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曾冠雄(高等教育局代局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委員會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員會秘書長可將有利於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三、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紹源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林紹源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984年11月至1991年6月 |
澳門市政廳助理員、打字員、助理技術員; |
——1991年6月至1992年1月 |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地形測量員; |
——1992年1月至1993年9月 |
海島市市政廳地形測量員; |
——1993年9月至1999年6月 |
海島市市政廳、澳門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
——1999年7月至2003年12月 |
澳門市政廳、臨時澳門市政局、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
——2004年1月至6月 |
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財產及採購處代處長; |
——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 |
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財產及採購處處長; |
——2006年1月至7月 |
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財務處處長; |
——2006年8月至12月 |
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代部長; |
——2007年1月至2018年12月 |
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部長; |
——2019年1月至今 |
市政署財務管理廳廳長。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