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淶塢電影製片人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

澳淶塢電影製片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淶塢電影製片人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服務澳門社會、與時並進為宗旨,致力為電影界提供工商業資訊交流的機會,促進國際間的溝通和推廣澳門電影;促進澳門電影產業發展,提高澳門電影藝術及製作水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R。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1.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電影製片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名譽會員:(1)由一名現任會員或理事推薦;(2)有一定影響力的製片人。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六)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視演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

澳門影視演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影視演員協會。

第二條——宗旨:

團結影視演員工作者,維護演員尊嚴,保障演員權益,溝通演員的經驗,提高影視文化水準,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R。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1.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影視演員工作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名譽會員:(1)由一名現任會員或理事推薦;(2)有一定影響力的演員。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六)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淶塢影視導演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

澳淶塢影視導演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淶塢影視導演協會。

第二條——宗旨:

宗旨是團結電影工作者,維護導演尊嚴,保障導演權益,溝通導演的經驗,提高影視文化水準,促進國際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R。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1.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導演工作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名譽會員:(1)由一名現任會員或理事推薦;(2)有一定影響力的導演。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六)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浮針醫學會

Associação de Agulhas Subcutâneas de Fu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

澳門浮針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浮針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ulhas Subcutâneas de F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Fu’s Subcutaneous Needling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FSNAM”,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是浮針醫學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是非盈利性的學術組織,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社會力量。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他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澳門浮針醫學科技工作者,以及所有對浮針醫學感興趣,願意學習應用並且推廣浮針醫學的其他個人或者團體,積極開展浮針學術活動,促進浮針醫學技術的普及與提高,促進浮針醫學人才成長,為提高澳門居民的健康水準,構建和諧安定的澳門社會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的路主教街2-2B號祐欣大廈3樓E座。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的任務

(一)開展澳門與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地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浮針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加強學科間與學術團體間的聯繫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浮針學術期刊和資料等。

(三)加強浮針醫學的繼續教育,推廣浮針學術成果,提高浮針工作者的醫療技術水準,開展浮針醫學科學普及活動,舉辦各種浮針療法培訓班。

(四)組織會員參與科技決策論證,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反映浮針醫學相關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浮針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培養、發現和推薦優秀浮針人才,獎勵優秀浮針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

(六)開展跨地區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內地、香港、臺灣地區和國外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往來,促進跨地區合作,開辦國際浮針療法培訓班。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澳門政府註冊中醫生,中醫師或針灸師。

(二)團體會員:

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各項工作的醫療、科研、教學、生產等機構,由該機構提出申請,法人代表簽字,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學術活動和各種學習班;

(4)優先、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擬定論文,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和科研攻關;

(4)按照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 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舉辦有關培訓班;

(5)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 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協助開展本會會務,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第七條——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自由,若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兩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凡觸犯刑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所交各費概不退還,並需交回本會發出之一切證件。

第九條——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地區及國外浮針醫學專家,符合本會會員條件,承認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

(一)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需要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舉辦學術活動;

(七)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八)會員大會的召開需要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者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需要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人選應為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的專家和支援學會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長為理事會負責人,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組織領導本會工作;

(二)制定本會章程實施細則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有關學術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其工作;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承擔理事會交付的任務;

(四)籌措、管理學會的活動經費,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籌備組織召開下一屆全體會員大會;

(七)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八)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並報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四分之三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本會會員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會推選產生。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查核、監督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三)編制年度財務工作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浮針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理事長為法人的代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簽署本會財務收支單據。

第十七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和其它名譽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收入;

(四)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本會興辦實體的收入提成;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個人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一百元;團體會員每年繳交一千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澳門浮針醫學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第一屆全體會員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即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童心同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

童心同遊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童心同遊協會”;中文簡稱為“童心同遊”。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透過不同培訓及活動,培育孩子的全人發展及助人工作者的專業成長,同時提倡親子共遊的概念,讓家長可在遊戲中給予孩子最好的陪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炮兵街15號茗園大厦2樓C座。

第二章

會員及架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在兩名會員介紹下,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分享;會員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

資料之保密

會員的所有個人資料絕對保密,未經本會同意絕對不容許透露予第三者;會員資料如有任何更改,須通知本會更新。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由主席主持;會員大會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秘書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負責監督及審核理事會工作。監事會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秘書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條

經費

(一)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贈或資助;

(二)本會活動的收費及會員會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公共實體之贊助。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五樺舞韻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de Ng Wa Mou Wan de Danç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

澳門五樺舞韻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五樺舞韻舞蹈協會”,中文簡稱為“五樺舞韻”;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g Wa Mou Wan de Danç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Ng Wa Mou Wan”;

英文名稱為“Ng Wa Mou Wan Dan­cing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Ng Wa Mou Wa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舞蹈團體,本會旨在聯繫本澳舞蹈愛好者,提供相互研究舞蹈的交流平台,提升會員對舞蹈的認識及藝術水平,參與本地舞蹈活動、文化藝術及社會公益活動,推動本地舞蹈藝術發展,推動舞蹈愛好者、長者、青少年、兒童發揮所長,參與各類型舞蹈活動及文化藝術表演,與本地區及外地各社團、慈善組織合作推廣及交流舞蹈藝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盧九街1號榮基樓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辦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舞蹈愛好者,均可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由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權利,可參與本會舉辦的舞蹈活動、文化藝術表演及慈善表演等活動,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應繳付會費,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本會即可取消其會員資格,任何已繳交之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權利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織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委任及離任須獲出席會員大會選舉會的會員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職責包括: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向、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並擁有本會一切會務的最終決定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通知內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本會章程須由出席會員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之日起生效,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若有未盡善之處,可提出修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可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二)理事會職責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一切會務、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管理及處理日常會務,定期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以及接受監事會監督。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按實際需要決定召開,決議須經超過三分之二出席理事會成員贊同。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超過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產生。監事會由三名及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其中一名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職責為:負責監督會務運作,審核本會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銀行戶口和簽字方式

第十一條——經費

(一)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機構的資助、公共機構的資助、私人團體之贊助,以及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等。

(二)經費支出為本會日常及一切活動的開支,須按年度由應屆理事長及監事長審核後,雙方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銀行帳戶

本會可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由應屆理事會決議銀行賬戶的簽署方式,並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本會代表

本會對外簽字,由應屆理事會決議代表本會的簽署方式,並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可邀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或有利本會開展會務之舞蹈愛好者,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創會理事長或顧問等職務。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思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Conceito da Arte de Danç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

澳門藝思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思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nceito da Arte de D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rts Concept Dance Association”,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46號麗鑽大廈地下C舖位,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各界愛好舞蹈人士,積極參與本澳社會各項活動;促進澳門體育舞蹈技巧,相互學習,以達致共同提高舞藝水平;以及促進本澳與境外團體之間的舞藝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愛體育舞蹈人士,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參與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三. 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取得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 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紀律及賠償

一.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由理事會議決,予以口頭勸告、書面警告或開除會籍作處分,本會並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二. 不論是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或獲得屬於本會財產的資產。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的組成

一.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二. 組織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各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及核准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 除本章程第六章附則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決議另有規定之外,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以表決方式通過,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會長擁有最後裁決權;

四.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通知書內須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議程;

五. 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半數出席方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六.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七.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二. 理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三. 理事會有權制訂本會各項活動、規則及支出,組織會員聚會,審批會員入會,聘請會務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四. 理事會可因工作需要,組織若干工作部,各部可因工作需要,聘請若干會員為部委;

五. 各部委人選須報理事會備案;

六.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開,任何決議以表決通過,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擁有最後裁決權,會議記錄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確認。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與協調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審查賬目,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任何職務;

三.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會議記錄由監事長簽署確認。

第十二條

名譽職務

凡推行會務並為本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者可授予為本會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議並執行,報會員大會確認。

第四章

選舉組織架構

第十三條

選舉方式

一. 換屆選舉時,設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由現屆全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組成;

二. 再由選舉委員會提名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候選人;候選人資格必須曾任本會理事、監事,或以上職務;

三. 會員大會上,會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在候選人中選出每屆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

四. 獲多數有效選票者,即為當選人;

五. 各當選人經商議後,挑選若干會員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職務並交會員大會表決;

六. 若當選人放棄或喪失委任,則由其相應的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填補其有關職位;

七. 若當選人因故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時,則由其相應的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監事長暫時履行其有關職務。

第五章

資產及經費

第十四條

來源

本會一切資產的權益歸本會所有,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本會各項活動的收入;

三. 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資助、贈與及其他捐獻;

四. 本會財產及資產的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取決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並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解散本會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並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未有規定的情況

任何未有規定的情況及在解釋本會會章時所出現的疑問,由理事會解決,但須經隨後的會員大會確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三人藝文社

Clube de Arte e Literatura de Três Pessoa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

三人藝文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之中文名稱為“三人藝文社”,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rte e Literatura de Três Pessoas”,英文名稱為“Three People Art and Literature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旨在聯結本澳藝術人士推廣澳門各項藝術文化活動,鼓勵協作兒童、青少年及成人進行文藝創作。策劃不同展覽、講座、工作坊及出版各項有關文化藝術類的作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大馬路85G南新花園第六座1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澳所有愛好文化藝術人士及擁護本會章程,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推動、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及公共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鄧氏宗親會

Associação de Clã Ta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

澳門鄧氏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鄧氏宗親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lã T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ang’s Clans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鄧氏宗親,加強與海內外各地鄧氏宗親之間的聯繫及舉辦聯誼活動,增進鄧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發揚其愛國愛鄉、關心社會的精神;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項慈善活動,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為澳門和家鄉宗親的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AW,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創設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籌委會主席:鄧永源

籌委會副主席:鄧俊彥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副主席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會員大會所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日和牛國際貿易(澳門)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Sino-japonesa d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de Wagyu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

中日和牛國際貿易(澳門)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日和牛國際貿易(澳門)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Sino-japonesa d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de Wagy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for the Wagyu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Japan (Macau)”,英文簡稱為“AWIT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日本和牛文化;

(二)舉辦不同類型的和牛文化活動及交流;

(三)分享和牛產業最新動向,交流和牛行業最新信息,推動行業貿易發展;

(四)建立及推廣和牛溯源認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54A號廣富大廈地下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本會設有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凡相關之機構或社團;

(三)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相應之處分或有可能取消會籍;

(四)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五)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

(一)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主席;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二)顧問及名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投票權。

(三)顧問及名譽主席需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哈娜瑜伽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8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哈娜瑜伽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哈娜瑜伽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Esporte Clube de Yoga de Hana”。

英文名稱為“Hana Yoga Sport Club”。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41號海名居第二座8樓G。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瑜伽修煉活動,開發修煉者體內潛能;起身心鬆弛協調,消除疲勞與壓力,增強活力自信,提高身體質素等作用;達到強身健康,心善體康,和合樂群的目的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8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協會”。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立足澳門,背靠祖國,致力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增强與各地的交流合作,提升澳門文化產業的競爭力,促進“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並存的合作交流基地”的建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馬行伯多祿局長街43號利豐樓5樓B。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中西醫藥產業發展研究協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Medicina Chinesa e Ocidental de Macau China»

Certifico que desde 27 de Novembro de 2020 e sob o n.º 14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0,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11 (onze) folhas.

中國澳門中西醫藥產業發展研究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Medicina Chinesa e Ocidental de Macau China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中西醫藥產業發展研究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Medicina Chinesa e Ocidental de Macau China”。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4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從事及推廣中西醫藥研究,促進與外地同人交流學習,共同提高,承傳和發揚中醫藥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a. 任何十八歲以上人士;

b. 凡本澳從事中西醫藥範疇或有意協助推廣中西醫藥材研究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c. 理事會批准。

2. 本會可邀請合資格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向本會提出意見;

5. 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任何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按理事會之決議中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2.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成員每屆之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位。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至少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並須在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須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6.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通過。

7. 解散本會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三之贊同票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必須以單位成員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2. 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專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專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並有權訂定上述各單位的職能,以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4.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5.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6. 審批入會申請;

7.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8. 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2款之處分權;

9. 決定繳納會費及訂定會費金額。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召集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為理事長或其代理人,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1. 本會經費得通過向澳門特區政府、或其他海內外機構或實體申請而獲得。

2. 本會亦得接受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在有關的獲本會通過的預算案的限度內由本會之收入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九條

過渡性規定

在未選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前,本會之一切事務由任何兩名本會設立文件的簽署人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如有未訂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法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自強文創智庫”

«Macao Self-Improved Cultural and Creative Think Tank»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9/2020。

澳門自強文創智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自強文創智庫”,英文名稱為“Macao Self-Improved Cultural and Creative Think Tank”。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中華文化傳承與弘揚;凝聚智慧,推動澳門文創產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大廈21樓AB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創意企業聯合會”

«Macao Cultural and Creative Enterprise Federatio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8/2020。

澳門文化創意企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創意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al and Creative Enterprise Feder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秉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的精神,以為澳門文化創意範疇的業界人士、企業及社團之間搭建溝通橋樑,促進澳門文化創意方面的發展,加強相互交流聯繫,以達到讓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界走向世界及可持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大廈21樓AB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1號文件內。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法律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reito Financeiro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Financial Law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3樓E,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

(一)關注及研究澳門與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金融法律制度及課題,促進澳門與各地之金融法學理論文化交流。

(二)提高會員的專業和學術水平,開展普法活動。

(三)貫徹落實〈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推動澳門法制發展。

(四)增加會員對中葡雙語深層次之認識及使用,尤其是在推動中文在法律範疇的實際應用。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法學學士學位課程畢業生,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組織機關之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長、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五)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得由會長發出聘書,邀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經費及財政)

本會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會雙水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onterrâneos de Seong Soi de San Wui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第十五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池畔書藝研習社

Associação de Aprendizagem da Caligrafia Chinesa Chi Pun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22樓D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第七條第4款: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二章第八條第4款: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理事一人組成。

第二章第八條第6款: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章第九條第5款: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組成。

第四章增加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綠色建築與節能(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綠色建築與節能(澳門)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四條——入會要求

申請成為會員需具備建築、工程等和綠色建築相關的學士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國際、國家認可的綠色建築、節能環保等專業資格認證;且須從事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方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申請,審批成功者並繳交會費後便成為本會會員。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歐洲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Europeia em Macau

Macau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ou, abreviadamente, «MECC»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outorgado a 2 de Dezembro de 2020, sob o número 4, do Maço n.º 1/2020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alterado o artigo 10.º, número 4 e o artigo 11.º, número 1,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statutos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4.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incluirá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xecutivo, um mínimo de três Vice-Presidentes (podendo ser eleitos um máximo de sete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

Artigo 11.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 eleitos na reunião do Conselho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2 (dois) anos. A composi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pode ser preenchida por auditores profissionais.»

(...)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Dez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David Silva Lop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琴澳青年創業就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5/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琴澳青年創業就業協會

章程修改

“琴澳青年創業就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engqin-Macau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HMYEEA,(以下簡稱 “本會”),根據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九條第九款內容如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正式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取決於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口腔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5/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口腔醫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口腔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口腔醫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口腔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omat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ent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6樓V座,經會員大會批准及辦理所需行政手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弘揚愛國愛澳精神,維護祖國和平統一,遵守憲法及基本法及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推廣牙科與相關學科,以及口腔健康教育;

三、促進牙科專業的繁榮並從法律層面保障牙科專業;

四、維持和提高牙科專業的聲譽、操守、行規和道德水準,以及維護及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

五、促進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以及國際的牙科組織的交流與互動,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六、配合特區政府的政策,推舉或委派代表出任特區政府的相關諮詢組織、代表本地業界表達有關牙科及口腔專業的政策建議、推廣及舉辦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計劃。

第四條

會員

凡具有牙醫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本澳人士,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入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每年繳納由理事會決議的會費。

第七條

處分及會員權利之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違反本會之有效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的或經法院判刑超過三個月者、又或精神或身體殘缺者,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中止或終止會籍。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至若干名。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公平公正不偏私,不得同時擔任本地其他牙科同類社團之會長;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職位連選可連任一屆,副會長職位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會長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應以弘揚本會為己任;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職務;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獲轉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理事會之其中一名成員行使。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長職位連選可連任一屆,其他理事會職位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至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並召集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建議本會章程的修改;

(七)管理本會之財產;

(八)履行法律和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監事長職位連選可連任一屆,其他監事會職位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及召集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須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通過。

第十四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在會長指定日期前向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十五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六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

會徽

澳門口腔醫學會會徽: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尚澳註冊會計事務所

公告

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所核准之《會計師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現公告本註冊會計事務所章程第二條已被適當修改,修改後的行文如下:

第二條:本合夥的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9樓902A。

尚澳註冊會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