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聯合健身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5/2020。

聯合健身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聯合健身會”。

二、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巷12號發利工業大廈3樓B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移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一)為會員爭取應有權利。

(二)服務及團結會員。

(三)推動全民健康運動,健身健心。

(四)組織地區性健身推廣,比賽等。

(五)參於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六)與不同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學習。

第二條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一、入會資格:

凡對健身運動和鍛鍊活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認同本會理念,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接納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得對本會提出建議及意見;

(三)須遵守會章及決議;

(四)須按時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六)有權退會。

三、開除會籍

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違反本會規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或對本會有破壞行動,經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開除會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形式以不記名半數通過。

二、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大會召集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遇重大事故,在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五)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三、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成員由3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3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附則

一、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除甲醛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6/2020。

澳門除甲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澳門除甲醛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moção de Formaldeíd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ormaldehyde Removal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澳門高園街10-12號粵華花園5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並規範空氣淨化、空氣檢測行業的發展,策劃並提供科普、科研、培訓、刊物出版、設計規劃、項目管理維護、學術交流及認證工作;

二、協助消費者爭取對空氣淨化、空氣檢測產品及服務的權益;

三、為空氣淨化、空氣檢測的產品或服務供應單位提供支持;

四、務求為澳門所有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最專業的綜合支持;

五、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有關澳門空氣淨化、空氣檢測的法例、法規,並為相關部門在訂定澳門空氣淨化、空氣檢測法則工作時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愛好、研究或從事空氣淨化、空氣檢測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會長或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d)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兩天內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長及理事長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贊同票選出;

五、除會長及理事長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之絕對多數票選出。

第八條

會長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代表本會作修章手續,提供資源,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各理事會成員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四、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文化推廣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學術研究委員會及法務委員會等,由正、副理事長分管各部工作,各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辦事,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關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各監事會成員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關。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關的資助。

第十五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康管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6。

澳門健康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健康管理協會」,是一非牟利機構,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遵循「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下,宗旨是推動澳門健康相關產業的和諧、多元及可持續發展,建設互動互惠平台;配合本澳健康相關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團結業界力量,從而實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設全民健康。

第三條

(法人地址)

本會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四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址及成立有助本會工作開展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需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選舉及被選舉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優先出席本會舉辦的活動。

(二)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的決議、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數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未能出席,則由理事長主持。

二.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由理事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且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三)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四)經理事會建議,正、副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審議及議決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

四.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五.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六. 倘涉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本會的日常營運及行政事務。

二. 理事會由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數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最少3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正、副會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決議;

(三)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依章程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五)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四. 理事會成員的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五.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包括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數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二.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本會會務的執行情況;

(二)定期監察本會之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出意見及呈交會員大會。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解散)

一. 本會之解散決議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 當本會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特別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威士忌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de Uísqu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5。

澳門威士忌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威士忌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de Uísqu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hisky Cultu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推動及分享威士忌歷史文化,鼓勵與亞洲及國際威士忌品評專家互相交流,推動合作,提升本地同威士忌的認識。支持澳門邁向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配合政府政策貢獻澳門。

第三條

會址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白馬行)32-A號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齡十八歲以上並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為本會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擇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社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書法篆刻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7。

澳門青年書法篆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書法篆刻協會”(下稱本會),中文簡稱為“澳青書協”,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Calligraphy and Seal Engraving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2號華安大廈地下B座,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宏揚傳承中國書法篆刻文化、積極推廣青年書法篆刻藝術教育及交流;培養青年人,尤其學生對中國書法篆刻的愛好,提升市民的書法及篆刻的藝術知識和創作水平,加強澳門對外的書法篆刻藝術交流,推動書法篆刻藝術文化在澳門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且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2.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修改章程,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方可作議決;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以及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榮譽及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活動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列明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香道文化青年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9。

澳門香道文化青年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香道文化青年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香道青協”,英文名稱為“Macau Xiangdao Cultural You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本澳門青年推廣中國香道文化,傳揚愛國愛澳精神,並透過香道文化緩解本澳青年的精神壓力,以減少青年出現偏差行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36號龍嵩新村第三座二樓I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顧問及名譽會長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理事會可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統建築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81。

澳門傳統建築學會會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傳統建築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Building”。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研究及推廣澳門的傳統建築保護、修繕及使用,促進澳門傳統建築的維護及使用之交流與發展,並加強與各學術團體、工程單位、及各相關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1樓B。

第四條

會員

4.1 凡具有建築、土木、營建工程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並從事建築工程相關行業或學術研究,且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4.2 加入本會須向理事會遞交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4.3 會員有下列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參選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會員權利。

4.4 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4.5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確認將喪失會員資格:

a)不具有本條4.1所述資格者。

b)以書面要求退會者。

c)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會員大會決議者。

第五條

組織

5.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5.2 理事會可因應會務的需要設立各種功能的委員會,委員會得從理監事或其它適任之會員中委任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6.2 本會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6.3 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6.4 會員大會最少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得順延一小時召開,當延會後出席會員人數仍不足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須另行擇期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若出席會員人數若仍不足,則延會後之出席人數不受此限。

6.5 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6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本會新一屆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等組織幹部。

b)討論及表決會員大會提案、會章修改、臨時動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結算與工作計劃。

c)討論及表決監事會監察報告。

d)彈劾及罷免不適任的組織幹部。

第七條

職權的產生及交接

7.1 本會組職幹部須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並經公開宣誓就職,方得執行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7.2 新舊兩任組職幹部的職權及會務交接,訂於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改選會員大會必須在該屆任期屆滿前十天完成。

第八條

會長及副會長

8.1 會長及副會長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決票產生。

8.2 會長及副會長必須聯名競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只可連任一次。

8.3 會長於會員大會期間為大會當然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理、監事會綜理會務。

8.4 當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8.5 會長得任命會務秘書一名,以協助處理會務。

8.6 會長、副會長及會務秘書有義務列席理、監事會議或聯席會議。

8.7 會長不得與理事長或監事長任職於同一公司或機構,及不得同時出任性質相近之社團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等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

9.1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新當選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財務及理事會秘書由理事長各指派一名理事兼任。

9.2 理事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只可連任一次。副理事長多於一名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為首席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與理事長相同,可連選連任。

9.3 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首席副理事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9.4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得邀請會長、副會長、會務秘書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理事會必須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9.5 理事長不得與會長或監事長任職於同一公司或機構,及不得同時出任性質相近之社團的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等職務。

9.6 理事會的職責:

a)綜理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d)擬定年度財務預算、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e)擬定本會規章,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f)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g)得列席監事會會議。

h)向監事會提交年度結算。

第十條

監事會

10.1 監事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決票產生。

10.2 監事會至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長由新當選監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指派一名監事兼任。

10.3 監事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只可連任一次。監事任期與監事長相同,可連選連任。

10.4 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秘書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10.5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得邀請會長、副會長、會務秘書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監事會必須二分之一或以上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10.6 監事長不得與會長或理事長任職於同一公司或機構,及不得同時出任性質相近之社團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等職務。

10.7 監事會的職責:

a)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結算與會計帳目進行審查及提出審查意見。

b)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資產進行清算。

d)對理事會提出之結算及年度工作進行審查,並提出監察報告。

第十一條

會務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員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均屬會務經費。

第十二條

彈劾及罷免

各組職幹部,如違反會章之情節嚴重,經全體會員百份之十或以上的連署提案,或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案,並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得彈劾或罷免之。

第十三條

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為之,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得進行解散程序,解散程序一經進行,便不得中止,直至完成一切法定程序為止。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及釋疑

14.1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出席者以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施行,修改亦同。

14.2 本章程如有疑惑,由會員大會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解釋。

14.3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模擬聯合國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Simulação da Organização das Nações Unid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80。

澳門模擬聯合國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模擬聯合國推廣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模聯”,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Simulação da Organização das Nações Unid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SONUM”及英文名稱為“Macau Model United Nation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UNPA”。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建富新村第二座23樓H座,可隨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

本協會為澳門非牟利性質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四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如解散法人,其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致力培養實事求是、有理想、有責任感、有批判性思維的世界公民,並將這種模聯精神傳遞到社會以致世界;

(二)在澳門推動模擬聯合國以及倡導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為本澳中學生提供一個關心世界問題以及社會民生的平台,讓學生能夠一展外交風範。

第二章

會員及組織架構

第六條

會員

一、入會資格

凡對模擬聯合國活動有興趣或從事普及模擬聯合國工作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二)榮譽會員包括創會成員以及對本會有傑出貢獻或贊助之人士,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為榮譽會員。基於學術或本會發展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亦可授予榮譽會長、榮譽顧問等榮銜;

(三)其他會員均為一般會員。

三、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擁護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參加會員大會並賦有表決權及提議權;

(三)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

四、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 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及副主席若干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乙次。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缺席者則視作放棄是次議程的表決權。

五、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六、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監事會意見書及其他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五至九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經會員大會選舉連任乙次。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及財務各一名,理事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 理事長依照本章程及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五、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年度帳目;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如不連任其理事職位,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從缺職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乙次。

三、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的一切工作活動、稽核財政收支、解釋規章以及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本會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多維創作新媒體協會

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Multidimensional Nova Medi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8。

多維創作新媒體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多維創作新媒體協會”,中文簡稱為“多維創作”,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iação Multidimensional Nova Media”,葡文簡稱為“ACMNM”,英文名稱為“Multidimensional Creative New Media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NM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其宗旨為宣揚及推廣本地新媒體創作及文化,團結澳門相關人員之合作與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3號D華安大廈五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和製定有關會務的活動計劃。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十一條——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或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0-A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6號文件之“澳門棋牌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棋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棋牌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Qi Pai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Qi Pai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大陸棋牌文化和技術等方面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樓03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兹證明:

壹——附於本證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0/ASS簿冊第2號文件。

叁——本證明共8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中華國際文憑學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國際文憑學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colas de Bacharelado Internacional de CHONG WA”;英文名稱為“CHONG WA 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School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尊重、公平、開放、共商、共建、共用,協同並進為原則,宗旨為:

1. 開展國際文憑(以下簡稱“IB”)教育教學本土化研究,向會員學校提供學術支持,開展包括但不限於舉辦學術會議、工作坊、研討會、論壇、提供課程諮詢和建議等學術交流活動,旨在提高會員學校的IB課程品質與教學水準;

2. 研究和探討大中華地區IB學校的發展方向及相關政策,積極推廣IB教育成果與經驗,營造大中華區良性的IB教育市場環境,促進大中華地區IB學校的健康發展;

3. 組織開展各種交流與合作活動,促進會員學校校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建立與各國(地區)的IB協會、教育組織及中國教育主管部門間的良好合作關係,提升大中華地區IB學校的影響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無門牌)教業中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且須在大中華地區,提供至少一個IB項目的IB候選學校或完全授權的IB世界成員學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相關的批准及會員管理細則、會員會費的繳納、會員資格存續期,及終止會員資格等內容由理事會內部細則規定。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1. 負責制定、修改會章及會員守則。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在有四分之三會員的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可以親身或委託代表出席會議、或以遙距傳訊方式進行同步會議,在達至法定開會人數後,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2. 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包括但不僅限於批准及通過舉行會議、工作坊、研討會、論壇、諮詢(例如開發課程與評估方案,以及教師技能提升專案)、研究與出版及學校訪問。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4. 批准本會之預算及財務計劃。

5. 就會員資格的賦予及終止進行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會成員的職務將被終止:

1. 個人辭去理事會職務;

2. 個人終止了其在本協會成員學校的工作;或者,其所在學校不再是本協會成員學校;

3. 成員有不當行為損害了本協會利益(如違反章程)被理事會開除。

四、理事會的任何臨時空缺,可由理事會其餘成員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或通過郵寄投票的方式,予以投票選出新的成員補位。

五、因補選而產生的理事會成員,其任期至其補位的成員任職截止日期。

六、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應四分之三的理事會成員動議召集。

七、會議在有四分之三理事會成員親自出席或委託代表出席、或以遙距傳訊方式進行同步會議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的成員由理事會提名,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監事會的任何臨時空缺,可由監事會其餘成員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或通過郵寄投票的方式,予以投票選出新的成員補位。

五、因補選而產生的監事會成員,其任期至其補位的成員任職截止日期。

六、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或委託代表出席、或以遙距傳訊方式進行同步會議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等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三、本會會費的施行細則,將以理事會訂定的內部細則規範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Novembro de 2020. — A Notária, Fung Oi L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Sociedade de Fotógrafo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26 de Novembro de 2020,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ociedade de Fotógrafo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Artigo I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de «Sociedade de Fotógrafo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nome abreviado em português «SFPM», em chinês “澳門專業攝影師學會”, e em inglês «The Macau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s».

Artigo II

Sede

2.1.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º 37, Edf. Rainha D. Leonor, 7.º-A.

2.2. A sede da Associação poderá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de Macau,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III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entidade sem fins lucrativos e tem por objectivos:

a) Promoção da fotografia e dos fotógrafo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b) Promoção de diversas áreas correlacionadas à fotografia;

c) Promoção de concursos de fotografia;

d) Pesquisar, analizar e promover a regularização do mercado da fotografia profissional em Macau;

e) Criação do selo de qualidade de avaliação qualitativa de profissionalismo;

f) Criação de carteira de membro da SFPM;

g) Promover acções de formação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e de intercâmbio com fotógrafos de referência internacional em Macau;

h) Promover a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suas congéneres para a troca de conhecimentos e de experiências a nível local e internacional;

i) Promover a participação dos seus associados em actividades e eventos artístico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j) Cooperar com entidades afins e organismos públicos ou privados da RAEM em actividades que visem o desenvolvimento contínuo da profissão de fotógrafo profissional.

Artigo IV

Associados

4.1. A associação possui 4 categorias de associados:

a) Associados Honorários – podem ser associados honorários, os indivíduo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as empresas, as associações ou outras instituições que, pela excepcionalidade do seu mérito quanto à dedicação ou contributo para a Associação, assim sejam distinguidos pela Direcção;

b) Associados Vitalícios – podem ser associados vitalícios os que, pela sua contribuição ou dedicação à Associação,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por unanimidade entendam atribuir tal qualidade;

c) Associados Ordinários – podem ser associados ordinários os indivíduos cuja função e responsabilidade principal é o de proporcionar serviços de fotografia profissional nas empresas onde trabalham;

d) Associado Amigo – podem ser associado amigo, todo e qualquer indivíduo que tenha o gosto pela fotografia.

4.2. Direitos e obrigações dos associados.

4.2.1.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b)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c) Desfrutar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da Associação;

d)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e assembleias gerais extraordinárias;

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4.2.2. Obrigaçõ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as obrigações estatutárias e regulamentares,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 pontualmente as quotas sociais;

c) Colaborar nas actividades promovidas pela «SFPM».

4.3.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e a proposta de admissão como associado da Associação é feita em boletim de inscrição próprio, competindo à Direcção aprovar ou recusar a admissão, bem como definir a categoria de associado.

Artigo V

Órgãos Sociais

5.1. Órgã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c) Conselho Fiscal.

5.2. Da Assembleia Geral

5.2.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 os seus trabalhos são dirigidos pel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que será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os quai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dois anos.

5.2.2.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5.2.3.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a hora e o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5.2.4.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 deliberação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3. Da Direcção

5.3.1. Todos os trabalhos e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são conduzidas pela Direcção.

5.3.2.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dois anos.

5.3.3.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Vice-Presidentes,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não devem servir mais do que 3 mandatos consecutivos na mesma posição para que foram eleitos.

5.4. Conselho Fiscal

5.4.1.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dois anos.

5.4.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 não devem servir mais do que 3 mandatos consecutivos na mesma posição para que foram eleitos.

Artigo VI

Receitas

6.1. A principal fonte de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são as quotas dos sócios.

6.2. A Associação poderá, no entanto, receber doações ou patrocínios de entidades privadas, de organizações públicas, dos próprios sócios e de terceir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閉症協會

Associação de Autism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台山平民新邨C座地下,倘認為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科技創新協會

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Inovaçã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之運作,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Membros da Igreja de Deu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os Membros da Igreja de Deus»

Alteração do Estatuto

Alterar o Artigo Segundo do estatuto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Artigo 2.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social em Macau, na Avenida Doutor Mário Soares, n.º 269, Edifício «Kuan Fat Yuen», Bloco 2, 3.º andar «E», podendo contudo estabelece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for julgado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e Wushu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20 de Novembro de 2020, sob o n.º 2, a fls. 6,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20,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Wushu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武術總會e, em inglês, Wush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Ferreira do Amaral, Pavilhão Polidesportivo Tap Seac, com o seguinte teor:

“第一章

名稱、會址、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第八條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總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成員由三至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第一秘書、第二秘書;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e)(維持不變)

f)(維持不變)

g)(維持不變)

第九條

理事會

a)理事會是總會之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由七人至四十三人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等職務;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e)(維持不變)

f)(維持不變)

g)(維持不變)

h)(維持不變)

第十條

監事會

a)監事會為總會之監察機構,由三人至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e)(維持不變)”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Rui Sous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asa do Futebol Clube do Porto de Macau-China

(Em abreviatura: C.F.C.P.M.C.)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4 de Novembr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20-B, foi alterado o artigo segundo, o corpo do artigo quarto e o artigo quin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segundo

Natureza

A Casa do Futebol Clube do Porto de Macau-China é uma agremiação desportiva criada para a promo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e actividades recreativas, culturais e desportivas, entre elas o futebol, basquetebol, hóquei, voleibol e outras, que se rege nos termos da lei aplicável e pelas normas estabelecidas nestes Estatutos.

Artigo quarto

Object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a prática de actividades desportivas, tais como futebol, basquetebol, hóquei, voleibol e outras, e nomeadamente:

1 a 7. Mantêm-se.

Artigo quinto

Sede

A Casa do Futebol Clube do Porto de Macau-China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na Rua Um dos Jardins do Oceano, Ocean Gardens, Edifício Begonia Court, 8.º andar A, Taip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Novembro de 2020. — A Notária, Ana So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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