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1/2020。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夢工坊青年會」,本會中文簡稱為「夢青會」,英文名稱為「Dream Workshop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DWYAM」。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創業及傳媒界別之青年,加強與各地青年人的聯繫與交流,弘揚愛國愛澳精神,推動澳門青年創新創業,提升中華文化自信,為國家與特區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隆街晶品藝楹大廈cv-b,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是曾參與澳門夢工坊青年會培訓活動,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理事會聘請,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及簽收召集書之方式對會員作出召集,召集書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絕對多數票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修改。
第十九條——本會若存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9/2020。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開心天地文化曲藝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海擎天第四座27樓X。本會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個不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廣文化活動,以聯絡本澳及外地的文化、曲藝愛好者,承傳與創新,共同推廣相關藝術歌曲,公益善舉,歡樂大眾。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
第五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為如下:
A:通過及核准理事會之年報。
B: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構的領導及成員終止會員會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處理一切事務。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權限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
第八條——根據《民法典》所規定,本會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須積極參與本會所興辦的各項文化活動和慈善活動,任何會員未經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為推廣會務可聘請社會賢達出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邀請各界有能人士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和捐贈。
第十四條——凡申請加入或退會者須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方生效。
第十五條——任何會員做出損壞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立即終止會員資格及一切權利,並要承擔由此造成本會的損失。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2/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闖峰登山者協會”,中文簡稱為:“闖峰”,英文名稱為:“Hike To The Peak Hik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TTP”(以下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軸為與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一同闖攀世界不同大大小小的山峰。《闖峰》主軸會貫穿兩大主線,分別為教授行山遠足相關的技術和建立行山熱情。主旨是透過一系列的野外活動,培育本澳青年以及青少年的興趣,遠離物質所需,夥拍同樣懷有熱情行山的同伴,拓展於都市沒法實現的視野和目光,放眼世界。
《闖峰》整合技術、意志、氣氛三大元素,將大自然變成最佳的人生試煉場,回歸樸實。有別於一般行山團體,《闖峰》「做一日山中人」和「一喜上山」品牌活動同時會將歷奇元素滲入活動內,透過活動策劃、培訓、帶領、回饋,提升參加者的抗逆能力,解困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培育一眾參加者成為社會明日領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175號威強大廈2A,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任何人士及團體擁護本會章程,均可透過書面方式申請成為本會正式會員及團體會員,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會員和社會的合法捐助,亦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4/2020。
一)會名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吉多拉體育會”,中文簡稱:“吉多拉”。
2. 本會地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坊二街34號地下。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鍛鍊身體,增強體質,增進友誼,以球會友。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愛國愛澳的原則下,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遵守會章及決議;
(e)按時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
三)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b)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
(c)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十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經費及附則
1. 會員入會費,徵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及其他贊助為經費來源;
2. 本會會章的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9。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科技及金融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Financeira e de Tecnologi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Technology and 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的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致力於推動澳門科技及金融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積極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及金融業的戰略研究,推動科技及金融業做大做強,推動港澳大灣區科技及金融產業生態體系完善;
(三)提升本地科技及金融產業研究的前瞻性和專業水平,深入研究港澳大灣區科技及經濟金融產業重大課題,向社會各界等提供建設性建議;
(四)加強與內地、香港以及葡語國家、“一帶一路”沿綫國家等科技及金融產業組織和協會的合作交流,提升澳門科技及金融業的專業水平;
(五)培育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及金融業發展的輿論氛圍,提高本澳社會對科技及金融業發展壯大的認知與接受程度;
(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活動,強化與科技及金融同業的聯繫、溝通和聯誼,加深與其他愛國愛澳的專業團體和機構合作與交流,提高會員之專業水平。
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2號錦龍大廈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及制定或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山水茶行者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恆昌大廈2樓E;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會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四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動廣全民運動政策,發揚遠足徒步運動、強身健體、以茶會友、扶持弱小;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者,不分國籍、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2)會員必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包括財務、秘書),其總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每屆任期2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了會員繳納之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還可接受不同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咖啡餐飲業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發揚愛國家,愛澳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宗旨為:推動大灣區咖啡餐飲業之經濟發展,團結同業;保障及提升咖啡餐飲業知識及技術,提高大灣區之咖啡餐飲聲譽,為大灣區繁榮富強,作出貢獻。
澳門和樂街71號宏德工業大廈1樓D。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 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爐內潘氏(粵港澳)宗親聯誼會”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5 de Novembro de 2020,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爐內潘氏(粵港澳)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主要是由福建爐內在粵港澳的潘氏宗親自願及自發組成的非盈利性質的社會團體。
(一)本會致力擁護政府的領導,遵守本澳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宣傳國家對粵港澳區域的有關政策、規定,按國家規定方針政策,在粵港澳區域推廣及協助潘氏宗親及本會成員之企業,使潘氏宗親及本會會員得到發展與進步;
(二)本會致力於團結潘氏宗親,宣傳潘氏宗族文化,並為潘氏宗親及本會成員及社會提供協助及服務,舉辦各種聚會及聯誼活動;
(三)本會透過本會內部設立的慈善及教育基金,支持教育、公益及慈善事業,並為爐內潘氏獎學金的慈善事業提供資金。
本會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翡翠廣場1樓Y座。
凡是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是認同本會章程,積極支援並熱心本會工作的人士,經本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為本會顧問或名譽會長。
所有欲加入本會之人士,均須向理事會提交已適當填寫個人資料的《入會申請表》。
所有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所有會員均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於會員大會進行表決之權利;
所有會員均可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及批評。
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的行為,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退會及消除會籍。
如會員自願退會,需向理事會提交經其簽署之退會聲明書,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才可生效。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及決策機關。
除法律規定之權力,會員大會尚有職權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會員大會每年須召開一次常年會議,由理事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召集,討論及議決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法律規定會員大會有權議決之事項。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舉行前須具備一份出席簿冊,載明出席大會之會員或相關受權人的姓名,而出席之會員及人士須在有關出席名單上簽名。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如屬修改章程須取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通過。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如無進行選舉,則依次由會長或理事長擔任。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載有會議主席之簽名。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需定時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數目必需為單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行使對理事會的監督權,監督本會機關、會員及工作人員遵守本澳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會務活動,以及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以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由會員大會從理事會成員中選出,作為本會之合法代表,可對外代表本會開展各項活動、作出各種法律行為以及代表本會簽署協議與文件。
會長有權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理事會及監事會可由有關機關之會長或副會長召集,會議在逾半數成員出席時才可召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會長在票數相同時可再投一票。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紀錄須具備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決議事項、表決結果及出席成員之簽名。
1. 本會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
2. 本會會員的資助與捐贈;
3. 社會各界人士及機構的資助與捐贈;
4. 其他合法收入。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0年11月9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1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文名稱:澳門建造建材發展商會,中文簡稱為澳建發展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strução e Materiais de Constru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Construction and Building Materials Development Commercial Association。
《澳門建造建材發展商會》之宗旨如下:
1. 團結一致,愛國愛澳,商號相互交流經驗,為會員爭取合理權益;
2. 聯絡國內及其他城市同業商號,增加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對外推廣澳門文化及促進中澳兩地緊密交流;
3. 對於政府有關指導及改善建造業之措施,研究及提供意見,以便保護其會譽;
4. 會員有疑問時,得提出及徵詢意見;
5. 會員請求合法之援助時,得予以支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九澳聖母馬路206號澳門水泥廠。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即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0/2020。
第六條——理事會
1)維持不變
2)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屆;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第七條——監事會
1)維持不變
2)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屆;
3)維持不變
4)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93/2020。
一、(保持不變)
二、地址:本會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7樓1709(H)。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九、(保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6 de Novembro de 2020, no Maço n.º 2020/ASS/M4, sob o n.º 271,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1. Nome português: «10 Marias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em inglês «10 Marys Cultural Association» com siglas identificadoras em português, respectivamente, «10MAC» e em inglês «10MCA».
2.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Dr. Mário Soares, n.º 269, edifício Kuan Fat, Bloco 2, 22.º andar E, em Macau, podendo a mesma ser mudada para qualquer local de Macau,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á candidatar-se à admissão como associado profissionais de Dança, Teatro e Performance, bem como todos os indivíduos com interesse na prossecução das finalidades da Associação, que reconhecerem os presentes estatutos, dispondo-se, de livre vontade, a cumprir os mesmos.
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associados seniores, associados profissionais, associados empresariais, associados estudantes e associados internacionais, devendo os pedidos de admissão ser aprovados pela Direcção e os de saída ser apresentados ao mesmo órgão.
1. A Assembleia Geral constitui o órgão máximo de decis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indo-lhe: elege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aprovar e alterar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assim como debater e delibera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importante relativo à Associa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xercendo um deles as funções de secretário.
1.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competindo ao presidente coordenar a actividade e gestão ordinária da Direcção.
2.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e, na sua ausência, pel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são eleitos por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sempre que assim o desejarem.
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as suas alterações entram em vigor logo após a sua aprovação pela Assembleia Geral. A interpretação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6 de Novembro de 2020.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1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F座可依據本會理事會的決議,遷至澳門轄區內的其他地方。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二零二零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1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續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F座。
第十一條——(一、維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三名、副主席二十三名以內組成主席團。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壹佰五十人以內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十二名以內、副理事長三十名以內及理事幾十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位副會長是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資訊科技部、福利部、康樂部、法律部、體育部、協調部、總務部和婦女部及青年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核心組成人員決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1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F座。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Nov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澳門企業實體為其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嚴重疾病或身故等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為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繳足股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相當於澳門元4,303,834,4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1)受寄人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1)本基金公開接受企業實體的退休金計劃參加,退休金計劃是企業實體為其僱員(下稱「參與者」)所成立,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透過初次認購參與單位加入基金。
(2)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簽訂參與合同後生效,而該合同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元(相等於澳門元1.03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新認購基金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後,立即按每單位港幣1.00元(相等於澳門元1.03元)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按每單位港幣1.00元(相等於澳門元1.03元)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1)每單位的價值將固定為港幣1.00元(相等於澳門元1.03元)。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載於由澳門金管局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規例。
本基金將用作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並由滙豐人壽管理的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作短暫現金流動管理用途。本基金將投資於不附息的銀行賬戶。
(1)滙豐人壽或受寄人將不會從本基金中扣除任何費用。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下稱「退休基金」)。
(2)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退休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本基金持有,並按照相關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作出認購。
(3)退休基金單位經贖回後,有關款項將轉移至本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如關連人士欲將其資產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並付清按第八條所描述由關連人士支付而未付的費用。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港元計算),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因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終止參與本基金或轉移徵收罰款。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3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但只在澳門金管局核准後方生效。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不論該等改動是否影響到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在管理規章修訂生效日期前,滙豐人壽必須向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及參與合同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6)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修訂管理規章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澳門元)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澳門企業實體為其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嚴重疾病或身故等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為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繳足股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相當於澳門元4,303,834,4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1)受寄人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1)本基金公開接受企業實體的退休金計劃參加,退休金計劃是企業實體為其僱員(下稱「參與者」)所成立,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透過初次認購參與單位加入基金。
(2)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簽訂參與合同後生效,而該合同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元1.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新認購基金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後,立即按每單位澳門元1.00元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按每單位澳門元1.00元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1)每單位的價值將固定為澳門元1.00元。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載於由澳門金管局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規例。
本基金將用作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並由滙豐人壽管理的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的短暫現金流動管理用途。本基金將投資於不附息的銀行賬戶。
(1)滙豐人壽或受寄人將不會從本基金中扣除任何費用。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下稱「退休基金」)。
(2)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退休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本基金持有,並按照相關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作出認購。
(3)退休基金單位經贖回後,有關款項將轉移至本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如關連人士欲將其資產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並付清按第八條所描述由關連人士支付而未付的費用。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因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終止參與本基金或轉移徵收罰款。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3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但只在澳門金管局核准後方生效。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不論該等改動是否影響到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在管理規章修訂生效日期前,滙豐人壽必須向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及參與合同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6)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修訂管理規章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日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由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澳門元)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澳門企業實體為其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嚴重疾病或身故等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為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繳足股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相當於澳門元4,303,834,4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1)受寄人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1)本基金公開接受企業實體的退休金計劃參加,退休金計劃是企業實體為其僱員(下稱「參與者」)所成立,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透過初次認購參與單位加入基金。
(2)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簽訂參與合同後生效,而該合同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0元(相等於澳門元103.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新認購基金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及扣除認購費(如有)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滙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相等於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九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投資相關費用(下稱「資產淨值」)。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載於由澳門金管局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規例。
(2)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為客戶提供穩定的回報,同時保存以港元計算的本金。本基金以投資債券為主,其次是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國庫券、外匯基金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或銀行同業存款,餘款則投資在股票上。本基金的基本投資項目包括(但不只限於)保險單、集成投資基金及直接投資。
(3)保單特別分紅處理及公布回報的披露:
a)於每曆年的終結,任何來自保險單投資所得而獲派發的特別分紅,將會用來購買本基金的額外單位;每個供款賬戶所獲分發的單位數額,按其於該年度於本基金內的每日平均結算計算,並於該年度終結日撥入本基金內所有尚存的供款賬戶內。
b)考慮到本基金的投資所得,包括投資保險單的特別分紅,經計算後,滙豐人夀會以一公布回報率向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披露該年度本基金的表現。
(1)本基金提供以港元計算的本金保證。
(2)第八條(1)所述的投資保證由滙豐人壽提供。
(3)在不抵觸滙豐人壽與關連人士不時以書面協定的保證條件(如有)下,保證值將根據附件2所訂明的條文釐定。
(4)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下,並向關連人士給予不少於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須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可修改保證條件、新增條件或停止提供保證。
(1)作為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收取: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5.0%,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關連人士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5.0%。
(3)受寄人將每年徵收最高相等於本基金資產淨值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並於每個估值日扣除。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須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批准的較短時間,可修訂託管費。
(4)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九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或由關連人士所支付,及第九條(2)段所述的費用則由關連人士所支付。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的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並按照第五條第(3)段作出認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毋須徵收費用。
(2)單位經贖回後,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但本基金不接受部分轉換。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下文(4)所訂明的轉換日期的一個月前之第15天或之前,或管理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已協定的日期送抵滙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年的1月1日,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如關連人士欲將其資產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並付清按第九條所描述由關連人士支付而未付的費用。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港元計算),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因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終止參與本基金或轉移徵收罰款。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3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但只在澳門金管局核准後方生效。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不論該等改動是否影響到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在管理規章修訂生效日期前,滙豐人壽必須向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及參與合同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不妨礙上文第八條所述的投資保證下,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6)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修訂管理規章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
如上文第十條所述,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澳門元)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保證人根據第八條(1)訂明的條件,為本基金提供本金保證。單位持有的保證值按每個供款賬戶個別計算。
(a)保證值為供款賬戶持有的全部單位的資本值總和,而單位的「資本值」為上一個曆年度最後一日的價格,或若單位在當前的曆年度購入,則為單位的購入價。
(b)若在一個曆年度終結時,而賬戶所持有的全部單位價值,包括依據第七條(3)(i)所訂明發行的額外單位(如有),低於該賬戶的保證值,保證人將自費增購單位,使現有單位加上增購單位的價值相等於保證值。增購單位將撥入有關賬戶。
若從本基金賬戶轉出資金,轉出的金額將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i)擔保價值,或ii)單位在轉出資金當日的價值。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澳門企業實體為其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嚴重疾病或身故等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為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繳足股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相當於澳門元4,303,834,4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1)受寄人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1)本基金公開接受企業實體的退休金計劃參加,退休金計劃是企業實體為其僱員(下稱「參與者」)所成立,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透過初次認購參與單位加入基金。
(2)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簽訂參與合同後生效,而該合同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元100.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新認購基金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及扣除認購費 (如有)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滙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相等於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投資相關費用(下稱「資產淨值」)。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載於由澳門金管局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規例。
本基金的目標是透過直接投資及/或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投資偏重於環球債券及固定收益工具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達致長遠穩定的資本增長。
(1)作為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收取: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5.0%,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關連人士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5.0%。
(3)受寄人將每年徵收最高相等於本基金資產淨值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並於每個估值日扣除。在澳門金管局預先的核准下,滙豐人壽須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可修訂託管費。
(4)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八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或由關連人士所支付,及第八條(2)段所述的費用則由關連人士所支付。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並按照第五條第(3)段作出認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毋須徵收費用。
(2)單位經贖回後,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第(六)條(1)所訂明的估值日期前之3個工作天,或管理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已協定的日期送抵滙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的前一天,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如關連人士欲將其資產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並付清按第八條所描述由關連人士支付而未付的費用。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因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終止參與本基金或轉移徵收罰款。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3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但只在澳門金管局核准後方生效。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不論該等改動是否影響到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在管理規章修訂生效日期前,滙豐人壽必須向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及參與合同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6)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修訂管理規章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澳門元)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澳門企業實體為其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嚴重疾病或身故等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為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繳足股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相當於澳門元4,303,834,4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1)受寄人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1)本基金公開接受企業實體的退休金計劃參加,退休金計劃是企業實體為其僱員(下稱「參與者」)所成立,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透過初次認購參與單位加入基金。
(2)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簽訂參與合同後生效,而該合同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元100.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新認購基金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及扣除認購費(如有)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滙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相等於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投資相關費用(下稱「資產淨值」)。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載於由澳門金管局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規例。
本基金的目標是透過直接投資及/或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投資是由環球股票、環球債券及固定收益工具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達致長遠的資本增長。
(1)作為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收取: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5.0%,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關連人士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5.0%。
(3)受寄人將每年徵收最高相等於本基金資產淨值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並於每個估值日扣除。在澳門金管局預先的核准下,滙豐人壽須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可修訂託管費。
(4)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八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或由關連人士所支付,及第八條(2)段所述的費用則由關連人士所支付。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並按照第五條第(3)段作出認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毋須徵收費用。
(2)單位經贖回後,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第(六)條(1)所訂明的估值日期前之3個工作天,或管理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已協定的日期送抵滙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的前一天,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如關連人士欲將其資產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並付清按第八條所描述由關連人士支付而未付的費用。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因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終止參與本基金或轉移徵收罰款。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3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但只在澳門金管局核准後方生效。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不論該等改動是否影響到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在管理規章修訂生效日期前,滙豐人壽必須向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及參與合同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6)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修訂管理規章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澳門元)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下稱「本基金」)。
(2)本基金的目的是就澳門企業實體為其僱員成立有關提前退休、年老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嚴重疾病或身故等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保管有關計劃的資產,並把該等資產進行投資。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下稱「滙豐人壽」)。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註冊地址為37 Front Street, Hamilton, HM11,繳足股本為港幣4,178,480,000.00元,相當於澳門元4,303,834,400.00元。滙豐人壽澳門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樓。
(2)根據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滙豐人壽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所有行政、管理及代表職能。
(3)滙豐人壽委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投資顧問,以協助執行投資職能,後者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滙豐人壽將依據第6/99/M號法令及其不時修訂的條文(下稱「有關法令」)就管理退休基金承擔全部責任和保留有關法令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1)受寄人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下稱「受寄人」)。
(2)根據有關法令條文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滙豐人壽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滙豐人壽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向本基金的受益人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金錢款項。
(1)本基金公開接受企業實體的退休金計劃參加,退休金計劃是企業實體為其僱員(下稱「參與者」)所成立,並由企業實體(下稱「關連人士」)透過初次認購參與單位加入基金。
(2)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簽訂參與合同後生效,而該合同將載列有關法令所規定的資料。
(1)本基金的資產包含由參與單位(下稱「單位」)代表的投資組合。
(2)每單位於本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澳門元100.00元。
(3)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新認購基金單位將在退休金計劃按規定作出供款及扣除認購費 (如有)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
(4)在滙豐人壽不時訂明的截止時間或之前,單位將在按規定提出贖回要求後,立即在估值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
(5)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歸參與者的賬戶所有。
(6)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1)每單位的價值將於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或於滙豐人壽可不時訂明的相若或較短期間的其他日期計算,下稱「估值日」。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若有關估值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本基金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估值。
(2)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相等於按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確立和不時通知的準則,或根據公認估值規則進行估值之組成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計但未收債券利息,減去到期未償負債及下文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投資相關費用(下稱「資產淨值」)。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載於由澳門金管局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通告規例。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保本的同時,爭取穩定的投資回報。本基金投資於短期存款及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如國庫券、匯票、商業票據、存款證或銀行同業存款。
(1)作為管理服務報酬,滙豐人壽將收取:
(a)按供款額的價值計算的認購費,但該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等供款的5.0%,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供款的百分比徵收。
(b)管理費不得超過每年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125%,或在澳門金管局預先核准及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滙豐人壽可修改該費用金額,不論是以定額或本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徵收。該項管理費將於每個估值日終扣除。
(2)若停止供款,關連人士仍須繼續支付費用。在這情況下,每月應付的費用將由滙豐人壽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每月費用不會超過停止供款前六個月供款的平均值的5.0%。
(3)受寄人將每年徵收最高相等於本基金資產淨值0.05%的託管費作為保管服務的報酬,並於每個估值日扣除。在澳門金管局預先的核准下,滙豐人壽須通過修改本管理規章,並向關連人士給予八個月書面通知後,或經澳門金管局核准的較短時間,可修訂託管費。
(4)滙豐人壽及受寄人均已獲授權從本基金的賬戶扣除上述的款項,但第八條(1)(a)段所述的費用則除外,因該費用將從供款中扣除或由關連人士所支付,及第八條(2)段所述的費用則由關連人士所支付。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由附件一乙部所述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現金基金」)持有,並按照第五條第(3)段作出認購。現金基金持有的資金毋須徵收費用。
(2)單位經贖回後,有關款項將轉移至現金基金,以待按照退休金計劃的條款支付款項。有關款項將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於提出贖回要求後至少30日內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件一的甲部)(下稱「退休基金」)。滙豐人壽容許參與者或關連人士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退休基金轉換至另一退休基金。有關轉換要求須以書面提出,並須於第(六)條(1)所訂明的估值日期前之3個工作天,或管理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已協定的日期送抵滙豐人壽。
(4)本基金的轉換日為每月的7日、14日、21日及28日的前一天,但滙豐人壽可在給予預先通知後修改有關日期(下稱「轉換日」)。
(5)擬轉換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將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在轉換要求下,可認購本基金的單位,而認購價是根據緊接於轉換日之後的估值日計算的資產淨值計算。
(1)關連人士可在預先給予滙豐人壽不少於六個月書面通知後終止其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而終止資格將由該通知期屆滿後的同一曆年或緊接其後的下一曆年的終結日起生效。
(2)在終止成員資格前,如關連人士欲將其資產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關連人士必須通知滙豐人壽將接收其退休金計劃資產的澳門金管局認可退休基金的名稱與詳情、其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等資料,並付清按第八條所描述由關連人士支付而未付的費用。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滙豐人壽會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把相等於以關連人士退休金計劃名義發行的本基金單位總值之金額(以澳門元計算),轉移至新的管理公司或受寄人。
(4)若於任何六個月期內,退休金計劃並無剩餘參與者或受益人,以及並無作出供款,滙豐人壽可酌情決定在該六個月期滿後終止關連人士的成員資格。在這情況下,退休金計劃內任何結餘將付予關連人士。
(5)當滙豐人壽付清根據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而應付的款項後,關連人士於本基金的成員資格即告終止。
(6)滙豐人壽不會因關連人士的退休金計劃終止參與本基金或轉移徵收罰款。
(1)如獲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滙豐人壽可把本基金的管理轉移至另一家管理公司。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將至少在有關轉移日期之前30日以書面通知關連人士和參與者。
(3)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滙豐人壽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概由承轉人與轉移人經雙方協議後全數承擔。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更改現行的管理規章,但只在澳門金管局核准後方生效。
(2)在這情況下,滙豐人壽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新的管理規章,不論該等改動是否影響到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在管理規章修訂生效日期前,滙豐人壽必須向關連人士及/或參與者發出不少於30日的書面通知。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滙豐人壽可在下列情況下將本基金清盤:
(a)已實現有關目的;
(b)若有關目的已不可能實現。
(2)若本基金清盤,各退休金計劃的資產將根據各關連人士的指示,轉移至其他認可退休基金;
(3)在任何情況下,關連人士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把本基金清盤或分拆。
(1)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核准後,本基金以各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訂立清盤協議的方式進行清盤,而有關協議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2)若關連人士與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清盤條款有異議,或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人士反對有關條款,則由澳門金管局執行本基金的清盤。在這情況下,監管保險公司清盤的條文將適用,但受滙豐人壽與澳門金管局協議必須作出的修改所規限。
(1)滙豐人壽作為認可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除因滙豐人壽的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規章的條款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外,滙豐人壽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提出起訴。
(3)除本規章及參與合同的規定外,滙豐人壽對退休金計劃的關連人士及參與者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滙豐人壽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滙豐人壽可依據由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提供的資料。
(6)滙豐人壽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意見行事。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修訂管理規章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01日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滙豐人壽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甲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
乙部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澳門元)
——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核准下,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規定,茲通知各會員於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21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2020年11月11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 討論和議決公司增資擴股項目如下:
a. 以現金作新出資方式進行增資擴股;及
b.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條及第六條;
二. 董事會成員之解任;
與議程有關之文件,特別是增資建議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條及第六條之建議,由本會議召集書公佈之日起,存於本公司住所,供各股東於辦公時間內到閱。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 (由陳洪代表)
行長 |
副行長 |
邱慧珠 |
陳達港 |
致各股東
董事會謹提呈澳門電召的士跨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九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
本公司於2018年10月29日組織成立;主要所營事業為電召陸路跨境客運及貨運業務,車廂廣告。粵港澳大灣區的企業擁有著龐大且豐富的跨境需求,蘊含無限跨境金融機遇,有關電召陸路跨境客運及貨運業務,將致力於粵港澳大灣區業務發展,促進國內與澳門業務交流。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管理機關
黃共流先生——董事長
張志民先生——副董事長
甄佩嬋小姐——董事
陳倩影小姐——董事
張敬文先生——董事
獨任監事
梁金泉先生——核數師
秘書
張志民先生——秘書
「澳門電召的士跨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賬目乃按照澳門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並經「京澳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畢。依本監事意見,該等賬目足以顯示該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真實和公允之財務狀況,以及結算至該日止年度的營業結果。
此外,該公司董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已經適當披露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
梁金泉核數師
獨任監事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澳門電召的士跨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電召的士跨境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資產負債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電召的士跨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合夥人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資產 |
澳門幣 |
流動資產 |
|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貸款 |
4,914,480 |
資產總額 |
4,914,480 |
權益和負債 |
|
資本和公積 |
|
資本 |
5,000,000 |
累積虧損 |
(105,520) |
權益總額 |
4,894,480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
20,000 |
負債總額 |
20,000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4,914,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