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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黃振東加入公務人員團隊三十年,先後在不同範疇任職不同崗位,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及卓越的工作能力,深得同事的尊敬和愛戴。
在運輸工務及經濟財政範疇工作期間,黃振東先後參與多項具開創性的工作,尤其構建城市規劃法律制度及優化公共採購法律制度,為澳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本地的可持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其後,黃振東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期間,以優異幹練的專業能力及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在市政規劃建設領域以及粵澳區域合作領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黃振東即將離職榮休之際,本人特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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