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安全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的第十七屆大會上透過第A.716(17)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上危險品(IMDG)規則》(下稱“《IMDG規則》”);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透過第MSC.122(75)號決議通過了新的《IMDG規則》從而取代了早前的規則,其規定根據經第MSC.123(75)號決議修正的《安全公約》第VII章具有強制性;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隨後對《IMDG規則》作出多次修正,並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透過第MSC.406(96)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以全新文本取代《IMDG規則》的原有文本。新的《IMDG規則》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