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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與馬起峰續簽其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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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簽署《關於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評估有償諮詢服務協議》。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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