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審計局局長梁煥庚學士在審計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審計署名義簽訂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六)批准上項所指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一)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豁免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簽署屬審計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各實體的文書;
(十六)准許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萬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審計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審計局局長可將有利於審計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審計局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審計長 何永安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