人負責。

二、向各銀行機構進行借貸,又或取得或轉讓不動產或須作登記的動產,須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崔世昌先生及其餘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聯署簽名;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名下銀行帳戶之行為須由任何兩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聯署簽名;而其餘的行為由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簽署便對會計師事務所產生約束力。

三、明確禁止各合夥人將其出資用作擔保或保證與本會計師事務所經營事業無關的任何債務,亦明確禁止行政管理機關作出或簽署對本會計師事務所有約束力但與本會計師事務所經營事業無關的任何行為或合同。

第八條

一、合夥人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此外,應任何一名合夥人之要求亦召集會議。

二、合夥人會議的召集書須最遲在八日之前發出。

三、上款規定的期間及手續可透過所有合夥人在召集書上的簽署予以補正。

第九條

本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從事業務。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civil adopta a denominação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CSC & Associates,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17, Edifício Comercial Nam Tung, 8.º andar, A-B.

Artigo quarto

Um. O capital social é de cem mil patacas,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com o valor em que se avaliam os activos líquidos constituídos pela clientela dos sócios e do direito à fruição do escritório propriedade do sócio Chui Sai Cheong, situado na sede social da sociedade.

Dois. O capital social corresponde à soma de quatro partes sociai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65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Chui, Sai Cheong 崔世昌,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133;

b)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20 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n, Yuk Ying 陳玉瑩,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496;

c)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10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Mok, Chi Meng 莫子銘,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72; e

d)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5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De Lemos, Mário Corrêa(李慕士),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165.”

澳門,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

合夥人,崔世昌先生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招商永隆股份有限公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郭志航

會計部主管
湯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