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二)黃顯輝;
(三)徐偉坤。
二、委任以下人士加入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吳小麗;
(二)劉金玲。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