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嘉宜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鑑威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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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杜淑森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堅雄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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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家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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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210——何靜汶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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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71800100

立法會

1-01-4

31-01-01-01-00

編制人員

10,000.00

1-01-4

31-01-01-02-00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45,000.00

1-01-4

31-01-02-00-00

年資獎金

15,000.00

1-01-4

31-01-03-00-00

供款時間獎金

20,000.00

1-01-4

31-01-05-99-00

其他——各項酬勞

10,000.00

1-01-4

31-02-01-01-00

出席費

120,000.00

1-01-4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500,000.00

1-01-4

31-02-01-07-00

職務終止補償

25,000.00

1-01-4

31-02-02-01-00

房屋津貼

19,000.00

1-01-4

31-02-03-05-00

往外就讀補助

500.00

5-03-0

31-03-01-00-00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40,000.00

5-03-0

31-03-02-00-00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35,000.00

5-02-0

31-03-03-00-00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方)

10,000.00

1-01-4

32-01-04-00-00

辦事處消耗品

40,000.00

1-01-4

32-01-05-00-00

食品及飲品

120,000.00

1-01-4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80,000.00

1-01-4

32-02-01-02-00

軟件及資訊網絡

20,000.00

1-01-4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50,000.00

1-01-4

39-01-00-00-00

備用撥款

321,500.00

1-01-4

41-02-10-00-00

資訊及系統設備

10,000.00

1-01-4

41-02-13-00-00

文儀及辦公用品

10,000.00

總額 

750,500.00

750,500.00

核准依據: 19/11/2020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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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鄭月娥及何錦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何麗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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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榮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苑玲及黎可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月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唐偉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林曉欣——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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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焯傑及李國亮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佩玲、趙學鵬及林強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林松傑、馬理章及麥國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廖穎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黎淑賢在本局擔任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洪小龍及方元祥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80,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及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曉彤,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嘉輝及王洋玲,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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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袁雪芳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子傑、楊文彬及繆英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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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羅小敏——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照相排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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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蕭仲賢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部門主管,皆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廳長

高佩珊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廳長

張桂達

食品安全廳廳長

田紀洋

衛生監督廳廳長

馮惠星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廳長

何萬謙

道路渠務廳廳長

黃寶儀

技術輔助廳廳長

黃玉珠

行政輔助廳廳長

何偉豪

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歐振榮

文康社群處處長

林微笑

公民教育處處長

蘇凱慈

風險評估處處長

羅婉燕

風險傳達處處長

鮑志賢

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

甘志威

小販事務處處長

歐偉新

環境衛生處處長

李春梅

行政執照處處長

文建冲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處長

郭菲力

自然護理處處長

吳紹偉

綠化處處長

陳頴光

建設處處長

黃耀祖

設備處處長

何成沃

渠務處處長

馬宇希

翻譯處處長

郭美惠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梁暐杰

行政處處長

黃婉嫻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馮佰堃

財務處處長

吳穎恩

財產及採購處處長

劉慧敏

化驗處處長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諮詢委員會:

陳偉漢——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廳:

李桂武——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鄭金華——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何國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陳榮生——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莊秀球——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余柱、余社強及李少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吳金華、梁金木、鄧偉良及黃積新——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皆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譚仲強——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錦棠——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食品安全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袁耀威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行政輔助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celino Vieira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化驗處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謝美玲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技術輔助廳:

黎嫦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江錦國——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張景賢及林新強——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皆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冼錦雄——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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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退休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婉顏之鰥夫陳榮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39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勤雜人員麥炳光,供款人編號60232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黃炳波,供款人編號60051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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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張嘉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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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茲聲明李慧冰擔任本局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並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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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晙樂、蔡文浩、馬浩楓、叶泉、賈祖、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劉永勝及楊晴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立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應楊海恩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許素心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王定國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其擔任本局互相博彩監察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即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並自該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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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9111鄭子銳取消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為期八年之長期無薪假申請。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161/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c)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現決定晉升以下軍事化人員至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

1)警務總長之職位

職級

編號

姓名

副警務總長

105971

禤健林

2)副警務總長之職位

職級

編號

姓名

警司

166041

劉家榮

警司

206111

張健欣

關於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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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張肖龍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浩賢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趙肖容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麗明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蘇毅成,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劉耀宗,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情報及支援廳廳長馮浩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因強制退休而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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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第167/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14060、葉穎雯,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回任本局,及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處於“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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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信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副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黃展鴻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7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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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泳龍——恢復第M-249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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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顏植南第W-016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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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振宇、梁樂軒、關日添——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93、M-2594、M-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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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婉瑤、朱家豪——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0、T-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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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伊露、高文偉——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2、T-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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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寶珠——應其要求,中止第T-034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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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彭晞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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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皓庭——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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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蒸德——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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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雅——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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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愛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栢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以及增加第十二-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Lu Ji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慶及容正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閻峰及李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以及增加第九-A及九-B條,並按照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Kiyeol Kim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以及增加第九-A及九-B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述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澳門樂團人員

鄺葆莉、徐宏波、施為民、Radim Navrátil、李峻、鄭麗琴、David Guy Michel Rouault、羅婭、徐陽、呂瀟、周琛、后則周、陳琰樂、王笑影、邢慧芳、楊柯岩、梁木、王灝、蕭凡、曹慧、王佳婧、魯岩、Vít Polásek、鍾國玉、張太陽及吳天遐。

澳門中樂團人員

田丁、賈磊、姜曉東、陳曉蓉、陳水英、賈雪飛、鄺葆賢、郭雙喜、錢青、張悅如、魏青、林潔、夏軍、孫嫿然、李峰、鄧樂、董禮治、李明陽、朱文耀、蔡鋒、韓洋、張雅玲、劉馨然及蘇文揚。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述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澳門樂團人員

蔡雷、翁斯貝、郭康、王粵、呂佳及開賽。

澳門中樂團人員

田杰、姚遠征、李暢及王娟。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述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澳門樂團人員

李月穎、陳超、袁菲菲、李思蕾、李文浩及朱武昆。

澳門中樂團人員

姚堯、梁仁昭、林家禾、韋子東、謝博聞、許惠子、田玥、張凱及李可威。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述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以及增加第十-A條,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第八條第五款(二)項及(三)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餘修改及增加的合同條款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澳門樂團人員

Michael Geoffrey Kirby、Jennifer Anne Shark、Veronika Csajági、Tibor Tóth、Marko Lopez de Vicuña Klug及Minhwan Lee。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謝瑋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梁耀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潔儀及譚亦峰——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琼娥——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度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妙瑜及譚寶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煒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綺兒——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許偉業——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鄧傲研——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趙玉燕——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宋健文——第三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何影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潘月霞——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周寶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梁恩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周佩雯——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曾海燕及胡安福——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Célia Maria de Souza——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司徒惠權——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劉娟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Fernando Pedro Soares Gonçalves Lencastre,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Nuno Alexandre Dias Rocha及廖明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曾立勤,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林玉娥,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小芙,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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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漢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Han Cheng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inopath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獲發第0281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漢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Han Cheng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inopath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青草街12-A號晶品二地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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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慧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胡嘉碧,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銀娟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詩韻、梁艷華、張艷宏、王莉萍及梁凱琪,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銀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區慧雯,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馮元山及林偉明,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周靜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黎曉霖、柯玟慧、林冠業及黃露婷,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侯莉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其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達至年齡上限須強制退休。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局長 韓衛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徐穎琳,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傅錦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耀發,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調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劉永誠,江銳輝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十八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100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8-08-0

32-01-99-00-00

其他——非耐用品

$ 38,000.00

8-08-0

32-02-05-00-00

管理費及保安

$ 500,000.00

8-08-0

32-02-08-01-00

不動產

$ 14,500,000.00

8-08-0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15,038,000.00

總額 

$ 15,038,000.00

$ 15,038,000.00

核准依據: 04/12/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曙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袁啓聰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7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海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家良及馬高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陸明榮及吳海源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李家賢、雷佩瑩、鄺昊君及蘇耀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2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吳美鳳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的批示:

趙振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陳詠芯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志樑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許志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大學工學士(電機工程學);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一九九零年十月至一九九三年七月,郵電司高級技術員;
——一九九三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郵電司無線電管理組組長;
——一九九七年六月至二零零零年六月,郵電司無線電通訊處處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二零零六年五月,郵電司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一年四月至二零零六年五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副主任;
——二零零六年五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二零零六年五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電信管理局副局長;
——二零一三年十月至二零一四年十月,電信管理局代局長;
——二零一五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電信管理局局長;
——二零一六年一月至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二零一七年一月至今,郵電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基於工作上的需要,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終止黃蔓葒擔任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其原職位,擔任該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美寶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並於同日起終止其擔任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之定期委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美寶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工學學士(環境工程);
——香港科技大學理學碩士(環境工程);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一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七年九月,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
——二零一七年十月至今,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頌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徐小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卓譚月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家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鄭詩敏,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梁瀚,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吳迪文,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梁詠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容志豪,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鄭敬生,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李兆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袁小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陳翠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周炳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范思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崇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關卓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容志豪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張潤豪及雷偉洋,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黃佩茜,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潘啓柏、侯慧容、何如雅、黃潤棠、盧天頤、林煒任、黃勵敏、鄭敏杰、林繼文、何潔瑩、馮亦倫、許天爵、黃俊航、黃鳳英、劉康慧及劉淑盈,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耀標及麥警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余旨津、勞志輝及呂葉佩玲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淑女,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美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廖應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蘇惠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盧寶菊及梁妙儀,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蘇家正及黃佩茜,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鄭詩敏、梁瀚及梁淑女,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張潤豪、雷偉洋及吳迪文,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何文釗、鄺治山及譚偉強,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