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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吳海恩代局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創新發展策略(2020-2030)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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