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5/2020。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侍茄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ommeliers de Charut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igar Sommeliers”,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3E,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侍茄師,是必須在味覺、視覺、嗅覺、感覺等各方面透徹通曉,不僅要對雪茄的味覺來源——本身製作原料及工藝具有專業的知識儲備與判斷能力水平,而且要對雪茄選擇判斷、品鑑指標、評級標準、禮儀服務及配飲選擇具獨到見解與專業指導。為此本會是匯聚侍茄師學習的一個專業平台。
二、加強與中國及國際雪茄工業廠商聯繫,聯合組織和舉辦世界各地的雪茄文化活動、研討會、品鑑及博覽會,促進澳門侍茄師及從業員等專業培訓氛圍,增強與澳門酒業之契合度,提升澳門市民的生活素質,為澳門世界級旅遊城市和美食之都增添高品質享受元素,為澳門儲備更多生活類專業人才,助力經濟多元發展。
三、積極參與和拓展澳門與中國內地以及國際間的雪茄文化交流、刊物和學術研討活動,使本澳更加國際化,並藉此平台提供各個國家之間的商業和文化交流機會。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任何社團、機構、公司等團體,只要贊同本會宗旨和目標,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本章程規定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年滿18歲,任何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和目標,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本章程規定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欲成為本會會員的組織或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各機關管理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其成員組成由本章程訂定;成員如有增減更換或不能視事時,依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作填補。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工作,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選舉各機關管理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得設立不少於三人的主席團,並從中推舉其中一人為會長;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協調本會會務。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日常事務,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組成及運作依內部規章規定。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作出意見,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組成及運作依內部規章規定。
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會長人數若干,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活動的收入或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各界人士或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或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7/2020。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歡樂歌舞文化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秉持愛國愛澳原則,透過舉辦不同文化康樂及慈善等活動推動社會關心弱勢社群的生活,並鼓勵會員多嘗試發掘個人才華及進行歌舞表演,讓民眾能在歌舞中感受歡樂喜悅。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14號李維士大廈第一期8樓C座。經會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區的任何地方。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若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一)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以及申請取消個人會員資格的權利。
(二)有責任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各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舉以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當選。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及議決會員提案。
(二)領導成員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和大會秘書(秘書)一名;主席之職責,於大會召開期間負責主持會議;於休會期間,代表本會,對外負責拓展會務,對內得督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四)一般決議須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平日之會務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長若干名。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8/2020。
1、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澳門)龍文化發展促進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以澳門為基點,在“愛國愛澳”的前題下,研究中華民族龍文化,增強民族自豪感、凝聚僑心僑力、團結民族力量、促進經濟發展、為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作貢獻。
3、本會地址:澳門,新雅馬路28號福海花園(福安閣)(福華閣)(福寧閣)(福星閣)(福海閣)(福怡閣)(福康閣)地下Q座。
4、凡是“愛國愛澳”和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各階層人士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也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13、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4、所有組織機關之會議,必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15、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6、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1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8、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19、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6/2020。
1.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動量空中運動協會”,英文名稱為“Momentum Aerial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s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portes Aéreos Momentum”。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2.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106號好環境大廈六樓G,如有需要可遷往其他地點運作。
本會宗旨是推廣空中運動,增加大眾接觸空中運動的機會,令大眾了解空中運動的專業,宣揚用空中運動來提升身體質素以達至健康生活。
從事空中運動工作或對空中運動有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經一名會員介紹,並經由理事會審查及通過,依期繳交會費者,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1.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凡會員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被刑法或法律處分時,以及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當事人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2. 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之,召開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的權限: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的權限為:
對外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簽署方能生效。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2. 監事會的權限:
a)監察本會活動;
b)對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報告及建議給予意見。
1.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所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當解散獲通過,剩餘資產將由會員協商作出決定。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概依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
本會名稱為:
(一)中文名稱:澳門樺揚太極拳協會;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Wa Ieong Tai Kek Kun em Macau;
(三)英文名稱:Macau Wa Ieong Tai Kek Ku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於承傳中華民族武術,通過太極拳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團結太極及體育運動愛好者,傳承並發揚愛國、愛澳傳統,擁護一國兩制,為共建澳門特區繁榮穩定而作出努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五座龍運閣11樓C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品行端正愛好太極拳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五)繳交會費;
(六)退會之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財政報告及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名譽職務、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通過提名推薦;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出席之會員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若不足半數時,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為合法;
(五)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熱心人士捐贈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華僑大學澳門同學協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poio e Progresso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Huaqiao do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Macau Students of Huaqiao University。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001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的愛國愛澳團體,宗旨為:
1. 華僑大學澳門同學之間聯誼的非牟利團體;
2. 關心及促進華僑大學之發展,加強與澳門各界社會團體的聯繫;
3. 為華僑大學澳門同學服務,加強學術與文體交流,提高會員之學術技術水平,以便日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4. 為華僑大學澳門招生宣傳服務,組織澳門基礎教育學校的師生赴華僑大學考察體驗;
5. 保障及爭取會員之應有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就讀,或工作,或受聘於華僑大學而現時居住在澳門的人士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和義務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協助及支持本會之各項活動。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一切活動。會員享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對會務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損害本會之聲譽,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者則開除會籍及追究責任。
第六條——本會的財產和財政,本會得向會員徵收會費,本會得接受任何人士、法人機構之捐贈及資助。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通過理監事會議之會務方針和各項重大決策事宜;
(二)審議本會一切財政結算;
(三)得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成員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若干人組成之(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責
1. 監察本會之宗旨執行情況。
2. 監察本會之財政運作。
第十五條——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同意通過後方可修改章程。
第十六條——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以上會員同意方可解散本會,在本會結束解散時、除將所有資產償還債務外,剩餘之財產則由會員大會作出符合本會宗旨之處理。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女性健體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祐適工業大廈3樓A座A7室,根據需要,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1. 提升澳門女性身心健康的意識及體育運動的知識;2. 積極推廣澳門女性在身心健康,文化和運動等方面的交流活動,研究與創新;3. 定期舉辦會議、研討會,其他一般文化及康體活動。
第五條——本會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納之會費和捐助,必要時可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六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圴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七條——參加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和大會決議,並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若自行退出本會,須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最少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執行情況,審核本會財務狀況和賬目。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
第十三條——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不盡善之處,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友好促進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堅決擁護憲法和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廣泛團結本澳各界愛國人士,發揚友愛互助之精神,共同促進愛國愛澳優良傳統的有序傳承。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D麗豪花園第2期地下M。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STEM教育推廣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Stem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STEM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STEM教育普及和發展,即推動跨學科學習,結合科學、技術、工程及數學的跨學科教學方法及相關學術交流的發展,並為本澳從事科技教育、創客教育及相關工作者提供一個互相交流的平臺、積極培養澳門跨學科領域的人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米尼奧街383號鴻發花園第二座19樓M。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二零年社團及財團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遊體驗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Experiência Turís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Travel Experie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開展具有澳門特色的旅遊體驗活動,促進澳門旅遊業發展。體系化整理、開發和推廣澳門本地特色旅遊體驗活動,以文字、圖片及影視等方式傳播澳門文化及旅遊體驗信息,為推動本地文化色彩濃厚的旅遊體驗活動的傳承發展及提升澳門城市文化軟實力做出努力,並希望為澳門文化旅遊的保護、繼承及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9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A。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願意遵守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各項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亦可根據會務需要,增設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que desde 21 de Outubro de 2020 e sob o n.º 10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0,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7 (sete) folhas.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餐飲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Restauração e Bebid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ood & Beverage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和樂坊一街61-71號宏泰工業大廈第2期2樓D.E.F座。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一、以“繼承、開拓、創新、發展”為指標,做好對餐飲行業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飲食業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
三、以“引領行業標準、創新餐飲菜式、助力企業發展、振奮澳門餐飲”為宗旨。
四、以“以人為本、服務創新、合作發展”為方針,培養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推動澳門餐飲服服務業和技術進步和管理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及賬務往來事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會徽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Outubro de 2020. — O Notário, Pedro Le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2 de Outubro de 2020, foi constituída entre 曹樂萌 (Cao LeMeng), 劉利英 (Liu LiYing) e 梁卓宏 (Leong Cheok Wang),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第三力學企業家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Empreendedores da Terceira Mecânica,英文名稱為“Third Mechanics Entrepreneurs Promo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59號5樓。
第三條——一. 本會以為促進各地企業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創辦宗旨為:
愛國愛澳,遵守澳門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推進企業高質量發展和企業家創造力建設為目標,研究企業、政府、市場之間相互依存的生態平衡環境及企業家之間相互作用的價值合能規律,疏導和整合優勢資源,培育企業與企業、企業家與企業家之間互為賦能的創新性發展環境,把本會建設成新時代生態合能共同體,促進社會和經濟健康發展。
二. 為達致以上目標及宗旨,本會之主要工作範疇包括:
a)宣傳貫徹會員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企業治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相關的戰略研究與交流;
b)本會會員之間的互相溝通,疏導、協調會員間的利益關係,建立平等、公平、信任、支持的經濟鏈接;
c)收集、整理會員企業行業發展信息,瞭解行業發展動態,研究行業發展形勢,探討行業發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會員提供企業診斷、諮詢服務;
d)組織會員參加技術交流會、產品推廣會、行業展覽會、學術交流會等會議與論壇,組織國內、外參觀學習與考察活動;
e)樹立學習強國理念,為會員參加專業培訓提供服務;
f)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g)建立網站,出版刊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h)組織開展會員認為需要的、或有益於提高本會名譽和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第四條——一. 凡十八周歲以上、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所在國家和地區法律注冊並依法存續的營利性實體(以下簡稱“企業”)或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以下簡稱為“團體”),經申請,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得到不少於一名理事會成員的舉薦,均可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 本會的會籍單位以企業、團體和個人為單元。
三. 企業會員:凡依所在國家和地區之法律設立且依法存續的企業,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企業會員;取得會員資格的每一企業均須委任一名代理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團體會員:凡依所在國家和地區之法律設立的、參與推動中國乃至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發展的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取得會員資格的每一團體均須委任一名代理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 個人會員:所有人士,只要年滿十八周歲、且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凡屬本會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內的個人成員,均可豁免本條第一款所指之入會申請及審批,彼等只需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即可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六. 本會的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基本會員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一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d)團體會員須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則可免交會費。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
b)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c)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退會權;
e)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和資源;
f)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b)項、第c)項和第f)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過半數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一. 會員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 被開除及被裁決不能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事會、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四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即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會議可以採取電話或視頻方式舉行。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及表決,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不少於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一. 創辦本會之創立人為本會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 凡任期屆滿之會長而不再角逐連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予永久會長之榮銜,永久會長無任期之限制。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及司庫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七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理事會會議可以以電話或視頻方式舉行,對所議事項可採用書面表決票或電子方式表決,並記錄於會議記錄中。
五.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八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在本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e)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會的財產;
f)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g)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h)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i)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j)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l)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m)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n)通過邀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o)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
p)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二十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二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中任何一位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及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二十七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三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的表決,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二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Outubro de 2020. — O Notário, Zhao L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一、中文:澳門空手道聯盟(在本章程內簡稱為本聯盟);
二、葡文:Federação de Karate-Do de Macau ;
三、英文:Macau Karate-Do Federation 。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42號曼克頓第二座29樓C,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一、在其管轄範圍內促進、規範、宣傳和領導空手道的鍛鍊,特別是,在沒有任何盈利的情況下,促進協會之間的比賽及本地和外國協會之間的交流;
二、加強本聯盟與各屬會、鄰近地區的聯合會、國際聯會、亞洲空手道聯盟AKF、及世界空手道聯盟WKF建立和維持良好關係;
三、每年必須主辦地區賽事及非強制性地主辦任何其他認為對澳門空手道發展有利的賽事;
四、本聯盟為澳門特區行政區空手道體育運動之最高行政組織;
五、保護及捍衛屬會的合法利益;
六、為教練員及裁判員開展培訓課程;
七、本聯盟為非牟利之團體。
本聯盟有四種會員:
一、臨時會員:致力於鍛鍊由日本實體所正式承認的空手道之團體,合法存在,同時亦是日本空手道聯盟JKF的會員,即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內公佈的章程,在體育局內註冊及有向本聯盟申請加入成為臨時會員並獲其批准者;
(一)必須定期接受本聯盟的支援委員會之技術部門的監督;
(二)無投票權。
二、正式會員:致力於鍛鍊由日本實體所正式承認的空手道之團體,合法存在,同時亦是日本空手道聯盟JKF的會員,即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內公佈的章程,在體育局內註冊及有向本聯盟申請加入成為會員並獲其批准者;
三、功績會員:該項目的人士或實體,因為他們所表現或曾表現的價值及行為值獲取該殊榮;
四、名譽會員:由於對本聯盟及本地體育提供傑出服務而值得獲取該殊榮的人士或實體。
五、功績會員或名譽會員是在會員大會本身主動提出或理事會建議下在會員大會上授予有關稱號。功績會員及名譽會員為永遠會員或當屆會員。若有四分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可獲發證書並正式成為功績會員或名譽會員。
一、在本聯盟所規定的每年度第一季度期限內支付會費,當有比賽、裁判培訓課程及活動有關之報名費;
二、遵守及使遵守本聯盟及其他加入的聯盟的章程及規章;
三、參加或通過代表出席本聯盟會員大會及遵守該大會所有架構成員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在本地空手道的發展及聲望方面與會員大會合作。
正式會員的權力如下:
一、有投票權(不包括臨時會員);
二、可參加由本聯盟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三、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在會員大會上,若有四分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章。
一、本聯盟由下列社團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聯盟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一、會員大會為本聯盟最高權力機關及由所有享有社團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本聯盟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之組織機關及由三至七人組成,設有主席、副主席、秘書職位;
二、會員大會每年上半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出席之會員代表必須超過會員半數,若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代表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為合法;
三、會員大會須審議及評定理事會本年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如為換屆年度,則進行投票選舉新一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四、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五、如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或有三分之二或以上享有權利之會員要求,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將通知書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理事會將向主席提供每次大會中有權投票的候選人名單;
八、所有候選人以管理層聯合名單進行表決,可以有多於一份名單,但全部均必須具完全相同的作用,具有相同的範圍及載有各候選人的全名;
九、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十五天前提交理事會;
十、任何候選人均不得同一時間獲選擔任社團機關之兩個或以上職位;
十一、功績會員及名譽會員得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十二、屬會團體由一名獲正式委任的會議代表,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在每次會議的議程開始時,須出示由其所屬團體之理事會的兩名正式成員簽署之有關委任書;
十三、只有在最近一年內有參加由本聯盟所組織的比賽之會員才可參加普通及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是本聯盟之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五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委員;
二、所有代表各社團之理事會成員必須有五年鍛鍊空手道之經驗及最少擁有黑帶二段級數;
三、獲得名譽段位之社團代表不得成為理事會成員;
四、當理事長未能處理會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如理事長無暇,可委託副理事長代表,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六、若表決平票時,理事長可作最終決定;
七、各副理事長具同樣的權力及對理事會的行為負責連帶責任,但對賦予他們的特別任務中所實施的行為則單獨地負責;
八、在需要時可設立一或多個支援委員會或輔助小組;
九、草擬並執行本會活動之每年度計劃和預算案;
十、訂定會費及繳交之形式;
十一、審批會員之申請,訂定規章制度及處罰條例;
十二、理事會得提名一名常務秘書,不受制於期限及透過與理事會訂立之合同執行其職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其薪酬。當有常務秘書時,該秘書將出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一、監事會為本聯盟之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委員組成;
二、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例行會議及透過監事長倡議或各監事委員的要求,或在本聯盟的任何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三、當監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四、審核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指定之委員代表替之;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聯盟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做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連盟社團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部長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部長是本聯盟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聯盟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部長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裁判部門由一位部長和四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部長是本聯盟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聯盟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活動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聯盟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他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週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部長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部長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部長是本聯盟理事會之當然副理事長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長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紀律部門得經其部長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各機關據位人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本聯盟之收入來自: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主辦各類活動如空手道賽事之收入;
(三)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四)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資助;
(五)政府部門如體育局發放之資助;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本聯盟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空手道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聯盟紀律規章之規定。
一、本章程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二、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澳門空手道聯盟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科學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Soci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Social Sciences”,英文簡稱為“MSSS”,以下簡稱“本會”。
設在澳門鏡湖馬路50號德輝大廈7樓A座,可通過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為澳門社會科學工作者及有志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士自願組合的學術團體。
以研究社會、服務澳門為宗旨。堅持科學與民主的精神,面向社會提倡務實研究的作風,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從事社會科學教學或研究的專業人士,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及獲取本會提供的訊息;
四、維護會員發表學術著作的權利。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二、繳交會費;
三、支持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時,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警告無效,本會將勸其自動退會並由監事會確認除名。如不同意者,可書面向會員大會申訴,並作最終決定。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與決定理事會之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會務報告及收支結算;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領導本會,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四、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如會長因故缺席而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或無力履行職務時,由一名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包含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若會員大會在超過原定時間半小時而人數仍不足半數,則進行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所作決議亦有效;
七、有超過三分之一會員人數的要求,或者視情況需要,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必須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決議方生效;
八、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透過會員大會選出;
九、審議及通過解散本會、通過修改及解釋會章;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財務長及理事等若干人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之,以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為法定人數。各項會議之議案,均須出席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之決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
1. 建議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編制會務報告及收支結算;
2. 執行財政預算、收支事宜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會務報告及收支結算;
4. 審議及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5. 處理日常會務;
6. 出版本會之學術刊物《濠鏡》。
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日常行政機構,同時可設立各職能部門,協助會務;
五、根據需要,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資深會員為名譽顧問或顧問。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監事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查核理事會之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會務報告及收支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得列席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得列席本會各種會議;對理事會違反章程及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口頭或書面批評。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本會各機關的競選名單,應在舉辦會員大會前向會長提交;
三、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或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及其他捐獻;
四、本會財產之收益。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本會會徽為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通過2020第2次社員大會會議議程;
2. 通過2020第1次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3. 由理事會主席引介2021年度工作計劃及由理事長引介2021年度財務預算;
4. 各社員對2021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5.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徐偉坤
經理 |
會計主管 |
蕭雅琴 |
林琪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銳杰 |
蘇立煒 |
總經理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霞 |
程曉東 |
行長 |
副行長 |
杜淼淼 |
劉振明 |
澳門分行主管 |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
歐陽彩珍 |
江紹田 |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Felix Xia |
Sio Mei Ngan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sidorus Fong |
Jeffrey Ng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陳智欽 |
羅美玉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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