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批示:
吳碧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批示:
譚嘉華及鄭秀賢——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海帆、張作文、陳秀玉、李春華、呂綺雯、余文峰、林偉倫、劉玉葉、張國基、梁敏蕊及譚少筠——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曾藝——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續期至十二月十九日。
蔣玉珠——根據《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現行文本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行政長官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為期一年。
茲聲明,行政長官辦公室徵用之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馮天瑜,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批示:
呂娜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駱健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德學——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法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警察總局局長助理羅偉業(João Augusto da Rosa)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羅偉業局長助理於1981年入職司法警察司(現司法警察局),先後擔任助理警員、首席偵查員、副督察、督察、刑事調查廳廳長;2004年被委任為司法警察局副局長;2010年3月獲委任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至今。
羅偉業局長助理服務於司法警察局三十年間,克盡職守、專業實幹,工作積極嚴謹、勇於承擔,屢次帶領同事快速、高效偵破罪案,其後轉任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憑藉其豐富的刑事偵查經驗、出色的組織協調能力、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高度的團隊合作精神,統籌各種大規模聯合打擊犯罪的警務行動,並以創新的思維,與時俱進,為特區的安保工作及行動策劃出謀獻策,助力提升執法成效,對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特區長治久安作出卓越貢獻。
基於羅偉業局長助理在40年的公職生涯中,充分展現出盡職盡責、無私奉獻的優秀公僕形象,現特藉羅偉業局長助理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張玉英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之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以下人士為本辦公室顧問:
張嫻、曾翔、梁浩賢、周棟樑、賴東生、梁佩欣、冷鐵勛、連興池及王紅,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翻譯林美儀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蕭宇培、李嘉儀及鄭佩君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梁志雄,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張正春——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續任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茲聲明,應葉慧姍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議決如下:
鄧世杰——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議決如下:
霍建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法官委員會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舉行的會議上,作出如下決議:
委員會行使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五條(五)項賦予的職權,因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法官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離職退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岑浩輝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萬曉宇——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應萬曉宇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歐陽鍵邦、葉嘉麟、何浩禎、鄭啓宏及方祺本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日、一月二十日、二月三日、二月十日及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曾冠雄(高等教育局代局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高志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盧旭池、陳瓊暉、李紅梅、陳杏妮、廖冠謙及李毅,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7588頁之本局批示摘錄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
應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尹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民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溫詠雅,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青山,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段活文,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曉慧,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青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印務局——代局長 蕭仲賢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馮若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法務公庫——代主席 梁葆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鴻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0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李美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1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劉楚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3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一等警員李偉康之遺孀潘潔玲及兒子李家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818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馬錦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始,訂定為57,657.6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何明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8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杜瑞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8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容美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1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華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0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許志國,供款人編號30164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黃炳石,供款人編號60073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譚光華,供款人編號60098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張振華,供款人編號60298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陳木坤,供款人編號60356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羅麗沙,供款人編號60790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文案Ana Cristina Trindade dos Santos,供款人編號62062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易寶容,供款人編號62561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洪子揚,供款人編號62569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楊志銘,供款人編號60068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市政署技術工人郭少娟,供款人編號60366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市政署建築工譚志華,供款人編號60367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何志良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招景耀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鄧詠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伍志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黎樂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7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劉素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林秋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秉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黎嘉駿——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潤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家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明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2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郭楊孜、蔣李俐、馬宇及瞿郁雯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首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第三位及第四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顯榮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淑美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藹盈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淑美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藹盈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與余嘉雯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高振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通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馮金鑾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業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
——彭瑋韶、黃偉基、梁家健及周智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起:
——梁志成及唐國夫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80。
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朱瑋元及姜麗嫦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袁翠珊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401080吳詠詩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第162/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c)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長 |
112970 |
李錦笑 |
1 |
副警長 |
115931 |
許程達 |
2 |
副警長 |
269951 |
黃志培 |
3 |
副警長 |
177971 |
郭寶勝 |
4 |
副警長 |
193941 |
梁志榮 |
5 |
副警長 |
115951 |
區文光 |
6 |
副警長 |
198911 |
伍餘慶 |
7 |
副警長 |
210961 |
陳偉良 |
8 |
副警長 |
244910 |
趙恆 |
9 |
副警長 |
121991 |
侯雅榮 |
10 |
副警長 |
211971 |
施偉藝 |
11 |
副警長 |
112941 |
陳志森 |
12 |
副警長 |
332961 |
王劍輝 |
13 |
副警長 |
289961 |
林康寶 |
14 |
副警長 |
273971 |
林智銘 |
15 |
副警長 |
241910 |
蘇偉楷 |
16 |
副警長 |
260910 |
林劍燈 |
17 |
副警長 |
175931 |
王少鵬 |
18 |
副警長 |
209961 |
林木通 |
19 |
副警長 |
160931 |
陸暉強 |
20 |
副警長 |
165951 |
許郁榮 |
21 |
副警長 |
123921 |
蘇元應 |
22 |
副警長 |
125910 |
李志清 |
23 |
副警長 |
109951 |
陳柏偉 |
24 |
副警長 |
287951 |
林文偉 |
25 |
副警長 |
270910 |
袁佩珊 |
26 |
副警長 |
187911 |
趙善發 |
27 |
副警長 |
254921 |
黃橋根 |
28 |
副警長 |
203941 |
關金榮 |
29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所作之第45/CPSP/2020P號批示:
鑑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2181許家俊,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且具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現根據第188/2019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及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廢止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對警員許家俊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自動被免職之第40/CPSP/2020P號批示,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起,批准上述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岑錦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五)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岑錦榮為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法學士。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莫向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五)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九)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綜合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莫向堯為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法學學士。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何永堅,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網絡安全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何永堅為司法警察局網絡安全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軟件工程學士。
專業培訓:
專業資格:
專業簡歷:
********
嘉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第164/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區長職位: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8981 |
李卓敏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1981 |
陳忠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2951 |
楊潮堅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3961 |
賴偉明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2971 |
陳遠輝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07961 |
許錦文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39951 |
黃兆恩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7971 |
黃起君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06991 |
陳海生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9941 |
陳俊文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8961 |
許藻傑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63921 |
麥懿榮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6931 |
區偉強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24951 |
潘佳蔚 |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03921 |
王志鵡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712001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5-02-0 |
32-01-01-00-00 |
原料、工場及餐廳消耗品 |
$ 109,000.00 |
||
5-02-0 |
32-01-02-00-00 |
燃料及潤滑劑 |
$ 49,000.00 |
||
5-02-0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 676,000.00 |
||
5-02-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210,000.00 |
||
5-02-0 |
32-01-10-00-00 |
禮品 |
$ 863,100.00 |
||
5-02-0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4,500.00 |
||
5-02-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50,000.00 |
||
5-02-0 |
32-02-08-02-00 |
動產 |
$ 25,000.00 |
||
5-02-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15,000.00 |
||
5-02-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2,000.00 |
||
5-02-0 |
32-02-16-00-00 |
文康活動 |
$ 124,700.00 |
||
5-02-0 |
32-02-20-01-00 |
人員 |
$ 2,000.00 |
||
5-02-0 |
32-02-20-99-00 |
其他——保險 |
$ 3,000.00 |
||
5-02-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1,900.00 |
||
5-02-0 |
32-99-00-00-00 |
其他 |
$ 1,000.00 |
||
5-02-0 |
41-02-08-00-00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 46,700.00 |
||
5-02-0 |
41-02-09-00-00 |
傢具 |
$ 10,000.00 |
||
5-02-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25,400.00 |
||
5-02-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11,300.00 |
||
總額 |
$ 1,119,800.00 |
$ 1,119,800.00 |
|||
核准依據: |
27/11/2020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馮宇冰——應其要求,中止第E-24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朱聖賢第M-22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心藥繫心綜合診療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MindMed,英文名稱為MindMed Clinic——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8樓D,持牌人為心藥繫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8樓D。
諾雅牙科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地下C座,持牌人為黃氏天成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地下C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坤霖——恢復第M-23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容志雄——應其要求,中止第M-234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卓朗牙科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ntário Cheer,英文名稱為Cheer Dent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友聯巷8-A號文興台地下B座,持牌人為朗裕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聯巷8-A號文興台地下B座。
觀樹堂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1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9樓A,持牌人為醫盧中醫綜合診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84號麗華新村第2座7樓L。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孔美容第E-012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浩中——應其要求,中止第M-221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狄方——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91。
甘榮傑——應其要求,中止第T-072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鍾樂榆——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41。
陳嘉麗、吳嘉茵——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42、T-0743。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0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榮豐”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工業大廈3樓S-I3-A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4樓A座。
核准向馬賽寶隆醫藥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馬賽寶隆”准照,編號為第31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新勝里10號泉勝樓地下B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新勝里10號泉勝樓地下B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雅靜、李家興、何雪瑩、陸展雯、趙雅娟、白霜霜、張寶玲、李美儀、蔣麗歡、黃嘉慧、陳凱盈、趙淑芬、黃靜茵——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314、E-3315、E-3316、E-3317、E-3318、E-3319、E-3320、E-3321、E-3322、E-3323、E-3324、E-3325、E-3326。
嚴家浩、布國俊——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52、W-0753。
梁詠怡、鄧文偉——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44、T-0745。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d)項、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甘永康為本局設施暨設備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內第16076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Tam Mei I, ……”
應為:“Tang Mei I, ……”。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內第17619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為:“ Lei Van Si, Lao Fei A Sofie e Hong Sok Wa e Lei Ka Seng, como médicos gerais, 1.° escalão, a partir de 21 de Junho de 2020;”
應為:“Lei Van Si, Lao Fei A Sofie e Hong Sok Wa, como médicos gerais, 1.º escalão, a partir de 21 de Junho de 2020;”。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批示:
何凱琪——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李偉雄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鄭家暖——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Rafael Duarte Branco da Gama——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甄秀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讀者服務及推廣處處長羅子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傅玉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陳子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潘嘉玲,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João Manuel de Melo Jorge de Magalhães,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梁倩怡,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梁麗香,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蕭景安及岑嘉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茂楠及陳耀榮——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志遠、陳毅鋒及侯逸康——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艷娜——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蕭艷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妍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毅灃——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振龍——第七職階技術工人。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Nuno Alexandre Dias Rocha,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立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彩雲——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季偉婭——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王曉峰——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月媚——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麗媚——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淑賢,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即其到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麗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孫錦明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之職務,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官淑敏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鄒國偉在本局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國洪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黃家權在本局擔任特別計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戴愛珍在本局擔任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張淇在本局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啟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戴國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麥炳光,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曹慰文,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強,本基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起其與本基金之聯繫以免職方式自動消滅。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200 |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8-08-0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 20,000.00 |
||
8-08-0 |
31-03-99-00-00 |
其他——保障制度供款 |
$ 20,000.00 |
||
總額 |
$ 20,000.00 |
$ 20,000.00 |
|||
核准依據: |
01/12/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仕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明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岑啓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仕堅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永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敏慧,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耀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方思薇學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航道事務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方思薇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新西蘭坎特伯雷大學工學學士(土木工程)。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方思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航道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應潘錫池要求,免除其在房屋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孫玉山,由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七)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杰平碩士為工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黃少輝,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31 |
人員開支 |
||||
31-02 |
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
31-02-01 |
報酬 |
||||
6-01-0 |
31-02-01-01-00 |
出席費 |
$ 3,000.00 |
||
32 |
運作開支 |
||||
32-02 |
取得勞務 |
||||
6-01-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22,500.00 |
||
6-01-0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110,000.00 |
||
32-05 |
雜項 |
||||
32-05-01 |
返還 |
||||
32-05-01-01-00 |
稅項的返還 |
||||
6-01-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65,000.00 |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200,500.00 |
||
總額 |
$ 200,500.00 |
$ 200,500.00 |
|||
核准依據: |
20/11/2020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房屋局——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嘉敏及吳惠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麗琪及梁杰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智勇之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並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德彬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止。
摘錄自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鴻珍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038頁之本辦批示摘錄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改為:“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盧深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