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菁苗粵劇團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7/2020。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菁苗粵劇團」,英文名稱為“Macau Greenery Chinese Opera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C.O.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文德大廈18樓A。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發展宏揚中華文化,致力於年青一輩推廣粵劇文化藝術;

(二)積極探索潮流動向、傳承發展,追求創新;

(三)打造本土高質素藝術品牌。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架構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由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根據會員大會所制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財務一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決議須最少獲出席成員的70%贊同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根據大會所製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職責

(一)主席:統籌製作,按本會宗旨推廣業務。

(二)副主席:協助本會所有工作。

(三)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四)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決議須最少獲出席成員的70%贊同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之申請

符合本會要求,熱愛粵劇藝術文化並認同本會宗旨,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

義務及權益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四)遵守會章及決議。

(五)準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私人及透過社會支持贊助。

第十四條

責任

本會之一切責任認可必需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財務其中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陶藝收藏交流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8/2020。

大灣區陶藝收藏交流協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名稱:大灣區陶藝收藏交流協會。

二、宗旨:

1. 弘揚陶瓷藝術文化,傳承國粹精華。

2. 團結熱愛陶瓷藝術收藏鑒賞的人士,組織開展有利於研究和推廣陶瓷藝術文化的活動。

3. 促進澳門與海內外陶瓷藝術學會發揚新時代大灣區陶瓷文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黑沙環馬路41-A號新昌大廈ABR/C。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移。

五、組織機關: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

5)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理事會成員人數數目必須最少3人或以上及為單數。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3.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人數數目必須最少3人或以上及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以及查核本會財務。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八、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九、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十、本章程未有規定之情況,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處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自由創作舞蹈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9/2020。

澳門自由創作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自由創作舞蹈協會」;中文簡稱「自由創作舞蹈」,英文「Macau Free Creative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FCD」,(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396號,青怡大廈第一座5樓F。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推廣自由舞蹈文化,在澳門尋找有態度、有個性、有自信的舞者,並普及舞蹈風氣,透過社團舉辦活動,以豐富本地及外地街舞舞者的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所有對自由創作舞蹈認同並願力行本會宗旨,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2 優先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1.3 其他應享之權利,如可借用本會會所作一切合法的私人活動。

2.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2.1 遵守會章及會內決議。

2.2 積極參與和籌劃本會各項活動。

2.3 宏揚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六條

(退會程序)

1. 需提前十個工作天向本會通知退會;

2. 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得由理事會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職責與權限)

1. 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2.1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2.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3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2.4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2.5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1.1 會員大會召集書需提前十五個工作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1.2 會員大會召集書需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決議時須經出席大會之會員的絕對多數同意票方有效。

第二節

理事會、監事會及顧問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三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五條

(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 本章程之修改決議屬於會員大會,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澳旅運發展議會

Conselh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Turismo e Transporte da China 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

中澳旅運發展議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澳旅運發展議會”,葡文名稱為“Conselh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Turismo e Transporte da China 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Tourism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Counci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或組織。宗旨為:

(一)以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促進澳門特區社會繁榮安定,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積極配合特區政府“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發展,並加強與祖國促進休閒旅遊相關的品牌創新,服務認證。

(三)保障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業務合作,技術交流等。

(四)促進企業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配合國家旅遊產業整體發展,促進兩地旅運健康成長。

(五)定期向特區政府或相關部門表述中澳兩地的旅遊發展建議。

(六)祈望中澳兩地政府幫助實現本議會的運維協作,並希望兩地政府能給予本議會之權益或許可,以便本議會能實行及遵守兩地政府的一切安排和權限。

(七)本議會為促進兩地旅遊有序開發,將定期舉行會務之研討會、展覽會及有助我企業會員的一切旅運會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的企業及社會知名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旅行社協會

Associação de Agência de Viagens da Grande Baí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

大灣區旅行社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旅行社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ência de Viagens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Travel Agency Association”。

2. 本協會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限期,由成立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總部及代表處)

協會總部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8樓I,J座。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可成立對協會工作之開展有需要之代表處。

第三條

(宗旨)

以下為協會之宗旨:

1. 維護同業權益及促進同業之團結;

2. 促進同業意見,訊息及技術之交流;

3. 促進大灣區旅遊業之發展;

4. 為大灣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旅遊業、贊同協會宗旨及願意遵守協會章程之本澳商人,均可申請為協會會員。會員之收納規章由理事會制訂。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選舉及被選為機關負責人;

c)享用所有協會提供之服務,同時於參與協會活動時對第三者有優先權。

第六條

(會員之責任)

會員有以下責任:

a)尊重協會及其他會員;

b)參與協會活動;

c)發揚協會之宗旨及致力參與其執行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協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a)提前兩個月向協會申請退會;

b)欠交半年以上之會費,經催促後仍未繳交;

c)不履行法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責任或違反協會機關作出之有效決定,經由理事會開除會籍。

第三章

協會之機關

第八條

(協會之機關)

以下為協會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制定及通過協會之活動計劃;

b)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c)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d)議決章程之修改;

e)議決協會之解散;

f)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討論及議決以下事項:

a)去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b)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最少百分之五十之會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及運作)

1. 會員大會召集需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倘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被視為有效組成。

2. 倘在指定時間一小時內,出席之會員仍不足半數,可於十天內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出席人數不受限制。

3. 除法例規定其他票數通過之特定事項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二名為副主席,其餘為理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a)領導協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b)在法庭內外代表協會;

c)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

d)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e)聘請員工;

f)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g)委托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

h)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i)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主席之權限)

1. 理事會主席有以下權限:

a)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理事會會議;

b)監督決議之正確執行。

2. 理事會主席可授權予副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一名為監事會主席,一名為監事會副主席,其餘成員為監事。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協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協會機關成員之任期)

1. 機關成員於會員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3. 監事會成員任期之開始及結束應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

(特權)

機關成員收取及享有會員大會訂定之薪酬及特權。

第十七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獲得通過。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獲得通過。

第四章

名譽會員

第十八條

(名譽會員)

1. 理事會可邀請對協會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

2.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不對協會行使或履行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收入

第十九條

(收入)

以下為協會之收入:

a)會員之捐獻,例如入會基金及定期會費;

b)協會獲得之捐贈、遺贈;

c)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d)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e)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f)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蓮恩舍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

蓮恩舍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蓮恩舍”。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斜巷14-20號新麗大廈三樓C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護持三寶,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材培訓等事業。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成為會員)

凡有志弘揚佛法,護持三寶,均可參與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有權利被選入管理機關。

第六條

(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維護本會聲譽,否則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正、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以及財務長各一名,其餘為常務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組織或機關之合法捐贈及贊助。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其他)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拉闊活動製作人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dutores de Eventos ao Viv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

澳門拉闊活動製作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拉闊活動製作人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dutores de Eventos ao Viv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Live Event Produc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LEP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45-45B聯興工業大廈2樓I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 本協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及集合活動執行及製作人,藉線上及線下的經驗分享及傳授,推動本澳活動執行及製作行業的發展。

二、 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在推動會議及活動文化多元化發展,同時建立活動執行及製作人的平台,促進人員交流、培育年青的活動執行及製作人力量。

三、聯動內地及海外的專業活動製作團體或單位,創建活動執行及製作人的多元化學習及交流平台、拓寬視野。

第四條——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對本會感興趣的人士且年滿18歲或以上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主席團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會長及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如會長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會長代替之;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或會長因事缺席時代替會長之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的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有權設立各項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訂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開支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八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刊登公佈。

第二十一條——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會之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廣州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a Guangzhou da Medicina Chines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

廣州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廣州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廣中醫澳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a Guangzhou da Medicina Chinesa”,葡文簡稱為“AAAMUGZMC”,英文名稱為“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of 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簡稱為“MAAGZUCM”(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廣中醫“精誠,厚德,濟世,博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期限,會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圍5號金利來大廈第三座地下,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定居或工作之廣州中醫藥大學之畢業生、肄業生、學生、進修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

四、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之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l.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5. 購置或出售本會之不動產。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並設副會長和秘書不少於二人。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並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審議資產負債表,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六、召開會議通知必須在距離開會日期之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會議順延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亦視為有效。

八、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對於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並設副理事長和理事等不少於六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協商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的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4. 訂定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理事會理事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

四、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若理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提出要求召開。

五、理事會會議要至少過半數理事出席才可舉行。

六、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協商產生。

第十二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並設副監事長和監事等不少於二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協商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l. 監察會章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政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若監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監事長代為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提名,正、副會長認可,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入包括:

一、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二、政府機構資助;

三、任何經理事會決議接受之收益。

第十五條——一、本會的財務由理事會決定。

二、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經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可。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閃亮人生文娛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

澳門閃亮人生文娛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閃亮人生文娛藝術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弘揚及推廣澳門地區有關歌唱、舞蹈、奏樂、武術、話劇等演藝綜合文化,參與公益及慈善活動,營造和諧社區,服務社群,愛國愛澳。

第三條——(會址)

1. 設於澳門擺華巷德泰大厦第三期四樓C座。

2. 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有關演藝文化的愛好者,造詣達到被普遍接受的藝術水平,認同和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皆可申請加入,經辦妥入會手續及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或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有關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恪守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各項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協助本會工作及參與本會活動;

4. 繳納本會基金及按本會規定繳交會費;

5.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之會員,經規勸無效,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後,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所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負責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任期三年。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主持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會務之決策。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例會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由理事會召集;如有必要,可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倘人數不足,得於既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決議。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之成員;

3.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並訂定本會可持續發展的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案和會計帳目。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三名;以上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倘理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個附屬工作單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理事會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規劃和推行本會有關的各項活動,促進本會可持續發展;

3. 因應本會活動需要,僱用工作人員及安排相關工作;

4.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書、計劃書、財政預算案和會計帳目。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一名、監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成員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倘監事長缺席時,由任何一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監事會可就監察會務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開會須簽到及撰寫會議記錄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維護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2. 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的具體實際情況;

3. 監察本會的財政狀況及審核理事會的會計帳目;

4. 編制年度監察報告書。

第七章

財產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時繳納的基金及繳交的會費(基金、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式由理事會規定;任何情況下概不退還);

2. 會員贊助或社會人士之捐贈;

3. 公共行政實體或其他機構資助;

4. 任何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支出)

本會經費支出的運作:

1. 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秉承本會的宗旨,適當用於與會務有關的所有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2. 本會日常運作及有關活動的一切開支,必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方可;

3.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而戶口存款之使用,必須由會長及理事長按照有關規定簽署方為有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名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得邀請社會享有聲譽之人士,或有關的演藝卓越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不少於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使行動)兒童藝術文化

傳播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

澳門(天使行動)兒童藝術文化

傳播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天使行動)兒童藝術文化傳播慈善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以粵港澳大灣區概念為基礎,並且配合國家發展政策,重視大灣區特殊兒童成長,同時對大灣區之特殊兒童藝術文化進行研究,讓更多的特殊兒童站上舞台,展現自己。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新都大廈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搬遷到澳門任何地址。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的會員以關愛特殊兒童人士為主軸,同時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並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二)每年召開平常大會會議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理事會建議或四分之三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出及罷免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四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及由各方面熱心人士捐贈或政府及公共實體的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新科技應用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82。

創新科技應用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創新科技應用研究會”,中文簡稱為“創科研”(以下簡稱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65號3樓J。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1. 加強澳門創新科技的應用,跨界別合作聯繫、交換經驗及專業化發展。

2. 提供會員各種交流、發揮機會和推廣活動。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本會會員以在澳有意推廣科技應用為主體。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關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組織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3.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可邀請與科技應用相關,具教育成就、知名度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六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3. 個人或法人贊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社團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藍天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

澳門藍天音樂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藍天音樂文化協會」。

第二條

性質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2.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是貫徹愛國愛澳精神,遵守本澳法律及促進澳門社會和諧,並透過各種音樂表演、比賽或交流活動,從而提高澳門市民的生活素質及整體的音樂文化水平。

第四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商業中心1樓AO舖。

2. 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五條

會員

1. 凡認同及接納本會之宗旨,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

2. 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核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3.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4. 會員有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決議,以及定期繳交會費的義務,同時,會員應對本會的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第六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 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等。

4.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倘若成員在任期間請辭,必須於年度之會員大會中進行補選。

5. 本會可邀請一些對音樂文化藝術曾作出顯著貢獻之人士成為名譽會長或會務顧問。

第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各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2.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及秘書各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八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舉行,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每季召開一次,亦得應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4. 理監事會議均須經半數以上理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九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經費不足或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及利益相違背的條件。

第十條

處分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定,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撤銷該會員之資格:

1. 作出一些損害本會名聲或利益之事情;

2. 以本會之名義作一些非法活動,尤其是作出犯罪之行為;

3. 不服從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4. 觸犯本澳之刑事法律且有關判決已成為確定;

5. 欠交兩年或以上之會費。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可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處理,又或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尤其是按《民法典》之規範處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技術創新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Tecnológ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

澳門技術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技術創新協會”,中文簡稱為“技創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Tecnológ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TM”,英文名稱為“Macao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科技創新發展,深化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群的科技創新合作和科研、教育、生產協同合作,推動澳門本土的科技創新、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開拓科技創新市場,增強澳門企業的科技競爭力和發展潛力,提升澳門未來在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和新能源、新材料等產業領域的話語權,為澳門創業者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協助澳門創業者更好地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和更多地參與國際競爭。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二樓A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也可在大灣區內任何城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從事技術創新相關人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不限地域及性別,經本人申請,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對在澳門及大灣區內科技創新作出傑出貢獻之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可獲聘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榮譽會員在會員大會內並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和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組織機關,專家委員會為本會技術顧問組織機關,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

1)各機關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2)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秘書處成員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另設大會秘書一名,大會秘書沒有投票權。

(三)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理事會或由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召開。

(七)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修改會章;

2)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5)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6)解散本會。

(八)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協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季度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五)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5)召開會員大會;

6)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2)查核協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

(一)專家委員會為本會技術專業顧問機關,隸屬於理事會,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常務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務委員、若干名委員所組成。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二)專家委員會負責為本會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及建議,在本會重大決策中發揮參謀作用。必要時可在專家委員會下設各領域專業委員會。

第十一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秘書處負責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日常工作。秘書處成員可以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0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Empregados de Relações Públicas e de Contabilista”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公關賬房從業員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公關賬房從業員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Empregados de Relações Públicas e de Contabilista”;

英文名為“Public Relations and Accountant Employee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會員交流工作心得,提升工作水平,解答工作上遇到的困難,定期舉辦聯誼活動,團體活動等。”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第五街1號文豐工業大廈A6-609。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於本澳從事娛樂場公關或賬房行業及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杜新源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0/ASS簿冊第3號文件。

叁——本證明共8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社團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國際砂板乒乓球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南方工業大廈」第三期1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以遷至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廣和發展乒乓球運動並使其普及化,讓更多人可以接觸到乒乓球運動這項運動,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本會會員由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

二、凡對乒乓球運動有興趣人士,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經理事會通過,便可以成為正式會員。

三、凡對本會或乒乓球運動有傑出貢獻之自然人或法人,經會員大會宣布,便可以成為榮譽會員。

四、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且無投票權。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於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召開;

二、會議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四、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務為:

1. 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2. 批准本會章程之修改;

3. 批准社團的預算和年度活動計劃;

4.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

5. 宣布榮譽會員;

6. 解決法律或本章程未委託其他組織處理的任何其他事項。

二、會員大會主席除法律規定擁有的權限外,尚有權作出以下行為 :

1. 管理及代表本會;

2.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3.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4.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第十條——一、理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設1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及1名理事。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1. 管理及代表本會;

2.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3.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4. 監察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5. 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批准及通過正式會員之申請;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一、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設1名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及1名監事。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的會務運作及提出意見;

2. 查核本會財政收入;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會長。

第十三條——如上述任何組織之職務出現空缺,且將妨礙本會的正常運作,會員大會應在30日內選出將擔任這些空缺職位之人選,直至本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十四條——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會費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0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Aliança do Sonho da Criança”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夢想童盟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夢想童盟”;英文名稱為:“Children’s Dream Alliance”;及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o Sonho da Criança”。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致力鼓勵、培育和幫助澳門兒童及青少年追尋夢想;透過舉辦不同的活動、比賽、課程和設立獎學金計劃,讓本澳兒童及青少年在參與的過程中,增加自身的愛國愛澳情操,建立自信和累積知識,繼而實現夢想,回饋社會,服務社群。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雞頸馬路1166A-1166E號金皇冠中國大酒店7樓,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熱心公益及擁護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會員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首次召集之大會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通知內所定時間30分鐘後再次開會,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亦舉行會議及開始投票,但工作程序為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者例外,此等決議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務為召集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 其他名銜:

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2. 接受政府資助;

3.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杜新源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州地區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o da Zona de Guangzhou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1)……;

(2)……;

(3)……;

(4)會員大會主席團除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秘書1名外,副會長為2-6名,設定會員大會主席團上下限人數為5-9名,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中選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除理事長1名,常務理事長2名,秘書1名外,副理事長為2-6名,理事5-15人,理事會總人數上下限分別為11人和25人,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2)……;

(3)……;

(4)……;

(5)……。

第十二條——監事會除監事長1名外,監事2-4人,監事會總人數上下限分別為3人和5人,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2)……。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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