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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八條第一款(三)項、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以及第30/2019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城市大學的下列代表為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一)正選:胡杰容,替代何鍾建;

(二)候補:陸珍妮,替代布志高。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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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先進鰭式場效電晶體工藝模擬系統及網絡架構——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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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先進鰭式場效電晶體工藝模擬系統及網絡架構——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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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環境化學分析與綜合評估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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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庄氏康大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環境化學分析與綜合評估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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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環境化學分析與綜合評估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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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