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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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想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用於大人群基因組序列和疾病突變分析研究之電腦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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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用於大人群基因組序列和疾病突變分析研究之電腦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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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七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6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旅遊局承擔。”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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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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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高仿真模擬及機械智能化實驗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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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新藥質量評價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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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新藥質量評價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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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用於智慧能源、智能交通及城市公共安全與災害防治研究之資訊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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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用於智慧能源、智能交通及城市公共安全與災害防治研究之資訊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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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海峰”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用於智慧能源、智能交通及城市公共安全與災害防治研究之資訊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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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想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高仿真模擬及機械智能化實驗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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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