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跆拳道俱樂部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0/2020。

澳門跆拳道俱樂部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跆拳道俱樂部”,中文簡稱為“澳跆俱樂部”,英文名稱為“Macau Taekwondo Club”,為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跆拳道運動,同時參與官方或民間的比賽。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2樓B-2,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會員分以下兩類: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 。

第三條——凡對跆拳道感興趣者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四條——普通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五條——普通會員的義務:

1.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 遵守章程的規定;

3. 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

4. 繳交會費。

第六條——名譽會員是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由理事會授予的 。

第七條——名譽會員的權力:

1. 參加本會活動;

2. 豁免繳交會費。

第八條——名譽會員的義務;

1. 維護本會的信譽;

2. 遵守章程的規定。

第九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是由會員以無記名方式投票,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過半數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會員的過半數票,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4.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

b)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成票;

c)對本會章程作出解釋;

d)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e)根據理事會具說明理由的提名,通過及宣佈名譽會員;

f)審議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務各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成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3. 理事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

4.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共同選出一名代表可對外代表本會;

b)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c)議決本會名譽會長、技術顧問及法律顧問之事宜;

d)審批會員的申請及取消會員資格事宜;

e)議訂本會各項費用的金額;

第十三條——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3. 上條第3款規定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監事會會議。

4.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影響上條第2款之規定;

c)查核賬目及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四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六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西青年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1/2020。

澳門山西青年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西青年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Shanxi de Macau”;

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hanxi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培育澳門青年,重視價值和個人成長,引導他們透過山西豐厚的歷史文化資源認識中華文化,增強民族、文化自信,建立自強不息、互助互愛、立己達人的價值觀。推廣及促進澳門青年與山西以至海外青年的交流,支持祖國和平統一。增進愛中國、愛澳門的青年人士的相互瞭解和友誼,廣泛團結澳門各界青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八座地下DA。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等義務。

(三)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且永不錄用,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本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之權利。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享有發言權及出席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3)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4)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事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怡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

澳門怡樂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徽、會址、會員資格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怡樂會;

英文名稱:Macao Joy & Che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JCA。

第二條——會徽

本會會徽圖案: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涼水街2A福銘大廈二樓B。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精神病人家屬、或有志參與精神康復及倡導事業之熱心人士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宗旨

本會是精神病患者家屬的組織,目的是加深社會對精神病者及其家屬的正確認識與理解。加強精神病患者家屬及康復者的聯系,從而達到互助互勉之目的。推動社會給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的應有支援。

第三章

使命

第六條——使命

1. 維護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

2. 推廣精神健康概念,使全民認識精神病的成因及初期徵狀,以作出預防或盡早接受治療,以減輕社會對此病的醫療開支。

3. 為精神病患者家屬及康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

4. 提高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質素,包括有尊嚴及不被歧視的優質醫療服務;並在就業、社交及社會參與各方面得到重視。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組織,每年舉行一次,通過財務年報,下年度財政預算,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或修改會章等重要事項。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依法提前8天經親自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容包括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倘於約定時間15分鐘後,出席人數不足會員人數的50%,會長有權宣告是次會員大會流會。並可於1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決議均為有效。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員大會,並參與理事會工作,以上職務均不能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在理事會召開的常務聯席會議上有表決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首次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召集舉行,即場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由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運作及上述兩會之決議的執行情況;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個人名義參選,由一人一票的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各監事職位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其餘為理事。

(2)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關。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3)各理事之分工如下:

A. 理事長:一名,負責本會之整體運作,主持理事會常務聯席會議。

B. 副理事長:一名,協助理事長工作。

C. 秘書:一名,負責文書、記錄等工作。

D. 財政:一名,一切財務開支及帳目記錄。

E. 理事:若干名,負責聯絡會員、傳遞資訊、推動會務工作。

(4)理事會成員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個人名義參選,由一人一票的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3年。

(5)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最多只可以連任1次)。

第五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5. 按時繳交會費;

6. 任何會員(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根據情節輕重,經常務聯席會議決議可作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顧問

第十一條——顧問

本會可邀請各界專業人士如醫生、學者、社工、記者、政府官員、議員等為顧問,藉此增加本會實力。

第七章

活動

第十二條——活動

聚會分享,互訴心聲、邀請專家作舉辦專題講座,開展各項舒展身心的活動。亦可邀請部分康復者參加。

第八章

財務

第十三條——財務

1.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2. 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現為每年澳門幣30元,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3. 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讓會員接納通過,並向交會費者、捐助者發出收據。

4. 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政、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5. 本會經費由會員繳交會費、本會會員或熱心之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籌集所得。

第九章

解散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屆時結存之財產將會捐贈予志願團體或慈善機關。

第十章

本會之存在期限

第十五條——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十六條——1. 修改本會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以現行澳門民法典之社團法為依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民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Artístico do Pov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

澳門人民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民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Artístico do Povo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開展家國情懷、文化展演、創意設計、藝術收藏、數碼媒體、綜合能力提升等活動,促進澳門青少年成長與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海港街93-103號國際中心第三座四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米業商會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de Arroz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

澳門米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米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de Arroz de Macau”,英文名稱為“Rice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米業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促進業界在澳門及與外地的商業交流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吉慶巷(吉慶里)39號吉慶商業中心2樓,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市政署發出牌照之米業商號,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須指定一人為代表;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資方負責人或領導人員,如股東、董事、經理、高級職員等,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入會申請

任何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且經理事會批准其入會申請,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享受本會之康樂、福利等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2)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3)依期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拖欠入會基金及會費

會員拖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停止行使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先前繳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被開除會籍,有關會員先前已繳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以及出席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並有權在該等會議中發言。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會員大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所有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審核及批准理事會之會務報告以及監事會報告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以及聘用受薪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

1.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管理本會及處理日常會務。

2. 常務理事會內設總務、勞資關係、聯絡、康體、福利、財務、會籍、法律、公關、青委、婦女、廚藝研發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該等職務由理事會選出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分工負責。

3.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有權決議出售或預約出售、購買或預約購買、出租或承租本會之不動產,又或對之設定抵押或其他負擔。

第十三條——本會之代表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的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公共機構或任何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或合同時,當中包括銀行帳戶往來之簽名方式,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又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其總人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監察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帳目;

3)審核理事會之有關年度會報報告以及就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任期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名譽職位

透過常務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顧問等職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如屬首次召集之會議,須有全體會員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本會會員可透過經適當簽署之書面委託書,委託本會會員或機關據位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

第十八條——其他會議

1. 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須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可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聯席會議。倘會長缺席,則由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2. 理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3. 常務理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4. 監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倘監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5. 以上各款所規定之會議均需在有過半數機關據位人出席時,方得開會。

第十九條——通過決議之多數票

1. 除法律及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各會議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親身或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入會基金及會費

會員在入會時須繳交基金,每月須繳交會費,入會基金和會費之標準,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後通知會員執行。

第二十一條——收入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資助、捐獻或遺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如意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

澳門如意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如意慈善會」,英文名稱為「Macao Ruy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讓世界充滿愛,讓愛留存於每顆感恩的心中。

宗旨一:發展扶持澳門、國內地區音樂、舞蹈、美術等藝術教育和世界地理漫遊,其目的是為孩子們打開一扇世界之窗。

宗旨二:為內地鄉村音樂、舞蹈、美術教師、同學進行培訓。

宗旨三:創造一個環境,給貧困生一個機會,改變一種觀念,共用一個未來。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98號友誼大廈1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新生代專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l da Nova Ger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7 de Dezembro de 2020,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0, sob o n.º 9,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新生代專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新生代專業發展協會”,簡稱新專會(下稱本會)。

二、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l da Nova Geração de Macau”。

三、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New Generati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B。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性質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凝聚及團結澳門具有專業知識/專業資格/行業精英或具有突出技藝的青年專業人士,透過學習、培訓及交流提升專業水平及社會形象,同時促進青年參與社會建設及發展。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屬青年界別具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在履行申請手續後,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討論會務事宜等權利。

二、 會員有維護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促進會務發展的義務。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行要求退會,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聲明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議決,以口頭勸告、書 面譴責或開除會籍作處分。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以及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及副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但修改章程的議案必須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及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

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若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職責為執行本會章程、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務工作及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二、理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理事組成,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三、理事會內設功能部門,其組成及運作由理事會決定。各部門設正副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就會員專長和興趣,組織專題小組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十一條

秘書處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二、秘書處工作人員服務及薪酬福利制度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運作的監督,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監事組成,並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同步視像會議

一、 倘有需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在不同地方同步進行,須確保出席會議的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二、 倘有關機關擬以視像會議的方式舉行會議,召集書內須載明有關方式及參與視像會議的具體方法。

三、 理事會有權訂定各機關舉行同步視像會議的方式、條件和具體操作之規範並有權修改之。

第十四條

會務發展

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議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營或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三、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十六條

其它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按章則規定進行修改。

私人公證員 夏嘉圖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Dez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金融產業貿易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omercial de Indústria Financeira Electrón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7樓H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主席)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副會長(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藥學會

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 de Medicina Chines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營地大街64號二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Jazz Club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5 de Dezembr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7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20-B, foi alterado 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O JCM será orientado e dirigido pelos seguintes Corpos Gerente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que exercerão os seus cargos por mandatos trienais: 1.º — Assembleia Geral; 2.º — Direcção; 3.º — Conselho Fisc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Dezembro de 2020. — A Notária, Ana Soa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