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52/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10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一內;

二)安裝及使用186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二內。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總數)

批准續期使用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關閘海關站 65台 第127/2018號、第143/2018號、第51/2019號
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3台 第127/2018號
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 37台 第51/2019號

附表二: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總數)
關閘海關站 70台
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8台
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 47台
澳門海關巡邏站(鴨涌河沿岸邊境) 50台
海上監察廳(青洲海關大樓) 11台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