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3

版數:

209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達潮”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1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3

    版數:

    20960-2096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20/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3

    版數:

    2096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法規:

    第1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23

    版數:

    20961-2096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信號採集監測與分析處理系統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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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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