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浩賢中華文化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2/2020。

澳門浩賢中華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浩賢中華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浩文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Chinesa Hou In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CHIM”),英文名稱為“Macau Hou In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ICCA”)。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2-B號地下B。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熱愛祖國,凝聚起推廣中華文化的強大合力,加強對中華文化的瞭解和認識,促進家庭幸福和諧,助力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實現。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之人士,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可以自由退出本會。

(二)凡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推動本會會務開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同意通過。

(四)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一)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領導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A: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B: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副理事長當然兼任。

第九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金花茯茶文化交流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4/2020。

澳門金花茯茶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花茯茶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Golden Flower Fu Tea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里斯本街161-195號葡京花園順景臺2樓I座。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傅承:華夏涇陽金花茯茶600年經歷路程。

推廣:健康,養生,中國金花茯茶文化。

(二)目的使各會員們參與:運動+健康+養生、的融合創新之路。有益身心康泰的文娛,康樂,養生活動,攜手佑護市民生命和健康。

(三)推動各會員們共同參與體育,保健,飲食、養生各領域文化交流之活動,以提升各會員們的公民素質,共同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

(四)盡力創設、更新康養活動之類別,目的使各會員們能參與具素質的活動。

(五)盡力地為會員們爭取政府所推廣的各項體育、保健、養生活動的參與機會。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澳門居民及各界人士均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各界人士及政府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燈都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Deng Du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

中國澳門燈都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立期)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燈都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Deng Du de Macau China”及英文名稱為“Youth of Deng Du Macao China Association”;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的約束;本會的存立期為不確定。

二、本會為一所非牟利的法人。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89-X號南灣半島地下E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發展康樂活動、共謀福祉、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本澳年青人投入社會事務並加強與中山古鎮燈都年青人之友好往來、為家鄉與澳門經貿往來、為兩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及共同創造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齡由18歲至45歲(特殊情況除外)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由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在本會機關內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任何事宜;

c)建議錄取新會員;

d)以口頭或書面要求關於本會之資訊;

e)參加由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

f)於被界定之條件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以會員的入會費及公共或私人團體的捐獻、贊助及組織活動的所得組成。

第七條

(架構及任期)

一、本會的架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

a)訂定與遵照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議決其他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屬其他架構責任的事宜;

c)選舉及解任本會架構成員;

d)通過年度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e)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會員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遇有下列情況,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a)經理事會的召集;

b)經理事會的要求;

c)經最少由三分之一會員的要求。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負責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以遵循本會宗旨,尤其有權限:

a)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b)任免本會或由本領導的架構的職工,及訂定有關的工資及職務;

c)議決本會會員的除名;

d)開立銀行帳戶及在銀行帳戶作提存;

e)管理本會之財產;

f)訂定錄取本會會員須具備的要件;

g)在適當時召開會員大會及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h)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職能。

第十三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餘下理事共同或理事長為此所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兩名理事會成員的簽名約束。

第十四條

(會議)

一、理事會於每季舉行一次會議或應理事長的召集而舉行。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理事長在票數相同時具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得連選連任,並有權限就本會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及帳目擬定意見書,以及遵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召開)

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就報告及帳目擬定意見書,或應監事長的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

(修改章程)

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超過四分之三人數通過方能進行修改會章。

第十八條

(解散法人)

須獲全體會員超過四分之三人數通過方能解散。

第十九條

(補充法律)

凡本會章未有訂明事項,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教育實踐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Prática Pedagógica Internacional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7。

澳門國際教育實踐交流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教育實踐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Prática Pedagógica Internacional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u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孫逸仙大馬路雙鑽第2座7樓N,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為推動中國教育界同澳門教育界的合作與交流,增進相互之間的瞭解和友誼,以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且有行為能力,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繳納會費、支持本會工作、並願意接受本會給予任務的學校、教育組織、學術團體、教育研究機構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會員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6. 若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

(理事會架構)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

(監事會架構)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經費)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

(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 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 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解釋權)

1.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直立板體育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sportiva de Remo em Pé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

中國澳門直立板體育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直立板體育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sportiva de Remo em Pé de Macau China”;

(三)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Stand up Paddle Board Sport General Association”;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5A-15B昌明大廈地庫B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直立板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直立板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直立板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直立板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直立板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直立板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直立板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直立板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直立板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直立板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直立板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直立板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由副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的決議;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 一名財政和三名至七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直立板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直立板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直立板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直立板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 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直立板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 簽署。

第四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直立板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直立板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二十七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燈都婦女協會

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Deng Du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

中國澳門燈都婦女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立期)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燈都婦女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Deng Du de Macau China”及英文名稱為“Women of Deng Du Macao China Association”;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的約束;本會的存立期為不確定。

二、本會為一所非牟利的法人。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89-X號南灣半島地下E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誼、發展康樂活動、共謀福祉、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本澳女性投入社會事務並加強與中山古鎮燈都婦女界之友好往來、為家鄉與澳門經貿往來、為兩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及共同創造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女性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由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在本會機關內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任何事宜;

c)建議錄取新會員;

d)以口頭或書面要求關於本會之資訊;

e)參加由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

f)於被界定之條件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以會員的入會費及公共或私人團體的捐獻、贊助及組織活動的所得組成。

第七條

(架構及任期)

一、本會的架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

a)訂定與遵照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議決其他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屬其他架構責任的事宜;

c)選舉及解任本會架構成員;

d)通過年度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e)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會員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遇有下列情況,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a)經理事會的召集;

b)經理事會的要求;

c)經最少由三分之一會員的要求。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負責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以遵循本會宗旨,尤其有權限:

a)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b)任免本會或由本領導的架構的職工,及訂定有關的工資及職務;

c)議決本會會員的除名;

d)開立銀行帳戶及在銀行帳戶作提存;

e)管理本會之財產;

f)訂定錄取本會會員須具備的要件;

g)在適當時召開會員大會及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帳目;

h)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職能。

第十三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餘下理事共同或理事長為此所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兩名理事會成員的簽名約束。

第十四條

(會議)

一、理事會於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或應理事長的召集而舉行。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理事長在票數相同時具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得連選連任,並有權限就本會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及帳目擬定意見書,以及遵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召開)

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就報告及帳目擬定意見書,或應監事長的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

(修改章程)

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超過四分之三人數通過方能進行修改會章。

第十八條

(解散法人)

須獲全體會員超過四分之三人數通過方能解散。

第十九條

(補充法律)

凡本會章未有訂明事項,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京大學粵港澳大灣區校友聯盟

Liga de Ex-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Nanjing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

南京大學粵港澳大灣區校友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南京大學粵港澳大灣區校友聯盟;

中文簡稱為:南大大灣區校友聯盟;

葡文名稱為:Liga de Ex-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Nanjing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英文名稱為:Nanjing University Alumni Leagu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英文簡稱為:NUALGHMGBA。

第二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包括澳門在內的南京大學校友,或其參與的企業、公司、社團,自願結合組成。其主要目的以非盈利性方式,聯合願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而努力的各界友好人士,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發展而積極探索,並為之走向世界而服務。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是依託中國經濟體在全球日益巨大的影響力,借助澳門作為國際性自由港的區位優勢和經濟多元化發展的契機,團結澳門地區及海內外一切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創新、有貢獻的個人和團體,構建一個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政策導向、學術研究、宣傳及推廣,三位一體的互動交流平臺,也是一個創新的實踐平臺。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契機和創新動力,促進新思想與新理念的建立、傳播與優化,積極弘揚中華文化精神,充分發揮澳門中西文化、經濟交流平臺作用,豐富澳門文化經濟的多元化,為包括澳門在內的大中華地區產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船澳街238號綠楊花園第四座7S。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務促進範圍

第五條——本會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範圍:

(一)團結澳門各領域的企業、公司、社團及個人;

(二)舉辦講習班、研討會、論壇、展會等活動;

(三)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兩岸四地、國際間經濟、文化領域之交流;

(四)創辦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內容為主的國際刊物;

(五)積極向海外推廣粵港澳大灣區政策與建設成果;

(六)與時俱進積極開發澳門的相關產業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單位會員是指企業、公司或社團等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每個單位會員指派一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第七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主席、副主席、秘書,分別亦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下同。)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其他均為理事。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主席,或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根據需要,理事會可授予人如下頭銜:永久、榮譽或名譽主席、副主席等。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各界人士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由澳門政府正式註冊登記,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如本會認為已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十四條——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解釋權歸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閩澳愛國互助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

閩澳愛國互助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閩澳愛國互助聯誼會”。

第二條——特區政府貫徹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澳門持續向好、社會穩定,促進澳門經濟繁榮,改善市民福利及生活水準。本會宗旨是以愛國愛澳精神、積極參與國家建設、推動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年青一代積極融入國家及特區政府發展大局;弘揚救危扶難,守望相助的優良傳統,為澳門的繁榮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屬非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二樓A2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地區之人士,及會員之配偶,且行為良好,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經審批核准後,可成為本會普通或永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會員一人介紹,並依手續填妥表格,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如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一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兩年,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然成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可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可出席各類會議,及享有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第十一條——永遠會長會

一、成員組成:

(一)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

(二)任期屆滿的正、副會長,均為當然成員;

(三)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二、永遠會長會職權:

(一)指導會務開展工作。

(二)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監管本會財產。

(四)出席理事會會議。

三、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由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康樂部、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部門工作。

二、理事會職權:

(一)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四)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務發展。

(二)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四)管理及監督本會所創辦學校的行政,財務及人事任免等事宜。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七條——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用有薪之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會費,基金,及會員捐獻撥充。並得接受會外人士熱心的贊助。全部收支賬目,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稽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公佈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

第二十三條——如需解散本會,需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區(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Montessori Educação da Ásia-Pacífico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6。

亞太區(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亞太區(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Montessori Educação da Ásia-Pacífico (Macau)”;葡文簡稱為“A.I.M.E.D.A.P.M”;

英文名稱為“The Asia-Pacific (Macau) International Montessori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11樓Q。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團結與聯絡亞洲、太平洋地區和世界各地、從事蒙特梭利教育專業人士,共同研究和交流本專業的教育理論技術知識,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其事業發展。

(2)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蒙特梭利教育學術交流與培訓活動。

(3)為會員提供蒙特梭利教育培訓、講座、蒙特梭利教具等理論知識與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4)推廣蒙特梭利教育及家庭教育。

(5)協助學校、幼稚園、教育機構等設立蒙特梭利教室及提供培訓、教學。

(6)出版各類蒙特梭利教育、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及社群發展之相關作品。

(7)舉辦蒙特梭利幼兒教育及發展之相關教學活動。

(8)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本專業的有關問題。

(9)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條——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亞太區各國與各地區,從事蒙特梭利教育人士、蒙特梭利教育發表文章者、蒙特梭利教育專家或技術人士,對本專業有研究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1)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七條——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第八條——會員權利與職責:

(1)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任本會職務;

(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福利;

(3)會員應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未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九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

(2)依期繳納會員費;

(3)盡力設法提高本會聲譽及推進會務。

第十條——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欠繳會員費或年費;

(2)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壞本會聲譽或損害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個組織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者入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召開須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出於正當目的提出,可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和秘書若干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由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2)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4)討論與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人、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

(1)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每年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領導本會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

(3)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的職責:

(1)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3)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之入會基金及會員費,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第二十三條——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屬機構

第二十六條——根據社會及本會發展需要可增設分會及附屬機構:蒙特梭利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學前教育、研究、培訓、發展、訊息及開發中心等。

第二十七條——附屬機構的宗旨為會員提供蒙特梭利教育理論知識與設備、新產品、訊息及發展動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八條——附屬機構設內部組織章程。

第二十九條——成立雜誌社出版專業與科普雜誌刊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及蓋本會公章有效。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對蒙特梭利教育有貢獻的世界各地蒙特梭利教育教授、學者、專家與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七章

本會責任之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會得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得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均按照亞太區(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第八章

會徽

第三十五條——本會可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育賢會

Associação de Iok I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5。

育賢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育賢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ok In”;英文名稱為“Iok I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文第士街3-C號漢益大廈地下H鋪。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教育理念,關注幼兒、小學、中學、大學、特殊教育等正規教育及回歸、家庭、社區等持續教育,於有需要時,申請開辦前述之某類教育機構;

(2)本會工作理念,關注對幼兒、兒童、青少年、成人、長者、特殊教育人士及傷殘人士的社會服務;於有需要時,申請開辦前述之某類社會服務;

(3)與本澳及國際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研究、討論考察及交流有關教育暨社會服務專題,旨在提高教育及社會服務之質素;

(4)與其他機構或學校合作,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5)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本專業的有關問題;

(6)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

第四條——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凡年滿廿一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一般會員;而榮譽會員需要經會員大會的絕對多數同意通過,每員一票,如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條——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1)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七條——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第八條——會員權利與職責:

(1)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任本會職務;

(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福利;

(3)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4)榮譽會員在會員大會不享有投票權,亦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會員應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未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九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

(2)依期繳納會員費;

(3)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4)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欠繳會員費或年費;

(2)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壞本會聲譽或損害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個組織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者入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召開須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出於正當目的提出,可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和秘書若干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由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2)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4)討論與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人、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

(1)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每年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領導本會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

(3)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的職責:

(1)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3)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之入會基金及會費,社會人士、團體、企業等機構之捐贈及政府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二十三條——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及蓋本會公章有效。

第二十八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之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六章

本會責任之承擔

第三十條——本會得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得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均按照育賢會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第七章

會徽

第三十一條——本會可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芯片集成電路及軟件產業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Circuito Integrado e Indústria de Softwar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3。

澳門芯片集成電路及軟件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1. 中文名稱:澳門芯片集成電路及軟件產業促進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Circuito Integrado e Indústria de Software de Macau。

3. 英文名稱:Macao Integrated Circuit and Software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關注並促進芯片集成電路及軟件產業的發展,令澳門高新科技領域引入更多人才、技術、商業配套等元素,從而助力澳門經濟結構多元化,促進澳門在芯片集成電路及軟件產業各方面的升級。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長安街9號鏡同大廈地下E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及具本澳或本澳以外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或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退會:

會員如決定退會,必須提前一個月或以上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須清繳所欠的各種款項,所繳的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凡年滿十八歲之會員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3.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倘召集會員時間已屆而不足上述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無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為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3.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決議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理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會長職權如下:

(1)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發展會務。

6. 副會長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7.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8.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議決,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議決,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

3. 團體或個人贊助和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永青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1。

永青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永青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永青。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便於球會管理,促進球會健康發展,維護會員利益,特製定此章程。

宗旨:健康、娛樂、友情、切磋、交流。以球會友。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崇尚道德規範和禮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利拉街181號花城利圖大廈31樓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藝文推廣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大灣區藝文推廣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藝文推廣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Arts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大灣區和澳門之間在教育、藝術和文化領域的民間交流、研究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0-C號新興大廈地下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會章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青年澳門體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大灣區青年澳門體育文化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大灣區青年澳門體育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粵港澳大灣區概念為基礎,集中在粵澳的體育界青年,通過體育運動,促進粵澳兩地體育文化交流、和諧共融。積極配合國家發展政策,重視大灣區青年之成長,以此凝聚喜愛體育運動青年共同發揮互動、互助及互補的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路環客商街5號,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搬遷到澳門任何地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直播文化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及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之“2020年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內,編號為2,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粵港澳直播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直播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ansmissão Directa de Cultura de Guangdong,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Live Streaming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網絡直播與短視頻行為規範,扎根於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的內容屬性,積極開展行業互動與交流合作,推動產品創意營銷新模式,推進粵港澳網絡直播與短視頻行業更加安全、健康、成熟地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光輝商業中心14樓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對電商和直播文化有支持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必須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繳交會費的義務;

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

2.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名譽會長和顧問

理事會可按本會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活動的各種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處理。

澳門,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鄧永恆Tang Weng 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直播人才培訓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及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之“2020年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內,編號為3,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直播人才培訓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直播人才培訓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Transmissão Directa para Formação de Talent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ive Streaming Talents Train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於培養網絡直播與短視頻的專業人才,積極開展行業互動與交流合作,推動直播在澳門的發展,引進產品創意營銷新模式,為推進澳門網絡直播與短視頻行業更加安全、健康、成熟地發展提供專業領域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光輝商業中心14樓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對直播文化有支持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必須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繳交會費的義務;

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

2.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 理事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名譽會長和顧問

理事會可按本會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活動的各種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 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

附則

一、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三、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處理。

澳門,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鄧永恆Tang Weng 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電商行業發展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及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員之“2020年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組內,編號為4,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商行業發展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商行業發展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onic Commerce Industry Development Commerci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電子商務行為規範,積極開展行業互動與交流合作,推動產品創意營銷新模式,推動澳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透過科技電子融合互聯網模式把業務拓展至國內及國際市場,並促使澳門電商能更加安全、健康、成熟地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光輝商業中心14樓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對電商行業有支持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3.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必須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繳交會費的義務;

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稱,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

2.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名譽會長和顧問

理事會可按本會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活動的各種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處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鄧永恆Tang Weng Ha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智耆之友協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3/2020。

澳門智耆之友協進會

章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路514號美蓮大廈第二座閣樓A-MZ,倘認為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整條刪除。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醫療工作者協會

Associação dos Provedores de Cuidados em Saúde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發展基本原則

會員類別為個人會員和機構會員,個人會員再細分為普通會員、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組織發展會員者為協會理事會。

第四條——會員入會條件

一、普通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通知成為個人會員。

1.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包括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

2. 已經通過住院醫師培訓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醫務人員;

3.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

4. 醫科、藥劑、生物科技學界的專家學者;

5. 已經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質的鄉村醫生;

6. 單位會員中凡符合會員條件者;

7. 取得“註冊營養師”、“營養指導員”、“健康管理師”等資格認證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

8. 具有護理專業畢業證書並已取得註冊護士資格者。

二、功能會員

凡具備本協會普通會員資格超過5年並連續5年出席周年大會的會員,均可向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核後,成為功能會員。

三、榮譽顧問

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貢獻並支援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四、機構會員

凡承認《章程》,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在大灣區開設的醫療機構、組織或團體,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機構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各機構會員可委任兩名人士為其機構的「正式代表」;

2.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普通會員和榮譽顧問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做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 所有會員均可自願提出退會。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本會會員須同意遵守協會章則,明白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出於自願及全部正確無訛,並且同意本會向有關方面核實資料。申請獲接納後,本組織可持有儲存及適當使用該等資料;

2. 執行協會決議;

3. 遵守醫療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協會的行為規範和道德準則,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4. 積極參與協會指派的工作和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5. 接受協會對其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6. 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的發展與審批

1. 普通會員:普通會員需由本人申請,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士,填寫統一的《普通會員申請登記表》,經理事會審批後,統一編碼成為正式會員;

2. 功能會員: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普通會員,均可填寫《功能會員申請登記表》,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功能會員;

3. 功能會員可按協會發展需要成立不同的功能小組,例如病友小組、醫學生小組等,以招募社會上有志之士成為小組內的義工共同建設及服務大灣區。凡符合特定小組的指定資格的人士,均可填寫統一的《功能小組義工申請登記表》,經理事會審批後,統一編碼成為小組義工;

4. 機構會員: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機構,填寫統一的《機構會員申請登記表》,經理事會審批後,統一編碼成為機構會員;

5. 榮譽顧問: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並支援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協會榮譽會員申請手續。

第八條——會費的繳納、管理及使用

機構會員、普通會員、功能會員及功能小組成員每年繳納一次;

榮譽顧問免繳會費。

第九條——會費的使用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資訊化服務平臺建設;會員的學術交流、培訓教育和醫學科普教育、宣傳工作;會員活動和獎勵;有關會員的活動等開支。

第十條——會費標準

澳門地區的普通會員、功能會員及功能小組成員會費為澳門幣100元/年;

澳門以外的大灣區地區的普通會員、功能會員及功能小組成員會費為人民幣300元/年;

澳門地區的機構會員會費為澳門幣10,000元/年;

澳門以外的大灣區地區的機構會員會費為人民幣2,000-20,000元/年(依據機構會員的經營規模而定);

年費於每年壹月繳交。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終止及喪失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

凡拖欠年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凡觸犯刑律、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細則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會員證書自動註銷。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任何會員大會會議以不少於功能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功能會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每個決議案必須經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方為有效。若出席會員大會會議的人數少於功能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時,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若第二次召集三十分鐘後出席的人數仍少於功能會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是次會員大會會議無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各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功能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組織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及慈善團體等贊助,本會得因應需要,調整入會費及每年年費。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演藝娛樂設備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quipamentos de Exibição, Arte 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演藝娛樂設備商會

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一街71號宏泰工業大廈1座1A。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推廣及提高本澳娛樂及文創演出的專業設備支援及技術發展水平;

b)提升業界水準和職業操守,發掘和提𢹂優秀業界從業員,鼓勵交流;

c)廣泛開展學術活動,促進亞太地區燈光音響產業的發展與繁榮;

d)為所在國家和地區演藝娛樂設備行業的規劃發展提供設計、諮詢和幫助,提升當地演藝娛樂產業的發展;

e)保障本澳從事相關行業的商號及真正對相關行業及社會有貢獻的投資者。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從事演藝娛樂設備行業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會員入會需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3. 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號法定負責人,該負責人須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且該商號母公司或其實際資金投資均來源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

4. 刪除。

5. 刪除。

6. 刪除。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任。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不超過兩名副主席及一名大會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不少於總數20%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有關本會之解散及章程修改決議,必須分別由全體會員及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投票贊成通過。

4. 刪除。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b)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刪除。

d)刪除。

e)刪除。

f)刪除。

2. 刪除。

3. 刪除。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東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以聯絡鄉親,舉辦福利,維繫鄉誼,服務鄉梓,推進廣府文化的傳承以及廣府文化在海內外的傳播為宗旨;

2.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歐國際工商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e Comércio China-Europ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會員資格

a)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全資格會員,和附屬會員。

b)從事合法經營並達到相當規模之個人,企業(公司),合夥公司,社會團體,不論國籍和註冊地,均可符合成為會員資格。

c)名譽會員為本會特邀之知名企業或團體,參與各類活動但不參與社團日常運作。

d)全資格會員為合資格之各行業團體及個人,具有選舉及被選之權利。

e)附屬會員,被定義為不符合全資格會員之類別。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附屬會員滿三年及每年出席不少於兩次重大活動者可選擇轉為全資格會員。

f)所有會員必須由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拯溺會

Clube de Nadadores-Salvadore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拯溺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拯溺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Nadadores-Salv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ife Saving Club”,拼音名稱為“Ou Mun Chêng Nêk Vui”。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水上運動推廣安全知識,發展水上拯溺和急救培訓,從而全面普及水上安全知識,參與有需要之非牟利團體協助救生義務工作。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8號D地下。

第四條——入會手續: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理事會同意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有權出席、聆聽、討論、表決及建議會員大會之權利。

三、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參加之一切體育活動,並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會員有遵守每年繳交會費之義務。

三、支持和參與本會之有關活動。

四、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批准,不能以本會的名義舉辦或參加各種海上安全拯救、不能發表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論及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撤銷會籍:會員如不履行本會的義務,經理事會過半數贊成,有權撤銷其會籍。

第八條——退會:本會會員可以自由退會。

第九條——理事會:本會理事會為日常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負責監督日常工作,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五、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第十三條——經費:徵收會員會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

第十四條——解釋及修改會章:

一、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進行。

三、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大會,在第一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半數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如法定人數不足,經過最少十日後,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舉行會議和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安全協會

Associação da Segurança na Construçã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郵青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郵青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郵青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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