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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和第七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崔樂怡赴位於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全球傳播部(下稱“組織”)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旅遊局承擔。
三、本批示自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至組織當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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