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莫塏煒,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趙希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容惠霞及簡心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陳靜儀,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何麗春及樊觀連,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會計科科長唐淑敏,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批示:

薛敏婷及何健永——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王秀美,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50點;

——冼賀華,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莫塏煒,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趙希恬,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聲 明

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徵用之社會工作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終止其在輔助部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馮美好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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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美靈及朱可宜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智維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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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力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董志明為本局顧問,由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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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80061——陳震宇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8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編號160110——周佩茵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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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議決如下:

黃玉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山度安娜——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鄧春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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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羅麗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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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余琴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海燕,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蘇嘉達,屬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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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陽婉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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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規 劃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雨縈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倫紹發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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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法 務 局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劉美玲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二等助理員梁子健,屬確定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終止在上述機關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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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玉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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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志成、張雲喜、林錦配、司徒晶明及蘇建文,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凱慈為管理規劃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同時,取消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關蘇凱慈續任風險評估處處長之決議。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蘇凱慈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管理規劃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衛生學學士
――公共衛生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06/01/2003-31/08/2004――民政總署提供服務人員
――01/09/2004-17/01/2008――民政總署技術督導員
――18/01/2008-04/10/2010――民政總署技術員
――01/01/2010-31/12/2010――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食物衛生檢驗處職務協調員
――05/10/2010-19/10/2013――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11/2011-19/10/2013――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職務協調員
――20/10/2013-31/12/2018――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風險評估處處長
――01/01/2019-31/12/2020――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風險評估處處長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之批示,並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吳偉濠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為期一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本署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榮釗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免職。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吳偉濠在本署擔任管理規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馬榮釗在本署擔任工場及庫存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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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國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5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陳劍秋,供款人編號60457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保障基金技術員黃志強,供款人編號30091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有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及「過渡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一。

房屋局勤雜人員黃少輝,供款人編號60383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勞工事務局勤雜人員李仲萍,供款人編號61286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劉劍華,供款人編號61399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仲瑜,供款人編號62460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梁穩洪,供款人編號60136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曹慰文,供款人編號60154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蕭杰立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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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馬慧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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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秀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一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伍雪賢,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劉慧蘭(正選)及林興隆(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亞力山大,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委員會“B

主席: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余廣靈(正選)及李展程(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鄧志強,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C

主席: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嘉慧,特級技術員(正選);

鄧思琪(正選)及李國漢(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崔偉明,顧問督察。

委員會“D

主席: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劉緻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梁惠玲(正選)及梁偉立(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戴健琴,顧問督察。

委員會“E

主席: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淑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Frederico Francisco Fernando(正選)及張素冰(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何偉新,顧問督察。

委員會“F

主席: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楊滬萍,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

鍾海明(正選)及趙振東(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G

主席: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楊才堅(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林若堅,顧問督察。

委員會“H

主席: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馮琼娟,首席高級技術員(正選);

胡建珠(正選)及吳慕嫻(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I

主席:郭日海,廳長;

委員:郭紫菱,首席高級技術員(正選);

方美芬(正選)及羅羨媚(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紫綾,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梁穎恆,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陸彩賢(正選)及勞艷珊(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張嘉敏,首席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黃艷容,顧問督察;

馬可欣,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一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一等高級技術員(候補);

曾劭翀(正選)及楊麗娟(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余佩蓮,顧問督察。

委員會“B

主席: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勞美好(正選)及黎鴻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複評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莫志偉(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鄭可東(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王龍,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余俊民,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愷婷,特級技術員;

彭超宏,特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一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陳穎光(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委員會“C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譚惠芳(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D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李華苞(正選)及張日華(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祕書:黎家健,首席技術員;

蘇景曦,顧問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盧金雄、沈穎蕾及黃志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福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00點,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李小娉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壹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孫家雄,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余敬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邱潤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淑欣及許素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錦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李可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與莫景華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應許劍偉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浩輝

特級技術員

2

吳嘉威

特級技術稽查

3

伍定邦

特級技術稽查

3

梁志成

特級技術稽查

3

唐國夫

特級技術稽查

3

鄺永澤

特級技術稽查

2

龍庭鋒

特級技術稽查

2

潘國添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梁翊羚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梁雪珍

勤雜人員

7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張可珊

特級技術員

1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批准與許旭懿原簽訂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更正為六個月試用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合同生效日期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陳岸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所作之第163/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十二名警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壹年。

職級

編號

姓名

部門主管

警務總長

106961

古敬軒

資源管理廳廳長

警務總長

104961

黃鴻基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

警務總長

108971

江偉俊

澳門警務廳指揮官

副警務總長

103961

鄭星倫

教務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271971

黃慶蕃

居留及逗留許可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93071

源劍鋒

偵查及情報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94070

鍾倩怡

內部監管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95071

馬超雄

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96071

王偉濤

特警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46901

馮長全

資訊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98071

李德輝

公共關係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86981

陳溥棠

東北區警務處處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第174/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40981吳焯倫,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第178/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五款b)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終止警司編號206111張健欣在警察總局之定期委任及返回本局,並由“附於編制”轉為處於“編制內”之狀況。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批准副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轉入警察總局人員編制中,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秋菊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肖龍,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浩賢,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志雄,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嘉 獎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長——王曙南;

警長——陳少斌;

警長——樊家文;

副警長——黎志明;

副警長——黃建宏;

副警長——劉志明;

副警長——鄭智勇;

副警長——陳翹立;

副警長——羅偉棠;

首席警員——何秉順;

首席警員——謝惠昌;

首席警員——區兆華;

首席警員——雷天豪;

首席警員——冼順泉;

首席警員——丁凱欣;

首席警員——李德偉;

首席警員——陳偉雄;

首席警員——陳成廣;

首席警員——蘇振文;

首席警員——霍建業;

一等警員——鄭傑文;

一等警員——張振軍;

警員——林經業;

警員——陳啟琛;

警員——馮迪龍;

警員——徐子聰;

警員——陳觀耀;

警員——蘇景昭;

警員——王俊民;

警員——吳國中;

警員——周啟文;

警員——曾建勝;

警員——歐陽浩華;

警員——葉子恆;

警員——雷頌安;

警員——李黃秋;

警員——何美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錦連,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慧妍,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阮曉光,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駿暉,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6號的“康泰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連勝馬路74號連安大廈E座地下及閣樓。

———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婉彤、林匯瀅——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30、E-3331。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4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新忠誠藥房(時代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613號地下L1座、619號地下L3座(A區)及地下L4座(A區)。

———

應准照持有人雋永藥業一人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1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雋永藥房(泉澧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22號泉澧花園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樹根——應其要求,中止第C-0312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靜賢——應其要求,中止第E-225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黃細海第S-0020號按摩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黃志誠——恢復第M-252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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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黃悅敏第T-048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郭瑋德第T-0595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楊志高第T-056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伽瑪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公局市場巷(公局市橫巷或公局市橫街)30號樂善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創始國際綜合醫療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98號新輝大廈4樓B。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按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透過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監督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黃潔薇、鄭竹平及袁婉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監督。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詩惠——應其要求,中止第T-041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18號的“寶華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火船頭街179號F座地庫、地下及一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火船頭街179號F座地庫、地下及1樓。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286號的“得寶萊”東主的名稱更改為“得寶萊貿易有限公司”。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潔紅—— 應其要求,中止第T-072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兆興(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兆興(澳門)”准照,編號為第31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拱形馬路(關閘橫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地下BR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5樓C。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蔣江平第C-051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蕭雅裕第E-229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鍾焯新第W-045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林健幗第T-033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黃曉婷、張偉雄、習粵雯——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596、M-2597、M-2598。

———

按照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阮新民第M-13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李靜雯——應其要求,中止第T-072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向紅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二,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寶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輝,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沈浩然擔任本局文博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沈浩然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文博廳廳長一職。

2、學歷:

——中國華僑大學文學學士(美術學藝術設計專業)學位;
——英國諾桑比亞大學文學碩士(博物館和歷史文物管理)學位。

3、專業簡歷: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曾參與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統籌演出工作;
——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曾參與文化局舉辦的視覺藝術展覽製作及藝術教育等相關工作;
——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前民政總署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文化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瑪莉、陳永誠、朱志諒、楊妙珊、葉衛麟、吳仲兒及陳綺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淑賢、楊曉珊、劉淑敏、李利利、李嘉儀、盧小慧、余瑞琼、尹潔玲、王裕雯、關佩珊、張桂珍及黃永康——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卓小瑛、李淑君及黃嘉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培真——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余仙娜及陳雅麗——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秀芹及謝小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龔自強——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家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葛文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盧大成——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方洲——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宏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山中理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梁錫綿——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知行及呂詠兒——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Margarida Dias Saraiva——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遠問及唐重——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立欣——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黎浩煜、蔣素雯及李芷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吳子軒——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徐彩蓮——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綺霞——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綺華——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

麥理——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楊雲翔——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rnesto Jorge de Oliveira dos Santos——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素珍及何詩亮——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何家永及何韻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江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曾慧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志榮——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

Fernando Augusto de Oliveira e Silva Nogueira——第十職階技術工人。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雅思——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蔣秀芳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晶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沈浩然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博廳廳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黃浩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許曉嵐,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區麗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子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丘蔓琪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文浩及鄭元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薪俸點為4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鄭禮忒、范慧珊及譚兆堅,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麗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劉富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岑世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鄭立輝及梁子明,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潘家麗,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許朗及梁婉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柏文,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馬俊達,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應歐迪倫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霍偉飈、何秀民、許冠焜、關華龍、林仲文、羅少霞、李振源及黃潔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璟璇、余小鵬及何愛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龍保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伯濤、劉保明及周燕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賈里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其奮及梁佩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及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吳天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於郵電局之徵用並返回本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重新被徵用到郵電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陸惠財擔任本局保存暨修葺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Roberto Jorge da Silv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黃柱華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呂順琼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陸棋祥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帝然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Irene Eulógio dos Remédio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紹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調職往建設發展辦公室,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健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調職往建設發展辦公室,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