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通 告

(招聘編號:Rec03/2019)

茲公佈,立法會輔助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會輔助部門定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四日為參加上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二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其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張貼於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地下。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後的第54/GM/97號批示,以及按照財政局第003/DAIJ/DIFP/2019號傳閱公函附件一的格式,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現公佈二零二零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陳雅婷  27/10/2020 $ 6,837.5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0”實習津貼。 
黃鏡源  27/10/2020 $ 7,20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0”實習津貼。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劉季良 7411XXXX 73.46  
2.º 龍擎峰 5173XXXX 71.77  
3.º 趙承恩 1242XXXX 70.24  
4.º 黃康寧 7442XXXX 69.69  
5.º 周挺發 5117XXXX 69.27  
6.º 羅俊強 7366XXXX 68.83  
7.º 李建輝 1351XXXX 64.79  
8.º 何敏慧 5148XXXX 64.31  
9.º 葉家明 5198XXXX 64.05  
10.º 馮艷如 5200XXXX 63.63 a)
11.º 施明亮 5160XXXX 63.63 a)
12.º 朱耀文 5109XXXX 62.97  
13.º 戴天就 5173XXXX 62.90  
14.º 伍漢強 5089XXXX 62.55  
15.º 陳志美 5171XXXX 62.20  
16.º 黃鴻儒 1414XXXX 61.92  
17.º 鄭潤財 5146XXXX 61.83  
18.º 徐秉誠 5135XXXX 61.41  
19.º 麥錦卓 5106XXXX 60.27  
20.º 梁偉棋 5164XXXX 59.77  
21.º 陳嘉興 1241XXXX 58.70  
22.º 鄭澤泓 5161XXXX 56.15  
23.º 羅逸豪 1238XXXX 55.98  

備註(合格的投考人):

a)得分相同,按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優先排序。

被除名的投考人:

姓名   備註
陳日欣 7397XXXX b)
陳偉基 5163XXXX b)
鄭烱晉 5173XXXX b)
方逸鏗 5186XXXX b)
許松濤 1253XXXX b)
許海波 1325XXXX b)
楊健偉 5191XXXX b)
高泉盛 1511XXXX b)
梁華坤 7382XXXX b)
盧志明 5117XXXX b)
吳家傑 5167XXXX b)
蘇奕欽 1330XXXX b)
溫俊敏 5121XXXX b)
黃冠豪 1352XXXX b)
黃雅鳳 1330XXXX b)
胡俊鴻 5210XXXX b)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b)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唐偉良

正選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錦超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迪昕


市 政 署

公 告

第21/DGF/2020號公開諮詢

為市政署轄下地點設置自助飲品/食品販賣機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市政署轄下地點設置自助飲品/食品販賣機”進行公開諮詢。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諮詢章程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競投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仟圓正($5,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是次公開諮詢之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經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的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以供在辦公時間內查閱(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www.cfjj.gov.mo以供瀏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通 告

第六屆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

司法官團編制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

茲公佈,因應委員的告知並按照第六屆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典試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宣告存在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及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馬翊須迴避的情況,並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先後批准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及中級法院法官何偉寧提出的自行迴避申請,上述各人均為經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的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典試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

教學委員會主席及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常設成員: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 鄭渭茵;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張少雄;

第一審法院院長 姚頴珊。

非常設成員:

中級法院法官 唐曉峰;

檢察院主任檢察官 黎裕豪。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財 政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孔繁婷,申請本局前確定委任人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許志國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二零年七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06,698,523.50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代組長 黃小芬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譚麗霞

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25/2020-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訂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的保險項目:

—— (人身及工作)意外;
—— 疾病(短期保險);
—— 車輛;
—— 鐵路車輛;
—— 航空器;
—— 船舶;
—— 貨運;
—— 火災及自然現象;
—— 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 汽車民事責任;
—— 航空器民事責任;
—— 船舶民事責任;
—— 一般民事責任;
—— 信用(商業風險);
—— 保證;
—— 各種財務損失;
—— 法律保護。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第026/2020-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訂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的保險項目:

——(人身及工作)意外;
——疾病(短期保險);
——車輛;
——航空器;
——船舶;
——貨運;
——火災及自然現象;
——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汽車民事責任;
——航空器民事責任;
——一般民事責任;
——保證;
——各種財務損失;
——法律保護。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第027/2020-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忠誠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訂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忠誠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的保險項目:

——(人身及工作)意外;
——疾病(短期保險);
——車輛;
——航空器;
——船舶;
——貨運;
——火災及自然現象;
——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汽車民事責任;
——航空器民事責任;
——一般民事責任;
——保證;
——各種財務損失;
——法律保護。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第028/2020-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巴郡保險公司”——重新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訂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巴郡保險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的保險項目:

——(人身及工作)意外;
——疾病(短期保險);
——貨運;
——火災及自然現象;
——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一般民事責任;
——保證;
——各種財務損失;
——法律保護。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處罰決定之公示通告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羅炳勁(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編號:EE089xxxx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20000104283X)提起第016/2020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至六月十七日期間,在未經許可以下,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在澳門從事向第三人批給貸款的金融業務,故違反了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現以告示方式,通知被訴人,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使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力,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第213/2020-CA號建議書上就載有本決定理據的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的第856/CA號決議作出批示,在違法行為程序結束時,向上述被訴人科處$100,000.00(十萬澳門元)的罰款,以及於兩份本澳報章上公佈科處罰款的附加制裁。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被訴人可自告示刊登之日起計十五日內,就處罰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

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得於告示刊登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就上述決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以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處罰決定,得於告示刊登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倘沒有就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及

違法者應自處罰之決定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到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號A東曦閣地下(澳門金融學會旁)的澳門金融管理局出納處繳交罰款(正常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四9:00至13:00及14:30至17:45,星期五9:00至13:00及14:30至17:30)。倘逾期不繳,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本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李可欣

委員:黃立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名 單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之警長升級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最後分數 排名
副警長 165980 黃佑麗 9.5 1
" 240960 梁東芳 9.4 2
" 107910 黃雪紅 9.4 3
" 161940 霍金鳳 9.4 4
" 330920 梁冬花 9.4 5
" 104951 謝建東 9.4 6
" 199961 廖鏡祺 9.4 7
" 218941 陳兆海 9.4 8
" 326930 庄桂林 9.4 9
" 116941 樓小龍 9.3 10
" 294971 甘敏兒 9.3 11
" 145961 彭志強 9.3 12
" 180920 黃健好 9.2 13
" 364921 林志豪 9.2 14
" 200951 戴兆賢 9.2 15
" 144951 譚德亮 9.2 16
" 301921 潘敬鐮 9.2 17
" 289931 鄺偉明 9.2 18
" 236971 吳榮彬 9.2 19
" 173920 梁翠碧 9.1 20
" 113941 李國雄 9.1 21
" 141951 梁炳峰 9.1 22
" 242971 鄭少波 9.1 23
" 129961 周磊洋 9.1 24
" 220971 梁子康 9.1 25
" 250960 鄭儉慶 9.1 26
" 262961 李志強 9.1 27
" 253971 鄭建邦 9.0 28
" 220930 李少冰 9.0 29
" 298951 麥雄添 9.0 30
" 247971 梁益雄 9.0 31
" 105001 周健龍 9.0 32
" 384921 羅禮鵬 9.0 33
" 236921 李敬養 8.9 34
" 168971 鄭浩剛 8.9 35
" 165940 謝美琼 8.6 36
" 239960 周樹清 8.5 37
" 165961 伍嘉輝 8.5 38
" 207981 杜穎恆 8.5 39

音樂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最後分數 排名
副警長 216983 李榕渭 8.4 1
" 271083 陳倩盈 8.1 2
" 156093 鄭毓皓 8.0 3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編號 姓名 被淘汰項目
副警長 262971 謝春暖 j)
" 115941 鄧國偉 j)
" 235951 趙敏盛 j)
" 146931 吳明兒 b)
" 133910 佘婉芬 f)
" 220941 區達洪 j)
" 157911 劉志鴻 a)
" 118921 鄭超偉 a)
" 196941 徐志文 j)
" 267971 曾國靜 j)
" 112951 鄭偉強 j)
" 256951 劉彥良 j)
" 178951 郭偉建 j)
" 260961 鄭華輝 j)
" 133931 秦子祥 a)
" 322930 布月明 j)
" 187941 黃家峰 a)
" 208941 趙敏泳 a)
" 101001 廖榮祖 j)
" 272931 鍾錦進 h)
" 221961 楊華雄 j)
" 166940 梁美珍 g)
" 191941 黃國㐵 a)
" 143961 鍾偉光 b)
" 243971 李錦添 j)
" 109941 呂國樑 j)
" 276951 葉浩坤 j)
" 270971 陳文輝 j)

被淘汰項目:

a)跨牆;

b)跳遠;

c)橫樑;

d)引體上升;

e)仰臥起坐(腹部測試);

f)掌上壓;

g)跳高;

h)80公尺;

i)“谷巴”測試;

j)放棄;

k)沒有參加體能測試。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警司 容仕培

委員:警司 紀華錨

副警司 蘇得勝

通 告

批示:47/CPSP/2020P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88/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09960,伍素萍,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2),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3),一、(二)(4),一、(三)(2),一、(三)(5),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二)(4)批准在治安警察局內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的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 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第30/CPSP/2020P號批示。

五. 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九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梁穎冬 69.69
2.º 溫柳寧 69.00
3.º 張健康 68.74
4.º 林雪環 67.90
5.º 施艷紅 67.20
6.º 呂永新 66.57
7.º 岑海珊 65.87
8.º 鄭志豪 65.54
9.º 何浩揚 64.66

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堅雄

委員:廳長 趙德欽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孫錦輝

公 告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十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通 告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

一、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 投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d)具備任職能力;

e)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三、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報名,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 倘投考人具有職業補充培訓課程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應遞交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d)及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職務內容

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之主要工作:

a)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b)審核檢驗方法及結果,並確保鑑定結論準確無誤;

c)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d)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e)重大或疑難案件犯罪現場勘查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分析工作;

f)研發新技術和引進使用新的儀器、設備;

g)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h) 推行信息化管理工作;

i) 培訓法證範疇的人員;

j)在技術層面指導法證技術員的工作;

k)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l)按上級安排有需要時提供輪值工作。

五、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二之薪俸索引表之4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二,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44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六、 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參加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的實習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
——心理評估;
——甄選面試。

七、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的專門知識。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八、實習

實習為期至少一年,包括理論培訓及為期至少八個月的實踐培訓兩個階段。

理論培訓的共同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論;

(三)刑法訴訟法概論;

(四)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刑事偵查;

(六)職業道德。

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尚包括下列學科:

(一)進階電腦法理鑑證;

(二)應用程式電腦法理鑑證;

(三)進階流動電話設備法理鑑證;

(四)進階網絡及資訊安全;

(五)互聯網及網絡法理鑑證;

(六)有關電腦及網絡犯罪的法規;

(七)報告書製作。

實習將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一屆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的實習規章》進行。

參加實習的實習員的最後名次,按理論培訓及實踐培訓兩個階段中取得評分的算術平均數定出,該平均數以0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九、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10%;

第三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40%。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參加實習。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十、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一、 考試範圍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8/2018號法律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4 司法警察局法規:

­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

11.5 第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11.6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11.7 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11.8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1.9 電腦及流動設備法理鑑證的相關知識;

11.10 電腦法理鑑證檢驗工具(包括電腦軟件及硬件)及其使用的知識;

11.11 網絡及電腦犯罪趨勢及相關的知識;

11.12 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及暗網的運作原理、各項通訊協議及技術;

11.13 網絡及資訊安全的知識;

11.14 電腦網絡的設置、管理及設備應用的知識;

11.15 操作系統、數據庫、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知識;

11.16 編寫電子證據範疇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十二、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十三、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五)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陳思晶

正選委員:處長 龍漢威

代處長 何永堅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嘉健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八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二、投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又或該等範疇的高等專科學位;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三、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報名,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d)倘投考人具有職業補充培訓課程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應遞交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d)及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職務內容

二等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之主要工作:

a)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b)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c)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d)協助重大或疑難案件的犯罪現場勘查和取證工作;

e)維護儀器設備;

f)確保和維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作;

g)負責保存檢材及樣本,並確保其安全、完整及保密;

h)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i)按上級安排有需要時提供輪值工作。

五、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三之薪俸索引表之3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三,實習法證技術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36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六、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參加實習法證技術員的實習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
——心理評估;
——甄選面試。

七、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的專門知識。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八、實習

實習為期至少一年,包括理論培訓及為期至少八個月的實踐培訓兩個階段。

理論培訓的共同教學內容應包括下列學科:

(一)憲法及基本法;

(二)刑法概論;

(三)刑法訴訟法概論;

(四)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刑事偵查;

(六)職業道德。

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尚包括下列學科:

(一)基礎電腦法理鑑證;

(二)基礎流動電話設備法理鑑證;

(三)基礎網絡及資訊安全;

(四)網絡犯罪偵查;

(五)網絡監察及風險評估;

(六)有關電腦及網絡犯罪的法規;

(七)報告書製作。

實習將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一屆實習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的實習規章》進行。

參加實習的實習員的最後名次,按理論培訓及實踐培訓兩個階段中取得評分的算術平均數定出,該平均數以0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九、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10%;

第三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40%。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參加實習。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十、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十一、考試範圍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8/2018號法律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4 司法警察局法規:

­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

11.5 第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11.6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11.7 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11.8 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1.9 電腦及流動設備法理鑑證的相關知識;

11.10 網絡及電腦犯罪趨勢及相關的知識;

11.11 互聯網的運作原理、各項通訊協議及技術;

11.12 網絡及資訊安全的知識;

11.13 電腦網絡的設置、管理及設備應用的知識;

11.14 操作系統、數據庫的知識;

11.15 數碼監控系統(CCTV)操作、管理及其儲存技術相關知識;

11.16 編寫電子證據範疇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十二、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十三、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五)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廳長 陳思晶

正選委員:處長 龍漢威

代處長 何永堅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嘉健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2019/I05/AP/TS)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懲教管理局填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應用軟件開發)兩個職缺

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應用軟件開發)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茲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黃錦富 1249XXXX 67.00
2.º 楊健偉 5191XXXX 66.09
3.º 楊智猛 5110XXXX 65.45
4.º 黃桂明 5146XXXX 64.86
5.º 陳偉業 5182XXXX 64.44
6.º 古晉東 1230XXXX 62.81
7.º 林慕貞 1440XXXX 61.63
8.º 簡煒龍 5194XXXX 61.45
9.º 梁偉棋 5164XXXX 61.44
10.º 李錦秀 5131XXXX 60.79
11.º 吳毅發 5202XXXX 60.32
12.º 葉家明 5198XXXX 59.37
13.º 陳日欣 7397XXXX 58.93
14.º 陳詠豪 5149XXXX 57.91
15.º 馮紹恆 1229XXXX 57.15
16.º 高泉盛 1511XXXX 55.23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吳寶雄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峻晞

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消 防 局

通 告

第18/CB/2020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9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副局長鄺逸富副消防總監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簽署計算及結算消防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對所有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擔任消防局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基於沒有符合資格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6/P/20號《向衛生局提供冷凍倉庫託管服務及冷凍車運輸服務》之公開招標予以消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5019/01-T)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衛生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19/TDT/FAR/2020)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24/SS/2020號批示

鑑於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只有獲發出執照後方允許從事適用該法規的職業及業務,而執照批給程序則旨在審查是否符合從事職業或業務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鑑於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只當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內的設施及設備具備從事業務所需的適當條件,方可許可其開業及運作;

同時也鑑於衛生局具職權訂定設施及設備的規則,以便其等能符合在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內執業所必需的條件;

衛生局局長行使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指引》,該指引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本指引適用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執業場所的執照申請人。

三、上款所指的申請人在申請發出執照及申請進行設施檢查時,應向衛生局遞交由衛生局訂定和提供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及《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檢查申請》。

四、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附件

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指引

I. 標的及範圍

一、本指引訂定在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中應遵守的規則和條件,包括在申請批給執照時,申請人應遞交的文件。

二、本指引適用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執業場所的執照申請人。

II. 組成執照申請應有的文件

一、在申請發出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時,申請人應向衛生局遞交以下文件:

(一)《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表格,填妥第(I)項“基本資料”和第(II)項“技術性審議用圖則資料”;

(二)致衛生局局長的執照批給申請書;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四)場所之項目,包括指明開設場所所要達到之目的、標明在場所內將開展之業務及用於場所運作之資源以及執行該項目之活動計劃;

(五)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如為法人,則遞交有效期為最近三個月的申請實體的設立文件的認證繕本、相關法人章程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副本;

(六)由指定擔任場所技術指導職務的人士所作的接納聲明書;

(七)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查屋紙)書面報告或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下稱"工務局");

(八)醫療廣告申請書;

(九)廣告/招牌草圖;

(十)執行場所技術指導職務、提供衛生護理服務或執行輔助技術職務的醫療人員及技術人員名單;

(十一)醫生診症時間表;

(十二)用於場所設施的設計圖和設施及設備的敘述備忘;

(十三)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十四)支付執照批給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二、申請人可豁免遞交上款(五)項及(七)項所規定的文件,倘分別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及場所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

三、倘申請人擔任場所技術指導,則豁免遞交第一款(六)項所指的聲明書。

四、第一款(九)項所指的文件可採用電腦打印或手繪方式;如採用後者,所展示之文字應以正楷書寫,且清晰可辨。

五、為適用第一款(十)項及(十一)項的規定,申請人應向衛生局提供至少兩名工作人員的資料,其餘人員的資料則可於該局指定限期內提交。

六、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應按1:50或1:100的比例繪製,並應明示所使用的比例,以及遞交相關PDF格式的檔案。

七、申請人可在接獲衛生局許可開業通知書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該局遞交第一款(十三)項所指的文件。

八、如申請不獲批准或執照批給卷宗歸檔,已繳付費用不獲退還。

III. 文件審查及場所設置通知

一、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由衛生局進行審查。

二、場所設置許可由衛生局通知符合執照批給要件的申請人,設置期為六個月。

三、申請人可向衛生局局長提出申請將上款所指的期限延長,以事實為依據對場所設置的延誤作說明理由,並指出擬延長之期限。

IV. 場所設施檢查申請

一、在衛生局批准的場所設置期限屆滿前,利害關係人應申請對場所設施進行檢查。

二、場所設施檢查申請應附同經填妥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及《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檢查申請》。

三、倘無需對已向衛生局遞交的資料作出補充或修改,申請人獲豁免填寫《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表格第(I)項“基本資料”和第(II)項“技術性審議用圖則資料”。

四、對於實用面積等於或少於120平方米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設施檢查申請,倘其工程不涉及變更單位用途、面積或樓宇結構,亦不影響單位內倘有消防系統的正常運作,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巿建築總規章》第三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申請人應向衛生局遞交以下文件:

(一)工務局核准的「非家居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通知」申請書(R2);

(二)按1:50或1:100比例繪製的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並明示所使用的比例;

(三)場所設施及設備的敘述備忘。

五、實用面積多於120平方米,或工程涉及變更單位用途、面積或樓宇結構,或影響單位內倘有的消防系統正常運作的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檢查申請,申請人應向衛生局遞交相關“場所設施及設備的敘述備忘"的文件,以及由工務局發出的下述文件:

(一)工程竣工:

(1)工程計劃申請的核准公函副本;

(2)按1:100比例繪製並經工務局核准及蓋印的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

(3)工程竣工通知(N1);

(4)收據副本。

(二)更改工程:

(1)更改工程(修改)計劃申請的核准公函副本;

(2)按1:100比例繪製並經工務局核准及蓋印的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

(3)已繳稅項收據副本。

六、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檢查申請的申請人應向衛生局遞交相關場所圖則及設施和設備的敘述備忘的PDF格式的檔案。

V. 設施檢查

一、衛生局於接到上款所指的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檢查,並編制報告書。

二、如設施有缺陷或不足,申請人將被通知於指定限期內作出彌補或補充;倘於限期屆滿仍未作出,設置許可即失效且執照批給卷宗作歸檔處理。

三、彌補缺陷及補充不足須重新接受檢查,按上款規定在指定期限屆滿時進行。

四、場所設置因申請人的過錯而未於指定期限內進行,卷宗作歸檔處理。

VI. 執照的批給

一、倘檢查報告書對場所設置持正面意見,衛生局將通知申請人其執照申請獲批准。

二、自接獲衛生局發出的衛生護理服務開業許可通知書翌日起計十五日內,申請人應前往衛生局:

(一)繳付相當於執照批給費用百分之五十的餘款;

(二)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倘仍未遞交。

三、批給執照的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且載明獲批給實體的姓名或名稱、居所或住所、場所名稱、營運地點、許可業務及執照編號。


文 化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基於公共利益,故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003/IC-DGBP/2020號《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21至2023年度報紙》及第0004/IC-DGBP/2020號《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21至2023年度期刊》之公開招標不作判給。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旅 遊 局

通 告

茲公佈,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旅遊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1/SAF/2020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第02/SG/2019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人事處處長賴建雄,在人事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還轉授予人事處處長賴建雄,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二)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三)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行政及財政部部長 林英傑

第01/SGDC/2020號批示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第03/SG/2019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代處長李詠儀,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趙家威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十一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起止點周邊路網建造工程——北安區連接線」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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