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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珠江工程設計諮詢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W33及W34住宿式書院加建層建造工程編製計劃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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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四)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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