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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10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一內;
二)安裝及使用186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二內。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一:
安裝位置 |
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批准續期使用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
關閘海關站 | 65台 | 第127/2018號、第143/2018號、第51/2019號 |
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 3台 | 第127/2018號 |
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 | 37台 | 第51/2019號 |
附表二:
安裝位置 | 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總數) |
關閘海關站 | 70台 |
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 8台 |
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 | 47台 |
澳門海關巡邏站(鴨涌河沿岸邊境) | 50台 |
海上監察廳(青洲海關大樓) | 11台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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